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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在基层·中国梦”滕州市中医医院调研报告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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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导语,您眼前所阅读的本篇共有74652文字!律师(lawyer)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根在基层·中国梦”滕州x中医医院调研报告十篇欢迎大家一起来学习,希望对你有帮助!

“根在基层·中国梦”滕州x中医医院调研报告 篇一

20xx年6月,我参加局直属机关团委组织的基层调研团,赴xxx滕州x中医医院开展为期1个星期的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滕州x位于xxx南部,地处鲁南经济带的中心位置,总面积1485平方公里,辖21个镇街,1246个行政村居,总人口170万,是xxx人口最多的县级x。滕州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古为“三国五邑之地,文化昌明之邦”,这里名士辈出、人文荟萃,是“科圣”墨子、“工匠祖师”鲁班故里。

滕州x中医医院始建于1958年,现有职工600余人,其中高级职称67人。开放病床402张,设有临床科室15个,医技科室7个。国家级中医x色专科1个,省级重点中医专科及中医药x色专科2个。去年医院全年门诊量超过10万人次,收住院病人超过一万人次,业务总收入突破一亿元大关。医院先后被评为“xxx示xxx级中医医院”、“全省中医工作先进集体”、“全省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20xx年成功创建三级中医医院。

二、工作亮点

(一)注重思想教育,医护人员自觉践行“大医精诚”理念。

滕州x中医医院有一支爱岗敬业、执行力强的医务工作队伍,有一批具备良好传统、能够起到带头作用的科室。在这里,爱岗敬业已经潜移默化成为一种集体的职业态度x良好的科室传统。在医院医疗x经营状况不断改善、住院病人日渐增多而医护人员又相对不足的条件下,他们长期普遍存在着不计报酬加班加点忙工作的情形,不辞辛苦、任劳任怨。在领导带动x科室传统的影响下,许多70、80后的青年工作者也顶住了工作x家庭的双重压力,为医院医务水平的提高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实行人才战略,医院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近三年来,医院把好进人关,本着高起点、高要求、高素质,实用型人才标准聘任博硕士毕业生,专门了《滕州x中医院关于职工在职后获得硕博士学位给予报销的政策》,全院现有硕、博士高学历人才已达到了48人,占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的10%左右,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人数已达到50人。

医院同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签订《滕州x中医院定向培养协议书》,每年不定期地鼓励职工外出参加长短期培训、进修,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院内业务学习,定期举行各种活动,为医院的青年医生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医院做到了多管齐下,达到了既“造血”又“补血”的目的,为医院的后继发展注入了活力。

(三)突出中医药文化x色、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

中医医院是中医药文化继承x创新、展示x传播的重要场所。滕州x中医医院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中医药的起源、基本知识、x色疗法、养生保健方法、名医名家等,在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环境形象等方面不断增强医院中医药文化底蕴,体现中医药文化x色,为医院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坚持管理创新,推动管理规范化建设。

20xx年,滕州中医医院被评为国家三级乙等中医医院。近些年,该院抓住机遇、以评促建,在内部管理上不断创新,向管理要效率,走出了一条创新与规范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滕州中医医院狠抓基础、强化制度建设,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滕州中医医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颁布通过了十六项管理制度,涵盖了院务党务公开、行政值班、考勤等多方面的内容。

(五)发挥中医优势,坚持中医x色诊疗服务。

滕州x中医医院重视在医疗活动发挥中医药x色服务的作用,制定了《关于提高住院病人中医适宜技术及中草药治疗参与率的实施方案》(滕中字﹝20xx﹞91号)。脾胃病科、针灸科、中风科、内分泌科、骨伤科等科室中医x色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中药全程参与,中药制剂的广泛使用。如骨伤科在手术前后根据骨折恢复的不同阶段,辩证使用不同的方剂,使病人相对于单纯使用西医缩短住院时间;

内分泌科在治疗糖尿病时,根据病人不同的证型使用不同的方剂,取得较好的疗效。医院建有制剂室,生产常见剂型的院内制剂,共有11个品种,生产量较大的品种有灭幽愈疡合剂、叶下珠合剂、紫草油等。

2.中医药适宜技术使用。如针灸科开展针灸、推拿、拔罐、熏蒸、中药外敷等,骨伤科小夹板固定广泛使用。引进现代化熏蒸仪,改变了过去熏蒸过程的繁琐,提高了熏蒸药物的利用率。

三、存在困难

(一)资金与人才的匮乏,构成了制约滕州x中医院发展的瓶颈。

资金问题。20xx年,财政拨款仅为144万元(二十年未变),而滕州中医医院一个月仅职工工资支出一项就达到170万元。20xx年全年业务总收入首次突破了1亿元,但各项支出总额也超过1亿元。作为一个差额拨款单位,财政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仅为1.4%,医院发展所需的资金几乎全部需要靠自己的努力。

人才问题。滕州中医医院现有人员的整体素质仍不能满足医院发展的需要,业务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x别是高层次学科带头人断去,直接影响了医院发展。同时,又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才流失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医技术力量的梯队发展,限制了医院做大做强。

(二)中医的社会认可度仍然偏低。

滕州x中心医院目前职工人数约为滕州x中医医院的3.5倍,临床医技科室约为后者的3倍,病床数约为后者的4倍,但年门诊量却是后者的24倍,住院量是后者的8倍,社会x群众对中医的认可度仍然有待提高。

(三)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不健全。

据调查,一些乡镇医院虽然设立了中医科、理疗室及中药房,但由于人才,发展仍然滞后,门诊量与西医科相比差距较大。此外,在广大乡村医生中,仅有10%左右懂中医、用中药,难以满足基层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以我们调研的滨湖镇卫生院为例,病床使用率超过90%。但是由于基层中医人才匮乏,医院仅开展了中医内科、中西医结合科室以及中医骨科x理疗科,中医科室医务人员x就诊患者比例较低。

(四)中医药x色服务总体范围较窄,服务费用偏低。

中医药x色主要在内科、康复等科室,在科室覆盖率及参与程度上都有待于加强。由于科研开发力量薄弱、医院用房紧张等原因,院内制剂数量与医院规模级别相比偏少,并缺乏名牌产品。制剂生产条件简陋,难以适应大批量的生产需要。如在骨伤科股骨骨折内固定手术,中药内服虽全程参与,但占不到总费用的5%,费用大量被手术麻醉、内固定材料、抗生素等占据;针灸一次一针仅两元,这些都影响医生的使用中医药x色服务的积极性。

四、调研建议

(一)各级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调整政策,增加对中医院的扶持力度。

1.财政应加大投入,x别是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增长水平等综合因素增强对中医药行业的扶持力度。建议规定当地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必须用于支持中医院发展。

2.提高医疗报销比例、门诊报销限额标准,充分体现中医医护人员的价值,通过一系列激励机制,促进他们更好地进行专业发展。

3.加强人员培训力度,通过法律xx场相结合的方式,留住人才,x别是将中医药人才留在基层,真正服务大众、服务基层。

(二)继续做好中医药文化宣传工作

医院应该突出对中风科、骨伤科x脾胃科的大力宣传。可为每名临床与门诊医生印制名片,制作医院宣传画册x挂历、各科室专题宣传册x专版挂历等多种方式向x民介绍医院整体实力与专科水平。考虑跨街牌、公交车x粉刷乡村墙体的制作。加强同电视台、报社的联系,实时报道中医院的医疗动态、改革举措、新风尚x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三)大力建设中医药基层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逐步构建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中医医院为龙头x支撑、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强中医诊疗设备配备x中药房建设,大力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切实使基层群众看中医更方便、更有效、更便宜,通过中医预防保健不生病、少生病、延缓生病,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服务基层群众中的积极作用。

(四)坚持走发挥中医药x色服务之路。

1.提高科研水平、进行院内制剂的升级换代。利用目前近几年硕士研究生等高学历人才不断引进的人才优势,鼓励科研的具体政策,整合医院现有资源,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使院内制剂不断升级换代。在新院建设中制剂车间合理、长远规划,适应院内制剂生产的需要。不断总结中医优势病种,扩大中医药服务在各科室的覆盖率。

2.合理提高中医诊疗技术费用。激励政策,鼓励临床科室使用中医x色服务。积极向上级中医药、物价等部门反映,合理提高中医诊疗费用,以体现中医从业人员的价值。

世界500中国人寿企业调研报告 篇二

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中国人寿的调查与比较研究报告

A、目标公司中文译名: 中国人寿保险

B、目标公司外文名称: China Life Insurance

C、比较公司中文名称: 中国平安保险

第一部分 导语

(一)世界500强企业之中国人寿的背景: 我们对某一个跨国公司进行调查、进行比较研究,并撰写报告。 本次的调查活动的目标是中国人寿公司,属于世界500强的企业,通过调查,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公司理念,!

(二)世界500强企业之中国人寿调查的的意义:

1、希望学生学会实际运用“企业国际化的动机框架”,分析企业为何进行跨 国经营。

2、希望学生学会应用任何企业都存在的六种基本活动类型,来评价一个企业。 ①技术活动,指生产、制造x加工。 ②商业活动,指采购、销售x交换。 ③财务活动,指资金的筹措x控制。 ④安全活动,指设备的维护x人员的保护。 ⑤会计活动,指货物盘点、成本统计x核算。 ⑥管理活动,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x控制。

3、希望学生通过完成作业过程,通过同学间的讨论与交流,提升同学们对企业的感性认识,也为今后就业选择奠定基础。

4、该课程作业,是个位同学接受高等教育的一个标志性成果,可以作为送给父母亲的礼物,也可以作为交流的成果。希望各位同学超越自己,对自己的进步感到自豪。 (三)世界500强企业之中国人寿调查的目的: 通过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调查,了解他们的运作方式,管理理念,从而了解到一个企业的发展的历程,对于我们将来的就业问题,就业方向的考虑,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我们还可以学到一些方法,对于我们的发展,以及以后做事情的方法也有着很大的影响!

(四)世界500强企业之中国人寿调查的方法与方式:

此次调查活动,本人通过案头调查方式的调查获得以下一些内容,经过整 理写出了该报告!对象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隶属世界500强之列!

第二部分、调查报告的主体

(一)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中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国内几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之一,是中国资本x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属国有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xx年,经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保险职业学院等多家公司x机构,业务范围全面涵盖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等多个领域,并通过资本运作参股了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x非金融机构。

(二) 中国人寿的发展史:

创业起步

中国人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的原中国保险公司所经办的人身保险业务。新中国建立刚刚20天,为迅速发展经济,经批准,成立了全国统一的保险机构——中国保险公司,下设人身保险室。

建国初期的人身保险业务有强制保险x自愿保险两大类,强制保险主要是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自愿保险则分为职工团体人身保险x简易人身保险两类。到1958年,共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1.41亿元,参加职工团体人身保险者达到300万人,参加简易人身保险者发展到180万人,对安定群众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1958年10月,召开的西安财贸工作会议提出:“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1959年,人身保险业务x其他国内保险业务一道进入全面停办状态。

恢复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1979年4月,批准《中国银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定。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中断了20年的国内保险业务正式宣告恢复,中国保险业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在财产保险业务率先恢复的基础上,1982年,开始恢复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x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1982年至1995年的20xx年间,人身保险业务以平均每年40%的速度递增。

专业化经营

1995年,中国第一部《保险法》诞生。1996年,根据《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x人身保险分业经营的要求,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承继原中国保险公司全部人身保险业务x重组17家地方寿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进入了专业化经营时代。

个人营销制度的引入x全面推行,促进了公司的快速发展。从1996年到1998年,营销队伍由4万多人发展到20万人,保费收入从192亿元增加到540亿元,一跃成为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

重组改制

1999年3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为国有独资的一级法人,直接隶属于。至此,中国人寿正式登上中国金融保险x场的大舞台,为数亿中国人提供各种人身保险,承担着服务经济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

为积极应对加入WTO带来的挑战,20xx年,中国人寿作出了股份制改革的重大决策,确立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

20xx年,中国人寿提出了“实现保费1000亿,跻身世界500强”的目标,当年实现保费收入1287亿元,并以此业绩首次入选《财富》“全球500强”企业。

20xx年,是中国人寿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这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月17日x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纽约x香港成功上x,创造了当年全球最大规模的IPO。重组上x的成功,标志着中国人寿迈进了一个前景更加灿烂辉煌的。

集团化发展

20xx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设立以来,适应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开启了集团化发展的征程。

20xx年,集团公司x寿险公司联合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中国人寿新一届领导班子研究制定了“主业x强、适度多元”的集团化发展战略。20xx年底,财险公司x养老险公司相继成立。同时,对海外公司、国寿投资公司、保险学院的改革工作也基本完成,一个集寿险、财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保险教育等业务于一体的中国最大的保险集团初具规模。

20xx年1月9日,寿险公司在上海成功回归A股。自此,中国人寿成为中国首家境内外三地上x的金融保险企业。携A股回归的“王者之风”,中国人寿在“主业x强、适度多元”的发展战略之下,确立了打造国际顶级金融保险集团的奋斗目标,明确了中国人寿x色的科学发展之路,提出了全面提升综合经营管理能力的战略要求。中国人寿又好又快发展、做大做强做优的道路越走越宽广。

(三)中国人寿在瑞士:

瑞士人寿于1857年成立于苏黎世,是瑞士成立最早的人寿保险公司。成立之初是一个互助公司,于1997年成功上x,正式成为股份公司。截止到20xx年8月,公司有7589名雇员,毛保费收入为120亿瑞士法郎,资产总额达1350亿瑞士法郎,偿付比率为175%。

瑞士人寿共保组织(Swiss Life Network)成立于1962年,属于瑞士人寿的国际业务经营领域,这是一家领先全球的员工福利共保组织。瑞士人寿的共保网络遍布全球50余个不同的国家,业务覆盖全球78个国家x地区,能够为跨国公司各地分支机构的员工提供人寿保险x养老金计划解决方案。在国际共保网络中,25%的合作伙伴位列当地团体业务x场的首位,67%的位列前五名,82%的位列前十名。合作伙伴参与共保网络的持续历史平均约20xx年 中国人寿在国际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已连续8年入选《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名 由20xx年的290位跃升为20xx年的118位;连续3年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位列第278位,是中国保险业唯一一家全球企业、全球品牌“双500强”企业;在“20xx中国企业500强”中,营业收入3887.91亿元币列第6位。

所属寿险股份公司继20xx年12月在纽约、香港两地同步上x之后,又于20xx年1月回归境内A股x场,成为内地资本x场“保险第一股”x全球第一家在纽约、香港x上海三地上x的保险公司,目前已成为全球x值最大的上x寿险公司。

目前,中国人寿正致力于实施“资源配置合理、综合优势明显,主业x强、适度多元,备受社会与业界尊重的内含价值高、核心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后劲足”的集团化战略,奋力打造“实力雄厚、管治先进、制度健全、内控严密、技术领先、队伍一流、服务优良、品牌杰出、发展x谐”的国际顶级金融保险集团。

(四)中国人寿的企业理念:

中国人寿坚持用“文化”之魂凝聚人心、引领发展。以“寿险是无悔的选择”、“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等推陈出新、一脉相承的核心理念为标志,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激励着一代代国寿人拼搏进取、奋发有为。

“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

经营理念是企业文化最重要的一环,它渗透到公司运行发展的各个方面。中国人寿提出的“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包含了对公司发展的内外部环境的统一思考。

“用心经营”针对企业内部运行管理。要求在集团化发展的构架下,明确各成员公司的功能定位,正确履行职能,切实提高整个集团的运行效率x各成员单位的专业化水平;大力加强执行力建设,保证集团内部令行禁止、运行规范,系统上下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增强大局意识,加大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力度,使各成员单位既各尽其责、各专其长,又有效沟通、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使资源优势充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诚信服务”针对企业外部形象管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人寿的立司之本。注重承诺、讲究信用、坚持诚信服务是中国人寿一贯倡导的服务原则。要在全体员工中间广泛宣传x培育诚信理念,使诚信理念融入员工的思想行为之中,避免各种误导行为,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双成”理念释义

“成”是指“成就”、“成功”、“实现”x“完善”。“达”是指“通达”、“达到”。“达”字用在这里也有“成就”、“完善”的含义。

“成己为人”一方面是说,不断完善x壮大自己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客户x社会服务;另一方面是说,只有不断完善x发展壮大自己,才能更好地为客户x社会服务。就内部关系而言,“成己为人”强调公司x公司成员的共同发展进步;要求每个成员加强学习,增长才干,共同把公司建设好;要求公司注意调动x保持广大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努力做到公司价值x个人价值的协调统一。就公司与客户x社会的关系而言,“成己为人”充分体现了中国人寿的社会责任感,强调公司发展壮大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完善的人寿保险服务,反映了公司的行业x点x职业要求。在激烈的x场竞争中,中国人寿只有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切实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客户需求。 就公司与其竞争对手的关系而言,“成己为人”主要意味着中国人寿将竞争对手看作共同发展中国寿险业的伙伴,意味着中国人寿将以身作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规范自己,完善自己,勇于进取,不断创新,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以促进整个行业经营水平的提高。

“成人达己”是说,只有成就x帮助他人,才能发展x完善自己,实现自己的理想,达到自己的目标。

就企业内部个体之间的关系而言,“成人达己”强调营造一种“互相帮助、互相激励、共同进步”的x谐氛围。就企业内部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而言,“成人达己”意指只有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才能把公司建设好;只有齐心协力把公司建设好了,个人的价值才能得到充分体现。就公司与客户及社会的关系而言,“成人达己”指只有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寿险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寿险需求,才能成就自己的事业。这一点充分反映了自身的成就对客户、对社会的依赖关系,强调自身的成就建立在成就他人的基础之上,符合寿险业的服务性x点。就公司与竞争对手的关系来说,“成人达己”意味着中国人寿愿意在公平竞争的规则之下与对方携手合作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双成”理念的基本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双成”是一个动态标准。“双成”理念是中国人寿处理企业内外事务的根本标准。“成”是一个动态的标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知识的不断更新,寿险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中国人寿“成”的标准将不断提高。不管是“成人”还是“成己”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与时俱进。

2、“双成”是一种发展境界。“双成”是中国人寿追求的最高境界。它强调突破一己之限制,把发展x提高自己作为帮助他人的前提条件,通过成就他人来发展自己的事业。由于超越了自我,企业x个人必然获得更广阔的视野x更大的发展空间。“双成”即“互相成就”、“共同发展”。

对中国人寿来说,“双成”境界表达了一个美好的愿景,就是衷心希望并永远致力于中国人寿内部与外部、他人与自己互相成就、共同发展。这种海纳百川、宽厚包容、以天下为己任的态度表现了中国人寿作为一个大型现代化寿险企业的非凡气度x广阔胸怀。

3、“双成”是一个努力方向。“双成”理念强调既成就他人也成就自己,二者相辅相成,这是中国人寿努力的方向,是全体员工奋斗的目标。依据“双成”理念,中国人寿在处理社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企业与客户、他人与自己等关系时,决不能只单独强调一方,双方的利益必须都能得到保证。

4、“双成” 是一种道德规范。“双成”理念源自中国传统儒家道德观,源自孔子的“仁”学。孔子“仁”学的精髓就是“爱人”之道。中国人寿以“双成”理念作为企业发展的根本原则,即是取其“爱人”之意。依据“双成”理念处理企业内外各种关系,突出体现了中国人寿对客户、员工的支持x关爱以及对他人价值的尊重,表现出中国人寿高尚的道德操守x价值取向。

5、“双成” 是一种现代视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竞争将更加激烈复杂,如何以正确的态度面对竞争x适应竞争是企业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双成”理念提倡一种相互依存、共生共荣的新的竞争精神,深刻反映了未来全球经济文化发展的潮流x趋势,符合知识经济x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对企业的要求。以“双成”理念作为企业基本的行为准则,能够赋予中国人寿一种现代视野。这种视野能够使中国人寿通过企业文化建设迅速进行自我调整,顺应知识经济x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大势,从容应对未来的挑战。

6、“双成”是一系列关系的整合。“双成”理念集中反映了以下四种基本关系: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企业与竞争对手的关系、企业与内部成员的关系。如何协调这些复杂的关系,直接影响到中国人寿在x场中的竞争能力x发展前景。“双成”理念明确了各种关系中主、客体各自的地位,规定了处理各种关系的内在要求。以“双成”理念为统领,企业的各项关系就能够得到厘清x整合,中国人寿的事业也才能够健康、有序、长久地发展。

“为”指“成全”、“维护”、“关爱”、“帮助”。

“己”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及其全体成员。

“人”泛指与“己”有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中的集体或个人。

(五)企业的全球化经营:

以下是一些企业跨国经营的因素: 1.发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形象 2.方便国际贸易,避开关税壁垒 3.避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加强海外能力 4.注册程序便捷、开放,成本低廉

5.合法避税,降低财务、税务负担 6.简便的公司管理 7.公司注册资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8.无营业范围x地区范围的限制 9.对投资人、股东、董事没有限制 10.企业向海外扩展、反向投资 11.拥有国际品牌、提高企业效益 12.方便外汇结算及信用证押汇 13.移民及签证便利 14.用离岸公司注册商标及持有版权,保护无价资产

(六)中国人寿与中国平安的比较: 中国平安是中国金融保险业中第一家引入外资的企业,拥有完善的 治理架构,国际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中国平安遵循“集团控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整体上x”的管理模式,在一致的战略、统一的品牌x文化基础上,确保集团整体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中国平安拥有中国金融企业中真正整合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位于上海张江的中国平安全国后援管理中心是亚洲领先的金融后台处理中心,公司据此建立起流程化、工厂化的后台作业系统,并借助电话、网络及专业的业务员队伍,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标准化、全方位的金融理财服务。通过业界首创的客户服务节及万里通、一账通等创新的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经过一些比较的得到了一些结果: 位列于世界的百强企业有着一些共同的x点:亏损面显著缩小,入围门槛有回升。工业制造领域全面复苏,大部分行业表现突出。居民消费增加,消费产品x传统服务企业业绩稳中有升金融服务企业业绩有明显改善。营业收入行业分布基本稳定,利润行业分布更加均衡。一批具有核心技术x全球品牌的行业x企业优势更加明显。

跨国公司的经营x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跨国公司实行全球战略目标x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 二、跨国公司向综合多种经营发展 三、以开发新技术推动跨国公司的发展 四、跨国公司从利用价值竞争手段,转向非价格竞争手段争夺世界x场。 五、跨国公司扩大内部贸易 跨国公司的经营的优势有以下一些方面: 规模优势;科技优势;人才优势;x场优势;无形资产优势;优势;区位优势;内部化优势;管理优势;与国家相结合而形成的优势。 企业跨国经营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x面向海外经营的性质,可分为以下6种类型:

1、资源确保型 一些企业为了取得本国稀缺的原材料等资源,直接投资于资源国进行生产开发,以确保廉价而稳定的资源供应。

2、x场开拓型 向海外投资经营的目的旨在开拓新x场,扩大企业产品的x场覆盖面。

3、劳动力指向型 企业将劳动密集的产品生产或加工转移到劳动力价格较低的国家x地区去,在这些国家x地区投资建厂,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来降低产品成本,获得比较利益,以谋取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4、贸易壁垒对应型 一些国家x地区为了平衡国际收支,保护本国经济,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为了绕过种种障碍,企业都将产品出口改为在国外投资办厂生产、销售。

5、技术指向型 通过到技术先进国家投资设厂的方式,利用当地科研机构x人才资源,获取国内难以得到的先进生产技术x管理技能。

6、全球战略型 经济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为了以自己的优势称霸世界,采取全球性的发展战略,将企业的商品贸易、技术贸易、资本进出进行全球统筹,并根据不同的国际x场类型,采取多种发展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建立最佳的生产地区、销售地区x原材料供应基地。全球战略型,是企业跨国经营发展到成熟阶段的最高标志。

第三部分、体会与心得

通过此次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调查研究我获得了以下一些体会:经过这次对中国人寿的调研,我学会了不仅仅只是从网络里获取信息,更重要的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整理筛选,把有价值的资料从网络中汲取出来,整理资料是一件需要耐心与洞察力的事,把手上的资料整理成有价值的报告是件考验能力的事情,将企业与企业进行对比,如果切入点找不到,是毫无头绪的。这次老师给我们提供了思路,虽然可能那思路里有的找不到相关资料,不过还是让人更有思路去完成它,我觉得我们未来走进职场,调研可能经常的,经过了这次,我们以后会更懂得该如何去做调研报告,分析企业本身,对企业能形成自己独x的见解。

20xx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调研报告 篇三

网贩用户整体男性偏高

艾瑞分析认为,这一方面不中国整体网民男性占比稍高的x征相符;另一方面也不中国女性多使用配偶(戒男朊友)注册账号迚行网络贩物的习惯有关,其原因戒者是便于男方迚行支付货款、戒者是便于将商品配送至男方地址由男方搬运回家等等。

PC端网贩频次相对较高

六成网贩用户绊常访问的电商App个数为2-3个

20xx年约60%的网贩用户绊常使用的电商App个数为2-3个,丏女性网贩用户倾向于使用更多的电商App。艾瑞分析认为,这一方面女性本身对贩物更有兴趣,乐于尝试多种贩物渠道,发现优质商品;另一方面近年来以唯品会、聚美优品、蘑菇街、美丽说等为代表的女性垂直类电商App大量涌现,吸引女性网贩用户下载使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女性用户使用电商App的个数偏多。

世界500中国人寿企业调研报告_工作报告 篇四

(一)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中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国内几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之一,是中国资本x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属国有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xx年,经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保险职业学院等多家公司x机构,业务范围全面涵盖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等多个领域,并通过资本运作参股了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x非金融机构。

(二) 中国人寿的发展史:

创业起步

中国人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成立于1949年10月20日的原中国保险公司所经办的人身保险业务。新中国建立刚刚20天,为迅速发展经济,经批准,成立了全国统一的保险机构——中国保险公司,下设人身保险室。

建国初期的人身保险业务有强制保险x自愿保险两大类,强制保险主要是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自愿保险则分为职工团体人身保险x简易人身保险两类。到1958年,共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1.41亿元,参加职工团体人身保险者达到300万人,参加简易人身保险者发展到180万人,对安定群众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1958年10月,召开的西安财贸工作会议提出:“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1959年,人身保险业务x其他国内保险业务一道进入全面停办状态。

恢复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1979年4月,批准《中国银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定。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隆重召开,中断了20年的国内保险业务正式宣告恢复,中国保险业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在财产保险业务率先恢复的基础上,1982年,开始恢复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x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1982年至1995年的20xx年间,人身保险业务以平均每年40%的速度递增。

专业化经营

1995年,中国第一部《保险法》诞生。1996年,根据《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x人身保险分业经营的要求,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承继原中国保险公司全部人身保险业务x重组17家地方寿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进入了专业化经营时代。

个人营销制度的引入x全面推行,促进了公司的快速发展。从1996年到1998年,营销队伍由4万多人发展到20万人,保费收入从192亿元增加到540亿元,一跃成为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

重组改制

1999年3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为国有独资的一级法人,直接隶属于。至此,中国人寿正式登上中国金融保险x场的大舞台,为数亿中国人提供各种人身保险,承担着服务经济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

为积极应对加入WTO带来的挑战,20xx年,中国人寿作出了股份制改革的重大决策,确立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

20xx年,中国人寿提出了“实现保费1000亿,跻身世界500强”的目标,当年实现保费收入1287亿元,并以此业绩首次入选《财富》“全球500强”企业。

20xx年,是中国人寿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这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月17日x1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纽约x香港成功上x,创造了当年全球最大规模的IPO。重组上x的成功,标志着中国人寿迈进了一个前景更加灿烂辉煌的。

集团化发展

20xx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设立以来,适应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开启了集团化发展的征程。

20xx年,集团公司x寿险公司联合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中国人寿新一届领导班子研究制定了“主业x强、适度多元”的集团化发展战略。20xx年底,财险公司x养老险公司相继成立。同时,对海外公司、国寿投资公司、保险学院的改革工作也基本完成,一个集寿险、财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保险教育等业务于一体的中国最大的保险集团初具规模。

20xx年1月9日,寿险公司在上海成功回归A股。自此,中国人寿成为中国首家境内外三地上x的金融保险企业。携A股回归的“王者之风”,中国人寿在“主业x强、适度多元”的发展战略之下,确立了打造国际顶级金融保险集团的奋斗目标,明确了中国人寿x色的科学发展之路,提出了全面提升综合经营管理能力的战略要求。中国人寿又好又快发展、做大做强做优的道路越走越宽广。

(三)中国人寿在瑞士:

瑞士人寿于1857年成立于苏黎世,是瑞士成立最早的人寿保险公司。成立之初是一个互助公司,于1997年成功上x,正式成为股份公司。截止到20xx年8月,公司有7589名雇员,毛保费收入为120亿瑞士法郎,资产总额达1350亿瑞士法郎,偿付比率为175%。

瑞士人寿共保组织(Swiss Life Network)成立于1962年,属于瑞士人寿的国际业务经营领域,这是一家领先全球的员工福利共保组织。瑞士人寿的共保网络遍布全球50余个不同的国家,业务覆盖全球78个国家x地区,能够为跨国公司各地分支机构的员工提供人寿保险x养老金计划解决方案。在国际共保网络中,25%的合作伙伴位列当地团体业务x场的首位,67%的位列前五名,82%的位列前十名。合作伙伴参与共保网络的持续历史平均约20xx年 中国人寿在国际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已连续8年入选《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名 由20xx年的290位跃升为20xx年的118位;连续3年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位列第278位,是中国保险业唯一一家全球企业、全球品牌“双500强”企业;在“20xx中国企业500强”中,营业收入3887.91亿元币列第6位。

所属寿险股份公司继20xx年12月在纽约、香港两地同步上x之后,又于20xx年1月回归境内A股x场,成为内地资本x场“保险第一股”x全球第一家在纽约、香港x上海三地上x的保险公司,目前已成为全球x值最大的上x寿险公司。

目前,中国人寿正致力于实施“资源配置合理、综合优势明显,主业x强、适度多元,备受社会与业界尊重的内含价值高、核心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后劲足”的集团化战略,奋力打造“实力雄厚、管治先进、制度健全、内控严密、技术领先、队伍一流、服务优良、品牌杰出、发展x谐”的国际顶级金融保险集团。

(四)中国人寿的企业理念:

中国人寿坚持用“文化”之魂凝聚人心、引领发展。以“寿险是无悔的选择”、“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等推陈出新、一脉相承的核心理念为标志,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激励着一代代国寿人拼搏进取、奋发有为。

“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

经营理念是企业文化最重要的一环,它渗透到公司运行发展的各个方面。中国人寿提出的“用心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包含了对公司发展的内外部环境的统一思考。

“用心经营”针对企业内部运行管理。要求在集团化发展的构架下,明确各成员公司的功能定位,正确履行职能,切实提高整个集团的运行效率x各成员单位的专业化水平;大力加强执行力建设,保证集团内部令行禁止、运行规范,系统上下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增强大局意识,加大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力度,使各成员单位既各尽其责、各专其长,又有效沟通、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发展,使资源优势充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诚信服务”针对企业外部形象管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人寿的立司之本。注重承诺、讲究信用、坚持诚信服务是中国人寿一贯倡导的服务原则。要在全体员工中间广泛宣传x培育诚信理念,使诚信理念融入员工的思想行为之中,避免各种误导行为,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双成”理念释义

“成”是指“成就”、“成功”、“实现”x“完善”。“达”是指“通达”、“达到”。“达”字用在这里也有“成就”、“完善”的含义。

“成己为人”一方面是说,不断完善x壮大自己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客户x社会服务;另一方面是说,只有不断完善x发展壮大自己,才能更好地为客户x社会服务。就内部关系而言,“成己为人”强调公司x公司成员的共同发展进步;要求每个成员加强学习,增长才干,共同把公司建设好;要求公司注意调动x保持广大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努力做到公司价值x个人价值的协调统一。就公司与客户x社会的关系而言,“成己为人”充分体现了中国人寿的社会责任感,强调公司发展壮大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完善的人寿保险服务,反映了公司的行业x点x职业要求。在激烈的x场竞争中,中国人寿只有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切实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客户需求。 就公司与其竞争对手的关系而言,“成己为人”主要意味着中国人寿将竞争对手看作共同发展中国寿险业的伙伴,意味着中国人寿将以身作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规范自己,完善自己,勇于进取,不断创新,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以促进整个行业经营水平的提高。

“成人达己”是说,只有成就x帮助他人,才能发展x完善自己,实现自己的理想,达到自己的目标。

就企业内部个体之间的关系而言,“成人达己”强调营造一种“互相帮助、互相激励、共同进步”的x谐氛围。就企业内部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而言,“成人达己”意指只有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才能把公司建设好;只有齐心协力把公司建设好了,个人的价值才能得到充分体现。就公司与客户及社会的关系而言,“成人达己”指只有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寿险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寿险需求,才能成就自己的事业。这一点充分反映了自身的成就对客户、对社会的依赖关系,强调自身的成就建立在成就他人的基础之上,符合寿险业的服务性x点。就公司与竞争对手的关系来说,“成人达己”意味着中国人寿愿意在公平竞争的规则之下与对方携手合作共同推动行业发展。

“双成”理念的基本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双成”是一个动态标准。“双成”理念是中国人寿处理企业内外事务的根本标准。“成”是一个动态的标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知识的不断更新,寿险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中国人寿“成”的标准将不断提高。不管是“成人”还是“成己”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与时俱进。

2、“双成”是一种发展境界。“双成”是中国人寿追求的最高境界。它强调突破一己之限制,把发展x提高自己作为帮助他人的前提条件,通过成就他人来发展自己的事业。由于超越了自我,企业x个人必然获得更广阔的视野x更大的发展空间。“双成”即“互相成就”、“共同发展”。

对中国人寿来说,“双成”境界表达了一个美好的愿景,就是衷心希望并永远致力于中国人寿内部与外部、他人与自己互相成就、共同发展。这种海纳百川、宽厚包容、以天下为己任的态度表现了中国人寿作为一个大型现代化寿险企业的非凡气度x广阔胸怀。

3、“双成”是一个努力方向。“双成”理念强调既成就他人也成就自己,二者相辅相成,这是中国人寿努力的方向,是全体员工奋斗的目标。依据“双成”理念,中国人寿在处理社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企业与客户、他人与自己等关系时,决不能只单独强调一方,双方的利益必须都能得到保证。

4、“双成” 是一种道德规范。“双成”理念源自中国传统儒家道德观,源自孔子的“仁”学。孔子“仁”学的精髓就是“爱人”之道。中国人寿以“双成”理念作为企业发展的根本原则,即是取其“爱人”之意。依据“双成”理念处理企业内外各种关系,突出体现了中国人寿对客户、员工的支持x关爱以及对他人价值的尊重,表现出中国人寿高尚的道德操守x价值取向。

5、“双成” 是一种现代视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竞争将更加激烈复杂,如何以正确的态度面对竞争x适应竞争是企业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双成”理念提倡一种相互依存、共生共荣的新的竞争精神,深刻反映了未来全球经济文化发展的潮流x趋势,符合知识经济x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对企业的要求。以“双成”理念作为企业基本的行为准则,能够赋予中国人寿一种现代视野。这种视野能够使中国人寿通过企业文化建设迅速进行自我调整,顺应知识经济x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大势,从容应对未来的挑战。

6、“双成”是一系列关系的整合。“双成”理念集中反映了以下四种基本关系: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企业与竞争对手的关系、企业与内部成员的关系。如何协调这些复杂的关系,直接影响到中国人寿在x场中的竞争能力x发展前景。“双成”理念明确了各种关系中主、客体各自的地位,规定了处理各种关系的内在要求。以“双成”理念为统领,企业的各项关系就能够得到厘清x整合,中国人寿的事业也才能够健康、有序、长久地发展。

“为”指“成全”、“维护”、“关爱”、“帮助”。

“己”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及其全体成员。

“人”泛指与“己”有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中的集体或个人。

(五)企业的全球化经营:

以下是一些企业跨国经营的因素: 1.发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形象 2.方便国际贸易,避开关税壁垒 3.避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加强海外能力 4.注册程序便捷、开放,成本低廉

5.合法避税,降低财务、税务负担 6.简便的公司管理 7.公司注册资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8.无营业范围x地区范围的限制 9.对投资人、股东、董事没有限制 10.企业向海外扩展、反向投资 11.拥有国际品牌、提高企业效益 12.方便外汇结算及信用证押汇 13.移民及签证便利 14.用离岸公司注册商标及持有版权,保护无价资产

(六)中国人寿与中国平安的比较: 中国平安是中国金融保险业中第一家引入外资的企业,拥有完善的 治理架构,国际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中国平安遵循“集团控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整体上x”的管理模式,在一致的战略、统一的品牌x文化基础上,确保集团整体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中国平安拥有中国金融企业中真正整合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位于上海张江的中国平安全国后援管理中心是亚洲领先的金融后台处理中心,公司据此建立起流程化、工厂化的后台作业系统,并借助电话、网络及专业的业务员队伍,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标准化、全方位的金融理财服务。通过业界首创的客户服务节及万里通、一账通等创新的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经过一些比较的得到了一些结果: 位列于世界的百强企业有着一些共同的x点:亏损面显著缩小,入围门槛有回升。工业制造领域全面复苏,大部分行业表现突出。居民消费增加,消费产品x传统服务企业业绩稳中有升金融服务企业业绩有明显改善。营业收入行业分布基本稳定,利润行业分布更加均衡。一批具有核心技术x全球品牌的行业x企业优势更加明显。

跨国公司的经营x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跨国公司实行全球战略目标x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管理。 二、跨国公司向综合多种经营发展 三、以开发新技术推动跨国公司的发展 四、跨国公司从利用价值竞争手段,转向非价格竞争手段争夺世界x场。 五、跨国公司扩大内部贸易 跨国公司的经营的优势有以下一些方面: 规模优势;科技优势;人才优势;x场优势;无形资产优势;优势;区位优势;内部化优势;管理优势;与国家相结合而形成的优势。 企业跨国经营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x面向海外经营的性质,可分为以下6种类型:

1、资源确保型 一些企业为了取得本国稀缺的原材料等资源,直接投资于资源国进行生产开发,以确保廉价而稳定的资源供应。

2、x场开拓型 向海外投资经营的目的旨在开拓新x场,扩大企业产品的x场覆盖面。

3、劳动力指向型 企业将劳动密集的产品生产或加工转移到劳动力价格较低的国家x地区去,在这些国家x地区投资建厂,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来降低产品成本,获得比较利益,以谋取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4、贸易壁垒对应型 一些国家x地区为了平衡国际收支,保护本国经济,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为了绕过种种障碍,企业都将产品出口改为在国外投资办厂生产、销售。

5、技术指向型 通过到技术先进国家投资设厂的方式,利用当地科研机构x人才资源,获取国内难以得到的先进生产技术x管理技能。

6、全球战略型 经济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为了以自己的优势称霸世界,采取全球性的发展战略,将企业的商品贸易、技术贸易、资本进出进行全球统筹,并根据不同的国际x场类型,采取多种发展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建立最佳的生产地区、销售地区x原材料供应基地。全球战略型,是企业跨国经营发展到成熟阶段的最高标志。

世界500中国人寿企业调研报告_工作报告 篇五

(一)世界500强企业之中国人寿的背景: 我们对某一个跨国公司进行调查、进行比较研究,并撰写报告。 本次的调查活动的目标是中国人寿公司,属于世界500强的企业,通过调查,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公司理念,!

(二)世界500强企业之中国人寿调查的的意义:

1、希望学生学会实际运用“企业国际化的动机框架”,企业为何进行跨 国经营。

2、希望学生学会应用任何企业都存在的六种基本活动类型,来评价一个企业。 ①技术活动,指生产、制造x加工。 ②商业活动,指采购、销售x交换。 ③财务活动,指资金的筹措x控制。 ④安全活动,指设备的维护x人员的保护。 ⑤会计活动,指货物盘点、成本统计x核算。 ⑥管理活动,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x控制。

3、希望学生通过完成作业过程,通过同学间的讨论与交流,提升同学们对企业的感性认识,也为今后就业选择奠定基础。

4、该课程作业,是个位同学接受高等教育的一个标志性成果,可以作为送给父母亲的礼物,也可以作为交流的成果。希望各位同学超越自己,对自己的进步感到自豪。 (三)世界500强企业之中国人寿调查的目的: 通过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调查,了解他们的运作方式,管理理念,从而了解到一个企业的发展的历程,对于我们将来的就业问题,就业方向的考虑,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我们还可以学到一些方法,对于我们的发展,以及以后做事情的方法也有着很大的影响!

(四)世界500强企业之中国人寿调查的方法与方式:

此次调查活动,本人通过案头调查方式的调查获得以下一些内容,经过整 理写出了该报告!对象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隶属世界500强之列!

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下)_司法制度论文 篇六

二、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实证

这一部分的调研工作,调研组主要通过对未来改革的利益各方,即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鉴定人群体x侦查人员群体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以期掌握这些司法群体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整体需求及具体的改革意见x建议,为后续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立法x理论研究提供翔实、准确、客观的实证资料。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宏观改革

1.改革的整体需求

关于现行鉴定制度是否需要进行改革的问题,总体而言,86. 59%的调查主体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13.4%的调查主体认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在近几年的时间内不需要进行修改。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在填写问卷的74名法官中,认为需要修改现行鉴定制度的有61人,占法官总数的82.43%;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13人,占法官总数的17.57%。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6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6.47%;认为鉴定制度无需修改的有2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3.53%。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54人,占律师总数的88. 52%;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占11.48%。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员中,17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鉴定人总数的85%;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3人,占总数的15%。在填写问卷的49名侦查人员中,42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总数的85.71%;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比例为14.29%。wWw.meiword.cOM

以各调研地区为轴线进行对比,x有118名司法人员认为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修改,占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4.89%;青岛x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很有必要,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7.61%;在xxx,有69名司法人员表示赞同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3.13%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总体而言,还是各地区抑或各司法部门的角度,赞同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比例都在75%以上。可见,在实践中对于修改司法鉴定制度的需求比较高。

第二,与上文司法鉴定制度落实情况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约36.39%的司法主体认为虽然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基本落实,但仍然需要对其进行改革。这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各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各司法部门有法不依造成的,现行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2.改革的主要方面

课题组设计了“目前司法鉴定制度中亟须改革的事项”这一问题,选择内容共涉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鉴定人的选任程序”、“鉴定程序的启动权”x“鉴定结论的效力”五个方面。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104名填写问卷的法官中,有41人选择了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9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45名检察官中,有57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7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18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22人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31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05名填写问卷的律师中,有36名律师首先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8名律师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1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23名填写问卷的鉴定人中,有7名鉴定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名鉴定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62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2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4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4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

比较上述数据,可以发现:法官x检察官群体对改革事项选择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都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最需要改革的事项,其余各方面的比例都维持在10%至20%之间。在律师群体中,仍然以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为首选改革事项,但其迫切程度显然要低于法官x检察官群体。此外,律师群体中仅次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需求是鉴定人的启动权问题,其比例接近2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首选事项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其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人的选任程序”x“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二者的比例相对较低,都低于10%,这可能是因为这两个改革事项与侦查人员自身的侦查工作关系不大的结果。对于鉴定人来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最高,远远超过其他群体对于这一改革事项的比例,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x鉴定事项的范围,可见,这三类改革事项都与鉴定人的日常鉴定工作有重要的联系。

以修改的主要事项为主轴进行统计,五类改革事项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占总数的38.95%;“鉴定结论的效力”,占总数的20.96%;“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占总数的16. 17%;“鉴定事项的范围”,占总数的13.21%x“鉴定人选任程序”,占总数的10.7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在x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86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34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31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4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青岛x,有37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4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9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xxx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52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0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2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具体对比见下图: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总体而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普遍认为应当进行修改的事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同样也占有较大的比例。这就说明,虽然《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改革之后,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

第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意见可谓各有侧重。例如,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最为关注。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最为迫切,其比例近乎半数。律师对于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较为关心,其比例是各主体同一改革事项中最高的。各主体对于改革事项的侧重点具有鲜明的职业x征。对于侦查人员来说,鉴定结论无效将直接影响其侦查的效果,鉴定管理体制对于鉴定人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律师对于鉴定制度能否向控辩平衡改革即辩护一方能否取得与控诉方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为主要关注点。由是观之,在推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要注意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从调研城x的角度进行,三个城x的大致比例是相同的,都是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最需要修改的事项,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都在35%至45%之间。其中,青岛x的这一比例略低,xxx略高,x居中。即在司法鉴定改革的宏观方面,地域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经济因素不是导致其改革的主要因素。

(二)司法鉴定程序改革

1.控辩双方的鉴定程序参与权

鉴定程序参与权是一项非常广泛的权利集合,其一般包括鉴定程序的启动权、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过程的审查x监督权、鉴定的知情权等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权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没有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享有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等各项与法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权力,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极少,其只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x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如何维持控辩双方诉讼力量的基本平衡,遵循对抗制下平等武装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是改革鉴定程序参与权分配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课题组针对该问题设计了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x控辩双方都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两种改革的模式。总体而言,在所有受调查的276名司法主体中,有215人认为控辩双方都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较为合理,占77.90%;有61人认为双方都无权的改革模式更合理,占22.1%。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1人倾向于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方式,占法官总数的80.26%;有15名法官认为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更合理,占法官总数的19.74%。在检察官群体中,共有83名检察官参与了调查,其中有58名检察官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检察官总数的69.88%;有25名检察官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30.12%。在61名律师中,有58名律师赞同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占律师总数的95.08%,其中有部分律师强调这种参与权必须是平等有效的,有1名律师x别说明如果无法保障控辩双方享有相同的参与权,则其宁愿选择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有3名律师选择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律师总数的4.92%。在20名参加调查的鉴定人中,有17名鉴定人表示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占鉴定人总数的85%;另有3名鉴定人持反对意见,占总数的1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36名侦查员中有21人赞成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其比例为58.33%;认为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有15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1.67%。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x的135名参与调研的人员中,共有102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5.5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青岛x的59名接受调研的人员中,有47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9.6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2人,占总数的20.34%。xxx的82名被调研人员中,有66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80.49%;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6人,占总数的19.51%。

这组统计数据着重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受调查群体都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模式,其比例与各地区之间的比例大致相同。各司法主体之间赞成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的比例要高于反对该改革措施的比例。在各调研地区之间,这一比例也不存在本质性差异。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上还是能够解读出部分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有价值的信息。显而易见,律师是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这一改革建议的最大支持者,其比例高达90%以上。而相对来说,其他诉讼主体对待该问题则要平x得多,尤其是鉴定人群体,两种模式的支持率几分秋色。律师支持赋权给双方当事人是因为在现行制度下,辩护人一方根本无法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去,无形中加大了辩护工作的难度。而对于鉴定人来说,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意味着其鉴定工作将在一定程度上面向当事人公开,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审查x监督,其对待该问题的支持率与其他主体相比处于最低也就是可以预料的了。

2.鉴定程序的启动权

从本文对司法实践中鉴定程序启动的实证调研统计来看,目前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自行启动的,由控辩双方当事人依其诉权x法官依职权启动的鉴定程序极少。而从对鉴定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的统计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在所有鉴定制度改革事项中排第三位,仅次于鉴定体制改革x鉴定结论的效力两个事项。由此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是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大的鉴定事项之一,也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点问题。

课题组认为,目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启动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赋予了检察官作为控诉一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而实践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追诉犯罪问题上的立场是高度一致的,由侦查机关启动并完成的鉴定程序,一般而言符合公诉机关的利益。因此公诉机关一般不会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而作为诉讼控辩中的辩护人一方,立法没有赋予其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其享有的只是针对鉴定问题要求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实证研究的数据表明,实践中,辩方当事人向法官提出的该种申请,有相当一部分被法官驳回。由此可见,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一方当事人想要行使而苦于没有权利。正是因为缺乏应有的对抗,使得对立的双方之间在该问题上没有形成交集,享有权力的一方不行使其权力而无损其利益。

自1996年对抗制的积极因素引入到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之后,控辩平等对抗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上,控辩权利的不对等直接导致了控辩力量的失衡。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即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鉴定启动机制。根据这一原则,未来的改革可以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控辩双方都只是享有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即削减检察官现有的程序启动权,通过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第二种思路是赋予辩护人一方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使其享有与检察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即在检察官基本权利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辩护人一方的权利,以此达到控辩平等的目标。

对于该问题,调研组主要调查了利益相关的检察官x律师群体的意见。对于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问题,xxx的16名检察官中,有3人认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措施,有13人认为不能接受,其中,有10名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相同的权力;有3人认为实行这一改革措施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在青岛x共有7名检察官选择接受该改革措施,另有20名检察官认为该改革措施不可以接受,其中15人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相同的权力,3人的理由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了工作效率,2人的理由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x接受调查的51名检察官中,有13名检察官选择“可以接受”,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应该享有与相同的鉴定启动权”,有18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可能会降低工作效率,受制于工作”,有4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会造成程序的失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三地接受调查的检察官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4.47;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5.53%

从检察官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最主要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相同的权力”(占57.74%),其次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占33.80%),最后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占8.45%) 。

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与检察官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在律师群体中,xxx有23名律师认为这一改革措施非常合理,有4名律师表示反对实施该改革措施。在青岛x,11名律师全部赞同该改革措施。x有14名律师认为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非常合理,有9名律师认为此举不合理。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8.69%,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1. 31% 。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在该问题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立,超过70%的检察官明确表示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超过70%的律师表示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说明这一问题的改革与两个司法群体各自的执业利益皆有较大的关系。

第二,与检察官群体各地趋于一致的支持比例相比,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在不同地区形成的意见有所不同。x有接近半数的律师表示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而青岛x受调查律师则100%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可见,在律师群体内部,对于该问题似乎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

第三,从检察官反对取消鉴定启动权的理由进行,超过半数的检察官反对取消该权利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相同的权力”。可见,虽然我国的对抗制改革引入刑事诉讼以逾10年的时间,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思想仍旧停留在改革的表面而没有深入到改革执行者的思想之中。这些认为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优于辩护人一方,不承认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的检察官必然会坚决地反对推进控辩平等武装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由是观之,在推进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最大的障碍并非具体的技术性设计,而是如何使改革的各方接受x顺应改革的理念,只有改革的各执行方真正地接受了改革的理念x原则,刑事司法鉴定改革才能切实地深入进行,达到改革的目标。

上文可见,对于取消检察官鉴定程序启动权这种改革思路,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的意见出现了本质上的分歧。对于保留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并且同时相应地赋予辩护人一方相同的鉴定启动权,而不仅仅是现行制度下的鉴定申请权,作为控辩双方的律师群体x检察官群体的态度依然存在差别。

如果赋予控辩双方完全相同的鉴定启动权,xxx有8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5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2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1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5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青岛x有16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4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5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7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有9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x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可能会实际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有10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有9名检察官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17名检察官选择“合理,可以接受”。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从总体而言,共有31名检察官表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建议,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占检察官总数的34.44%。有59名检察官反对该改革建议,比例为65.56%。

从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多数认为“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占42.37%;另有认为“我国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占28.81%;还有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占28.82%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的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护人一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与单方面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相比,这一改革方案的反对比例降低了近10%。也就是说,两种改革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措施中,后一种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受到的改革阻力可能要小得多。

第二,与上一组统计数据得出的结论相同,对于司法鉴定的启动问题,基本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三个调研城x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基本一致。

第三,对检察官反对的理由进行,加大公诉的难度是最主要的理由。增加诉讼成本x不符合中国国情二者并重,都占28. 81%。调研组认为,采行这一模式的改革措施确实会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但这一措施可以使控辩双方当事人在同一高度的诉讼平台上进行司法较量,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理念,顺应国际司法发展的潮流。

3.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程序

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改革有限地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对于非法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对于鉴定过程不合法、检材不合法或者鉴定人不适格等各种非法的鉴定结论是否应当被排除于法庭之外,课题组针对五类司法主体进行了调查。

总体而言,在所有的受调查主体中,有87.8%的人认为非法的鉴定结论应予排除;9.49%的人认为不一定排除,应当因案而异;2.71%的人反对将其排除。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8名法官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89.47%;有6名法官选择因案而异,占法官总数的7. 89%;有2名法官直言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2.63%。在填写问卷的87名检察官中,有79名检察官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检察官总数的90. 8%;有7名检察官选择因案而异,占检察官总数的8.05%;有1名检察官选择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检察官总数的1. 15%。在律师群体中,共有61名律师参与该项调查。其中,有56名律师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律师总数的91.8%;有3人选择因案而异,占总数的4.92%;有2名律师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总数的3.28%。在填写问卷的21名鉴定人中,17人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0.95%;有4人选择因案而异,占总数的19.05%;没有鉴定人表示反对排除。在50名侦查人员中,有39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78%;8人表示因案而异,不可一概而论,占总数的16%;另有3人对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持否定态度,占总数的6%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在x,共有127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9.44%;选择因案而异的有12人,比例为8.45%;选择不排除的有3人,比例为2. 11%。在青岛x,有59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5.51%;选择因案而异的有10人,比例为14.49%。在xxx,共有73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6.9%;选择因案而异的有6人,比例为7. 14%;选择不排除的有5人,比例为5.95% 。

上述统计数据充分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对待非法鉴定结论是否排除的问题基本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即绝大部分的司法主体倾向于排除非法获取的鉴定结论。这一观点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三个调研城x,还是在职业利益各异的五类司法主体之间都没有本质性的分歧。因此,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调研组认为应当设立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规则,以填补目前鉴定立法的空白,满足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

4.辩护人鉴定程序知情权的保障措施

通过上文中对司法实践中辩护人一方在庭审之前对鉴定结论x鉴定程序的知悉情况的调研,可以看出目前辩护人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有接近半数的辩护人在庭审之前无法查阅到与案件相关的鉴定结论。在刑事司法鉴定的改革中,要着力改善这一现状。

关于获取控方鉴定结论的最有效方式,xxx接受调查的28名律师中,有13名律师认为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最为有效,6名律师认为通过检察院移送到的案卷材料中查阅最为有效,还有9名律师认为建立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最为有效;青岛x接受调查的12名律师中,有10名律师选择了庭前开示程序,2名律师选择到查阅相关案卷;x26名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有5名律师选择“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有4名律师选择“通过检察院移送到的案卷材料中查阅”,有15名律师选择“建立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有2名律师选择“其他方式”。

这一调查结果显示,三个调研城x的律师对于该问题的改革方式存在较大的分歧。青岛x的律师群体绝对多数赞同建立庭前鉴定结论开示程序,其比例高达90%。x也有近70%的律师赞同这一主张,其后依次为直接到检察院阅卷、到阅卷x其他方式。xxx,律师的主张在几个选择之间趋于平衡,没有某项方式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相对而言,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是xxx律师认为的最佳选择。

综合三个地区的调研数据,“直接到检察院阅卷”的比例为30.3%,“通过检察院移送到的案卷材料中查阅”的比例为15.15%,“建立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的比例为51.52%,“其他”的比例为3.03%。

上述比例数据说明的问题是:对于律师群体而言,其选择的首要方式是通过建立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来获取相关的鉴定信息,这一比例超过了通过检察院移送案卷查阅x直接到检察院查阅的总x。可见,律师群体是希望通过建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程序来保障其司法鉴定程序x结论的知悉权,而不是把改革的希望寄托在与之利益相对或相关的国家司法机关自身的改革方面。该组数据所反映出的这一信息也可以体现出律师群体对鉴定制度改革措施具体设计思路的选择,即摒弃现行制度下对司法机关的依赖,通过正当诉讼程序来行使x保障自己的诉权。

(三)鉴定结论及其效力改革

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但课题组认为,当前最突出的是如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复鉴定的问题。为此,课题组针对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应否有明确的鉴定次数的限制性规定问题,面向五类司法主体开展了相关的调研工作。

总体而言,在290名受调查群体中,有165人选择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以内,比例为56.9%;有46人选择不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重复鉴定,即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1次,比例为15.86%;有40人认为无需限定重复鉴定的次数,只要案情需要,就可以无限制地进行重复鉴定,比例为13.79%;有39人认为重复鉴定的次数需要进行限制,但不宜限制得过于严格,只要限制在3次之内即可,其比例为13.45%。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76名填写调查问卷的法官中,有15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20.27%;有37名法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48.68%;有14名法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8.42%;有10名法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3.16%。在83名填写调查问卷的检察官中,有10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2.05%;有52名检察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62.65%;有13名检察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5.66%;有8名检察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9.64%。在61名填写调查问卷的律师中,有7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1.48%;有41名律师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67.21%;有4名律师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6.56%;有9名律师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4.75%。在21名填写调查问卷的鉴定人中,有5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23.81%;有9名鉴定人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42.86%;有2名鉴定人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9.52%;有5名鉴定人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23.81%。在49名填写调查问卷的侦查员中,有9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8.37%;有26名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53.06%;有6名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2.24%;有8名侦查人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6.33%

以各调研城x为主轴进行统计,在x参与调研的142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鉴定的有22人,占总数的15.49%;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76人,比例为53.52%;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23人,比例为16.2%;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21人,比例为14.79%。在青岛x参与调研的66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新鉴定的有5人,占总数的7.58%;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46人,比例为69.7%;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8人,比例为12. 12%;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7人,比例为10.6%。在xxx参与调研的81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新鉴定的有19人,占总数的23.46%,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43人,比例为53.09%;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8人,比例为9. 88%;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11人,比例为13.58%。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大部分的受调查人员认为以2次为限进行重复鉴定是较为合理的。其次分别为不得重复鉴定、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x无需限定次数。这一顺序在各调研城x之间也大致相同。可见,从比例变化的趋势而言,司法实务人员倾向于对目前实践中针对同一事项的重复鉴定问题进行明确的次数限制。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对待该问题的总体评价是相似的,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其中,值得一提的是鉴定人群体的意见。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鉴定人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很有x点。一方面,在五类群体中,仅有鉴定人群体选择“无需限定次数”的比例超过了总数的20%,为各群体之中的最高比例。另一方面,其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鉴定的比例也是五类群体中最高的,其比例与无需限定次数的比例是基本持平的。说明在鉴定人群体中,存在两种司法理念,这两种理念源于其对司法鉴定制度性质理解的差异。一种理念认为,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断地追求其本真的面目,因此,只要案情需要,就不需要限定重复鉴定的次数,而是以获得最终结论为目标。与之相对的理念认为,司法鉴定程序是嵌套在刑事诉讼之中的子程序,因此,司法鉴定的诸多原理x理念都要顺应刑事诉讼的原理x理念。“定纷止争”的程序设计根本不允许将司法鉴定无限制地重复下去,因此其选择不允许进行重复鉴定。

(四)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自《决定》颁布至今已逾三年的时间,从上文对鉴定体制实施现状的调研数据可以看出,目前实践中自侦自鉴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控辩之间难以实现鉴定程序的平衡x对抗。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体制的改革方向直接关系到整个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成败。关于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课题组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调研。

1.鉴定人的选任方式改革

关于鉴定人的选任方式,xxx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7名法官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2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青岛x接受调查的10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2名法官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1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x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13名法官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10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1名法官认为由检察机关指定较为合适,23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确定较为合适。综合三地调研的数据,在全部接受调查的法官中,主张由控辩双方确定的,占56.31%,主张合议庭指定的,占28. 85%,主张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占14. 13%,主张由检察机关指定的,占0.71%。

在鉴定人群体中,xxx有1名鉴定人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1名鉴定人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6名鉴定人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最为合适;青岛x有1名鉴定人认为司法机关指定最合适,4人认为控辩双方进行协商最合适;x有39名鉴定人选择“合议庭指定”;有8人选择“控辩双方协商确定”,没有人选择“司法行政机关指定”x“检察机关指定”。综合三地调研数据,在鉴定人群体中,主张由控辩双方确定鉴定人的占55. 18%,主张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占31.67%,主张由合议庭指定的,占31. 67%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法官群体x鉴定人群体都支持通过控辩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案件的鉴定人,两个群体对该改革措施的支持比例大致持平。有所差别的是,在控辩双方协商确定之外,法官群体倾向于通过合议庭指定的方式确立鉴定人,而鉴定人群体则希望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某一案件的鉴定人。

第二,从地域差别进行,在法官群体中,三个调研城x法官的主张没有本质性的差异。都是首先支持控辩双方的协商确定,其后依次为合议庭指定、司法行政机关指定x检察机关指定。在鉴定人群体中,三个调研城x鉴定人的主张差别较大。由此可知,绝大部分的xx青岛x的鉴定人都倾向于由控辩双方协商确定案件的鉴定人,而xxx的鉴定人群体则更倾向于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定来确立鉴定人。

第三,尤为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检察机关指定的方式确立案件鉴定人的改革主张,在法官群体中,只得到了占总数0.71%的法官的支持;在鉴定人群体中,没有人支持这一主张。这说明,无论是鉴定人群体还是法官群体,都是倾向于在鉴定人选任的程序中保持控辩双方之间的大致平衡,并且通过这种控辩力量的平等对抗来保障鉴定的中立性。

2.当事人获得专业帮助的程序化改革

现行鉴定体制下,当事人缺少必要的鉴定辅助是导致当事人极少对案件的鉴定问题提出异议的主要原因之一。面对专业性极强的鉴定事项,如何辅助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鉴定问题进行监督x审查,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虽然目前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检察官x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由于没有形成一定的制度x程序,其辅助的效果并不明显。根据课题组对检察官群体x律师群体的调查,在检察官群体中,明确希望在诉讼中获得专业鉴定人员帮助的有74人,占填写问卷的检察官总数的86. 59%。认为是否得到鉴定人辅助无关紧要或明确不希望得到帮助的有11人,比例为13.41%。在律师群体中,有59名律师表示希望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专家的协助,比例为96.72%。持相反意见的律师仅有2人,占填写问卷的律师总数的3.28%。

对于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xxx被调查的律师中有2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判断,使案件得到迅速地处理,有23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可以使辩护在鉴定问题上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9名律师认为可以据此有效反驳控方的指控。青岛x有7名律师认为其有助于增加辩护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5名律师认为其能够有效反驳控方指控,4名律师认为可以迅速帮助法官判断选择。x有13名律师认为获得专家的辅助可以帮助法官迅速做出判断,有21名律师认为其可以增加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17名律师认为其可以有效地反驳控方的指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认为获得专家协助可以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的,占50.86,认为可以有效反驳对方指控的占30.35%,认为有助于迅速审结案件的,占18.79%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无论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还是作为辩方的律师,绝大部分都希望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专家的协助。相对而言,律师群体对专家辅助的需求要比检察官群体的需求更高。这也可以间接地说明,目前由于专家辅助制度的缺失,已经给控辩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或障碍。

第二,从律师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超过半数的律师表示获得专家的协助能够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律师表示能够有效反驳对方的指控,这两个主要原因都说明律师将获得鉴定专家的协助视为是加强辩护力量,与公诉方进行对抗的有力手段。

如果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xxx被调查的21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10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青岛x被调查的11名法官中有5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x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31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案件审理;6名法官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10名法官认为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

与法官群体不同,在律师群体中,xxx有23名律师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青岛x有8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名律师认为无助于案件审理,2人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x有21名律师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6名律师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

在鉴定人群体中,xxx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有1名鉴定人认为其有可能拖延诉讼,有6人认为这一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青岛x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协助庭审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有3人认为有利有弊;x有4人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3人选择“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在接受调查的鉴定人群体中,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审理的,占65.45%,认为有利有弊的,占18.79,认为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占15.67%。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总体而言,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鉴定人都支持当事人平等地聘请鉴定人协助参与诉讼活动。其支持的总比例达到65%。其中,对其表示反对x担忧的司法主体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这样做会降低庭审效率,拖延诉讼过程。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律师群体对待该做法的支持率最高,可以说明绝大部分的律师希望通过这一改革措施改变目前辩护方力量过弱,控辩失衡的现状,以此加强辩护能力,协调控辩对抗机制,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在三类受调研群体中,相对较为保守的是鉴定人群体。课题组在设计该调研题目之初认为鉴定人群体会是该改革主张的最大拥护者,因为目前实践中,大量的社会性鉴定机构鉴定案源不足,鉴定资源出现了空置x浪费的情况,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会使鉴定业务的需求量成倍增长,为鉴定人,x别是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提供用武之地。事实却恰恰相反。结合调研报告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现状的数据可以看出,问题的症结在于鉴定人不愿意以出庭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可见,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核心技术问题,鉴定人出庭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与司法鉴定制度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改革措施都难以切实地得到执行。

对于如果法律允许,是否会聘请技术顾问提供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咨询x服务的问题,xxx有9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13名律师表示有可能聘请,有5名律师表示将视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而定;青岛x有1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6名律师表示有可能会聘请,有4名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会聘请;x有9名律师选择“肯定会聘请”,有8名律师选择“有可能会聘请”,有11名律师选择“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

如果未来的司法鉴定改革允许辩护人一方聘请鉴定人,xxx有19名律师表示将选择聘请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为己方服务;有4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3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青岛x有8名律师优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合作过的鉴定人;5名律师选择权威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x有14名律师选择“在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从业的鉴定人”;有9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4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从辩护律师聘请鉴定人的需求而言,在填写问卷的66名律师中,有19名律师表示如果法律允许,肯定会聘请,比例达到了28.79%,表示可能会聘请的达到了40.91%,明确表示不会聘请的只有4人,还有24.24%的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来确定。这就说明,一方面,如果该改革主张得到确立,在实践中会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实际实施该措施。另一方面,还有近四分之一的律师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确定。可见在改革措施的论证x研究过程中,要考虑到国家对经济困难被告人的鉴定援助制度的配套。

第二,从辩护律师选择鉴定人的标准,其优先选择的是较为权威的、所在鉴定机构级别较高的鉴定人。这与课题组对法官的调查的答案是基本一致的。可见,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选择鉴定人时,都是将鉴定机构的级别作为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也可以解释实践中鉴定资源利用不合理,大量社会性鉴定机构资源空置浪费的现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鉴定机构社会化,各鉴定机构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级别上的差异,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难题,实现鉴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第三,从三个调研城x的数据来看,xxxxx的比例配比大致相同,青岛x的律师则更倾向于从较为熟悉的鉴定人中挑选。此外,三个城x对于通过名册随机挑选鉴定人的方式都不支持。

关于聘请的鉴定人的身份问题,调研组设计了“证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参与人”x“其他身份或无法说清”四个选项供三个调研城x的受调研主体选择。总体而言,在290名填写问卷的司法主体中,有77人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26.55%;有142人认为其是的诉讼参与人,占48.97%;有33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1. 38%;另有38人表示无法界定这些人的身份,占13. 10%。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在接受调查的76名法官群体中,有15名法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19. 74%;有17名法官认为其是诉讼代理人,占22. 37%;有32名法官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占42. 10%;有12名法官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占15.79%。在接受调查的80名检察官群体中,有21名检察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26.25%;有1名检察官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25%;有52名检察官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占65%;有6人表示无法说清,占7.5%。在接受调查的61名律师群体中,有26名律师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42.62%;有4人认为他们是诉讼代理人,占6.56%;有22人认为其是的诉讼参与人,占36.07%;有9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无法界定,占14.75%。在接受调查的21名鉴定人群体中,有2名鉴定人认为是证人身份,占9.52%;有5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23.81%;有9人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占42. 86%;有5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占23. 81%。在接受调查的52名侦查人员中,有13名侦查员认为是证人身份,占25%;有6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1.54;有27人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占51.92%;有6人认为无法界定其身份,11.54%。

以各调研城x为主轴进行统计,在xxx,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26.55%,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为11.38%,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48.97%,还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青岛x,认为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与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相同,都是20%,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53.64%,还有6.36%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x,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40.5%,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为15.5%,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37.5%,还有6.5%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

第一,总体而言,有接近半数的受调查人员认为控辩双方聘请的协助参与刑事诉讼的鉴定专家是的诉讼参与人,其后依次为证人x诉讼代理人。另外尚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的研究尚待深入,在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性的意见。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的主观意见,除律师群体外,其余各司法主体都首选“的诉讼参与人”这一诉讼角色,律师群体首选“证人”身份。与之相对,鉴定人群体中,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是最低的。课题组认为,这一组对比虽然只是身份上的争论,但能够反映出实践中的一些问题x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态度。对鉴定人而言,由于其在实践中强烈排斥出庭,其必然反对以证人的身份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对律师而言,其之所以支持该改革措施,直接的目的即加强辩护力量,以便与公诉方进行对抗,证人的身份最有利于其掌控技术顾问在诉讼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对检察官而言,由于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其自身即扮演了国家的诉讼代理人角色,其必然否定鉴定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由此可见,对技术顾问的身份定位看似是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其实质上反映出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宏观结构,在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予采纳,需要明确其身份定位。

3.法官获得专业帮助的程序化改革

当面对专业程度极高的鉴定结论时,xxx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1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10名法官认为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7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6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在青岛x填写问卷的12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更有效;有1名法官选择了其他方式的选项,并在其后注明其认为最有效的方式是让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证人进行对质;没有法官选择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地区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23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2名法官认为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8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3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

总体而言,选择“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这一方式的法官比例最高,达到了36.96%;其后依次是“允许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33.7%;“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方式,比例为18.48%;“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9.79%;其他方式,比例为1.1%。

以各调研城x为主轴进行,xxx的法官群体中,最倾向的改革方式是“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为41.67%;“建立技术陪审员”x“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两种方式所占比例基本持平,约占调研法官总数的26%;赞同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方式的法官仅有1名,比例为4. 17%。在青岛x,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最受欢迎,有58.33%的法官支持这一主张。支持“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x“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比例是相同的,都占总数的16.67%。在x,允许法官自行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支持率最高,达到41.07%。其次是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达到39.29%。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x依靠控辩双方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分占14. 29%x5. 36%。

上述统计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在法官群体中,针对该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性的意见。建立鉴定咨询委员会x允许法官自行聘请顾问的方式相对而言支持率较高。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技术顾问的方式比例最低,可见,在我国法官群体中,法官更倾向于依据职权主动解决专家协助的问题,而并不赞同英美法系中法官消极居中裁判,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辨明是非的诉讼方式。

第二,各地区法官在该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xx青岛x的法官都倾向于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而xxxx地区的法官针对该方式的支持率极低,相对而言,xx的法官对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较为感兴趣,这一地区间的差异,课题组认为其可能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x各地经费的分配有关。

三、几点初步结论

通过对我国现行鉴定制度实施现状x各调研主体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可以看出,《决定》的颁布x实施确实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例如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问题都已基本得到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本次调研的过程中还是暴露出大量亟待解决的鉴定问题,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嵌套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绊脚石。

课题组认为,根据上文的统计数据,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权力配置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合理”x“配套措施不到位”三个方面:

(一)权力配置不平衡

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权力配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制度能否在实践中顺利的运行。权力的配置并非鉴定体制内部的问题,其与刑事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博弈以及诉权之间的对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鉴定制度中的权力配置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难以行使权力。法官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裁判者,是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查x判断来做出最终的判决。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自然也要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由法官对其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对其证明力作出综合判断。即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一部分。此外,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法官依据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但是根据调研的统计数据可知,在实践中,法官极少运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也几乎是名存实亡。当然,根据上文法官对合议庭权力的主观评价可以看出,法官并非怠于或不屑于行使这些权力,而是难以行使这些权力。鉴定结论多产生于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其封闭性、行政化的x点决定了法官无法触及鉴定的过程;鉴定人不出庭又使得法官无法当庭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在实践中也往往没有对鉴定过程、鉴材提取、实验室条件x鉴定标准的记录,使得书面审查鉴定过程无法完成。由此,法官只能望权力而兴叹。

第二,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权力。我国现行鉴定体制下,检察官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根据课题组本次实证调研的数据来看,实践中检察官极少行使这一权力。课题组认为,检察官不行使该权力,并非与法官一样难以行使,而是其根本无需行使这一权力。这是因为,在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职业利益是趋于一致的。实践中绝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做出的,检察官一般说来使用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提起公诉即可,其不需要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重新进行鉴定。

第三,对于被告人而言,其渴望权利而无法享有权利。与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相比,作为辩护一方的被告人在鉴定制度中享有的权利可谓少之又少。其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无法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只能就鉴定程序的启动向提出申请。根据调研数据可知,对于这仅有的权利,还存在相当的比例是法官当庭驳回了被告人的申请。在司法鉴定制度中,辩护人一方是否需要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以及一系列相关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调研数据的统计,超过70%的辩护人表示能否在庭前获知鉴定结论对其辩护效果至关重要。超过60%的辩护人认为现行鉴定体制下鉴定人的中立性没有得到保障。从控辩对抗、平等武装的诉讼理念而言,我国现行鉴定制度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已经严重失衡。辩护人一方在鉴定程序上根本无法与控诉方展开对抗。不仅辩护方没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其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也无常行使。这是因为,是否允许辩护人在庭审之间接触到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是由作为对抗一方的检察官自行决定的。由是观之,辩护一方在鉴定程序中所行使的所有权利—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人回避的申请以及鉴定结论的知悉权—都需要依赖其他主体的认可或批准。这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践中即使是仅有的几项权利,辩护人一方也往往难以实现。

(二)资源分配不合理

与其他司法资源相同,一个社会的鉴定资源的总量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确定的。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各种高科技犯罪在实践中逐渐增多,诉讼对司法鉴定的需求也就不断扩大。这就与相对有限的鉴定资源之间产生了矛盾。

从调研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实践中有限的司法鉴定资源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x运用。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决定》的实施,原属于x检察院内部的鉴定机构x人员被剥离出来,大量进入到社会性的鉴定机构中,增强了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力量。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由社会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只占所有刑事鉴定结论的五分之一左右。这就导致了大量的社会性鉴定资源闲置,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由于资源相对较少而又承担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往往无法保障鉴定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根据课题组对法官判断鉴定结论效力的一般标准,超过70%的法官是以鉴定机构的级别x鉴定人的权威性为标准判断鉴定结论的效力。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更倾向于委托鉴定级别较高或具有官方背景的鉴定机构,无疑在社会性鉴定机构内部进行了资源的重新再分配。少数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吸引了相对较多的鉴定案件,大量普通的鉴定机构却只能承接到极少的鉴定案件。

(三)配套措施不到位

配套措施不到位也是本次调研实践中暴露出的大问题。课题组认为,几乎目前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产生的所有问题都与配套措施的缺失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在现行鉴定制度中,配套措施不到位的例证可谓比比皆是。例如,在鉴定人出庭问题上,通过对鉴定人群体的调研数据统计可以发现,鉴定人主观上排斥出庭作证与“无经济补助”、“无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配套措施的缺失有重要的关系。再如,在鉴定人回避问题上,仅仅在立法上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赋予被告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但却没有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使被告人在开庭之前根本无法获知鉴定结论的内容,更不必说查明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了。

目前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权力配置的不平衡”、“资源分配的不合理”x“配套措施的不到位”三者并非完全隔离,互不影响,而是存在着互为因果的紧密联系。权力配置的不平衡导致了实践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而在权力配置中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由于无法决定资源的利用与分配,使得资源的分配实际上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又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权力配比上的失衡状态。三者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成为困扰司法鉴定实践的最大难题。

结合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统计,课题组认为,要切实地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仅仅移植外国的相关制度难免有扬汤止沸之嫌,难以真正打破目前实践中所形成的恶性循环。要标本兼治,就必须要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以结构层面的改革为主体,以技术层面的改革为补充。从国情出发,选择适合我国的司法鉴定发展模式,同时吸收两系司法鉴定制度的有益因素。一言以蔽之,即将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模式x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模式进行融合。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x近百年的司法传统与法律文化,结合十年来刑事诉讼对抗制改革的成败经验,课题组认为,我国鉴定制度结构层面的改革应以大陆法系司法鉴定模式为主,在技术层面,可以大胆地引进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模式的有益因素,强化鉴定程序中当事人的对抗性。

注释:

{1}参见司法鉴定管理局编写《保障司法公正,服务x谐社会,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页86。

{2}在被调查的法官中,有10人没有说明自己的学历情况,故将该10人排除于该项统计结果之外。

{3}在被调查的法官中,有11人没有说明自己工作年限的情况,故将该11人排除于该项统计结果之外。

{4}在76名法官中,共有63名法官选择办理的很多或较多案件涉及刑事司法鉴定;在87名检察官中,共有72名检察官选择该项;在54名律师中,有21名律师选择该项;在50名侦查人员中,有44名侦查员选择该项。

{5}xxx法官认为落实较好的有13人,落实一般的有2人,落实较差的有3人。检察官的数据依次为4人、7人x2人。律师的数据依次为12人、12人x2人。鉴定人的数据为2人、6人x0人。侦查人员的数据为15人、0人x1人。

简析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下)_司法制度论文 篇七

 二、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实证

这一部分的调研工作,调研组主要通过对未来改革的利益各方,即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鉴定人群体x侦查人员群体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以期掌握这些司法群体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整体需求及具体的改革意见x建议,为后续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立法x理论研究提供翔实、准确、客观的实证资料。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宏观改革

1.改革的整体需求

关于现行鉴定制度是否需要进行改革的问题,总体而言,86. 59%的调查主体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13.4%的调查主体认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在近几年的时间内不需要进行修改。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在填写问卷的74名法官中,认为需要修改现行鉴定制度的有61人,占法官总数的82.43%;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13人,占法官总数的17.57%。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6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6.47%;认为鉴定制度无需修改的有2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3.53%。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54人,占律师总数的88. 52%;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占11.48%。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员中,17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鉴定人总数的85%;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3人,占总数的15%。WWW.meiword.cOm在填写问卷的49名侦查人员中,42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总数的85.71%;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比例为14.29%。

以各调研地区为轴线进行对比,x有118名司法人员认为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修改,占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4.89%;青岛x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很有必要,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7.61%;在xxx,有69名司法人员表示赞同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3.13%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总体而言,还是各地区抑或各司法部门的角度,赞同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比例都在75%以上。可见,在实践中对于修改司法鉴定制度的需求比较高。

第二,与上文司法鉴定制度落实情况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约36.39%的司法主体认为虽然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基本落实,但仍然需要对其进行改革。这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各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各司法部门有法不依造成的,现行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2.改革的主要方面

课题组设计了“目前司法鉴定制度中亟须改革的事项”这一问题,选择内容共涉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鉴定人的选任程序”、“鉴定程序的启动权”x“鉴定结论的效力”五个方面。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104名填写问卷的法官中,有41人选择了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9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45名检察官中,有57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7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18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22人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31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05名填写问卷的律师中,有36名律师首先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8名律师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1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23名填写问卷的鉴定人中,有7名鉴定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名鉴定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62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2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4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4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

比较上述数据,可以发现:法官x检察官群体对改革事项选择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都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最需要改革的事项,其余各方面的比例都维持在10%至20%之间。在律师群体中,仍然以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为首选改革事项,但其迫切程度显然要低于法官x检察官群体。此外,律师群体中仅次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需求是鉴定人的启动权问题,其比例接近2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首选事项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其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人的选任程序”x“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二者的比例相对较低,都低于10%,这可能是因为这两个改革事项与侦查人员自身的侦查工作关系不大的结果。对于鉴定人来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最高,远远超过其他群体对于这一改革事项的比例,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x鉴定事项的范围,可见,这三类改革事项都与鉴定人的日常鉴定工作有重要的联系。

以修改的主要事项为主轴进行统计,五类改革事项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占总数的38.95%;“鉴定结论的效力”,占总数的20.96%;“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占总数的16. 17%;“鉴定事项的范围”,占总数的13.21%x“鉴定人选任程序”,占总数的10.7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在x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86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34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31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4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青岛x,有37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4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9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xxx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52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0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2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具体对比见下图: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总体而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普遍认为应当进行修改的事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同样也占有较大的比例。这就说明,虽然《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改革之后,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

第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意见可谓各有侧重。例如,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最为关注。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最为迫切,其比例近乎半数。律师对于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较为关心,其比例是各主体同一改革事项中最高的。各主体对于改革事项的侧重点具有鲜明的职业x征。对于侦查人员来说,鉴定结论无效将直接影响其侦查的效果,鉴定管理体制对于鉴定人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律师对于鉴定制度能否向控辩平衡改革即辩护一方能否取得与控诉方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为主要关注点。由是观之,在推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要注意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从调研城x的角度进行,三个城x的大致比例是相同的,都是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最需要修改的事项,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都在35%至45%之间。其中,青岛x的这一比例略低,xxx略高,x居中。即在司法鉴定改革的宏观方面,地域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经济因素不是导致其改革的主要因素。

(二)司法鉴定程序改革

1.控辩双方的鉴定程序参与权

鉴定程序参与权是一项非常广泛的权利集合,其一般包括鉴定程序的启动权、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过程的审查x监督权、鉴定的知情权等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权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没有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享有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等各项与法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权力,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极少,其只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x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如何维持控辩双方诉讼力量的基本平衡,遵循对抗制下平等武装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是改革鉴定程序参与权分配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课题组针对该问题设计了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x控辩双方都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两种改革的模式。总体而言,在所有受调查的276名司法主体中,有215人认为控辩双方都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较为合理,占77.90%;有61人认为双方都无权的改革模式更合理,占22.1%。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1人倾向于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方式,占法官总数的80.26%;有15名法官认为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更合理,占法官总数的19.74%。在检察官群体中,共有83名检察官参与了调查,其中有58名检察官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检察官总数的69.88%;有25名检察官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30.12%。在61名律师中,有58名律师赞同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占律师总数的95.08%,其中有部分律师强调这种参与权必须是平等有效的,有1名律师x别说明如果无法保障控辩双方享有相同的参与权,则其宁愿选择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有3名律师选择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律师总数的4.92%。在20名参加调查的鉴定人中,有17名鉴定人表示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占鉴定人总数的85%;另有3名鉴定人持反对意见,占总数的1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36名侦查员中有21人赞成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其比例为58.33%;认为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有15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1.67%。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x的135名参与调研的人员中,共有102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5.5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青岛x的59名接受调研的人员中,有47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9.6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2人,占总数的20.34%。xxx的82名被调研人员中,有66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80.49%;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6人,占总数的19.51%。

这组统计数据着重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受调查群体都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模式,其比例与各地区之间的比例大致相同。各司法主体之间赞成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的比例要高于反对该改革措施的比例。在各调研地区之间,这一比例也不存在本质性差异。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上还是能够解读出部分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有价值的信息。显而易见,律师是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这一改革建议的最大支持者,其比例高达90%以上。而相对来说,其他诉讼主体对待该问题则要平x得多,尤其是鉴定人群体,两种模式的支持率几分秋色。律师支持赋权给双方当事人是因为在现行制度下,辩护人一方根本无法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去,无形中加大了辩护工作的难度。而对于鉴定人来说,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意味着其鉴定工作将在一定程度上面向当事人公开,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审查x监督,其对待该问题的支持率与其他主体相比处于最低也就是可以预料的了。

2.鉴定程序的启动权

从本文对司法实践中鉴定程序启动的实证调研统计来看,目前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自行启动的,由控辩双方当事人依其诉权x法官依职权启动的鉴定程序极少。而从对鉴定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的统计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在所有鉴定制度改革事项中排第三位,仅次于鉴定体制改革x鉴定结论的效力两个事项。由此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是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大的鉴定事项之一,也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点问题。

课题组认为,目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启动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赋予了检察官作为控诉一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而实践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追诉犯罪问题上的立场是高度一致的,由侦查机关启动并完成的鉴定程序,一般而言符合公诉机关的利益。因此公诉机关一般不会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而作为诉讼控辩中的辩护人一方,立法没有赋予其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其享有的只是针对鉴定问题要求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实证研究的数据表明,实践中,辩方当事人向法官提出的该种申请,有相当一部分被法官驳回。由此可见,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一方当事人想要行使而苦于没有权利。正是因为缺乏应有的对抗,使得对立的双方之间在该问题上没有形成交集,享有权力的一方不行使其权力而无损其利益。

自1996年对抗制的积极因素引入到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之后,控辩平等对抗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上,控辩权利的不对等直接导致了控辩力量的失衡。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即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鉴定启动机制。根据这一原则,未来的改革可以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控辩双方都只是享有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即削减检察官现有的程序启动权,通过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第二种思路是赋予辩护人一方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使其享有与检察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即在检察官基本权利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辩护人一方的权利,以此达到控辩平等的目标。

对于该问题,调研组主要调查了利益相关的检察官x律师群体的意见。对于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问题,xxx的16名检察官中,有3人认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措施,有13人认为不能接受,其中,有10名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相同的权力;有3人认为实行这一改革措施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在青岛x共有7名检察官选择接受该改革措施,另有20名检察官认为该改革措施不可以接受,其中15人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相同的权力,3人的理由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了工作效率,2人的理由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x接受调查的51名检察官中,有13名检察官选择“可以接受”,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应该享有与相同的鉴定启动权”,有18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可能会降低工作效率,受制于工作”,有4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会造成程序的失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三地接受调查的检察官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4.47;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5.53%

从检察官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最主要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相同的权力”(占57.74%),其次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占33.80%),最后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占8.45%) 。

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与检察官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在律师群体中,xxx有23名律师认为这一改革措施非常合理,有4名律师表示反对实施该改革措施。在青岛x,11名律师全部赞同该改革措施。x有14名律师认为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非常合理,有9名律师认为此举不合理。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8.69%,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1. 31% 。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在该问题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立,超过70%的检察官明确表示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超过70%的律师表示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说明这一问题的改革与两个司法群体各自的执业利益皆有较大的关系。

第二,与检察官群体各地趋于一致的支持比例相比,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在不同地区形成的意见有所不同。x有接近半数的律师表示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而青岛x受调查律师则100%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可见,在律师群体内部,对于该问题似乎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

第三,从检察官反对取消鉴定启动权的理由进行,超过半数的检察官反对取消该权利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相同的权力”。可见,虽然我国的对抗制改革引入刑事诉讼以逾10年的时间,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思想仍旧停留在改革的表面而没有深入到改革执行者的思想之中。这些认为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优于辩护人一方,不承认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的检察官必然会坚决地反对推进控辩平等武装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由是观之,在推进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最大的障碍并非具体的技术性设计,而是如何使改革的各方接受x顺应改革的理念,只有改革的各执行方真正地接受了改革的理念x原则,刑事司法鉴定改革才能切实地深入进行,达到改革的目标。

上文可见,对于取消检察官鉴定程序启动权这种改革思路,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的意见出现了本质上的分歧。对于保留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并且同时相应地赋予辩护人一方相同的鉴定启动权,而不仅仅是现行制度下的鉴定申请权,作为控辩双方的律师群体x检察官群体的态度依然存在差别。

如果赋予控辩双方完全相同的鉴定启动权,xxx有8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5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2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1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5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青岛x有16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4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5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7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有9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x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可能会实际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有10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有9名检察官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17名检察官选择“合理,可以接受”。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从总体而言,共有31名检察官表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建议,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占检察官总数的34.44%。有59名检察官反对该改革建议,比例为65.56%。

从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多数认为“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占42.37%;另有认为“我国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占28.81%;还有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占28.82%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的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护人一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与单方面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相比,这一改革方案的反对比例降低了近10%。也就是说,两种改革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措施中,后一种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受到的改革阻力可能要小得多。

第二,与上一组统计数据得出的结论相同,对于司法鉴定的启动问题,基本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三个调研城x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基本一致。

第三,对检察官反对的理由进行,加大公诉的难度是最主要的理由。增加诉讼成本x不符合

对于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xxx被调查的律师中有2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判断,使案件得到迅速地处理,有23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可以使辩护在鉴定问题上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9名律师认为可以据此有效反驳控方的指控。青岛x有7名律师认为其有助于增加辩护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5名律师认为其能够有效反驳控方指控,4名律师认为可以迅速帮助法官判断选择。x有13名律师认为获得专家的辅助可以帮助法官迅速做出判断,有21名律师认为其可以增加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17名律师认为其可以有效地反驳控方的指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认为获得专家协助可以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的,占50.86,认为可以有效反驳对方指控的占30.35%,认为有助于迅速审结案件的,占18.79%。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无论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还是作为辩方的律师,绝大部分都希望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专家的协助。相对而言,律师群体对专家辅助的需求要比检察官群体的需求更高。这也可以间接地说明,目前由于专家辅助制度的缺失,已经给控辩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或障碍。

第二,从律师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超过半数的律师表示获得专家的协助能够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律师表示能够有效反驳对方的指控,这两个主要原因都说明律师将获得鉴定专家的协助视为是加强辩护力量,与公诉方进行对抗的有力手段。

如果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xxx被调查的21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10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青岛x被调查的11名法官中有5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x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31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案件审理;6名法官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10名法官认为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

与法官群体不同,在律师群体中,xxx有23名律师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青岛x有8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名律师认为无助于案件审理,2人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x有21名律师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6名律师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

在鉴定人群体中,xxx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有1名鉴定人认为其有可能拖延诉讼,有6人认为这一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青岛x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协助庭审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有3人认为有利有弊;x有4人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3人选择“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在接受调查的鉴定人群体中,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审理的,占65.45%,认为有利有弊的,占18.79,认为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占15.67%。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总体而言,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鉴定人都支持当事人平等地聘请鉴定人协助参与诉讼活动。其支持的总比例达到65%。其中,对其表示反对x担忧的司法主体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这样做会降低庭审效率,拖延诉讼过程。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律师群体对待该做法的支持率最高,可以说明绝大部分的律师希望通过这一改革措施改变目前辩护方力量过弱,控辩失衡的现状,以此加强辩护能力,协调控辩对抗机制,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在三类受调研群体中,相对较为保守的是鉴定人群体。课题组在设计该调研题目之初认为鉴定人群体会是该改革主张的最大拥护者,因为目前实践中,大量的社会性鉴定机构鉴定案源不足,鉴定资源出现了空置x浪费的情况,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会使鉴定业务的需求量成倍增长,为鉴定人,x别是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提供用武之地。事实却恰恰相反。结合调研报告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现状的数据可以看出,问题的症结在于鉴定人不愿意以出庭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可见,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核心技术问题,鉴定人出庭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与司法鉴定制度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改革措施都难以切实地得到执行。

对于如果法律允许,是否会聘请技术顾问提供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咨询x服务的问题,xxx有9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13名律师表示有可能聘请,有5名律师表示将视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而定;青岛x有1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6名律师表示有可能会聘请,有4名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会聘请;x有9名律师选择“肯定会聘请”,有8名律师选择“有可能会聘请”,有11名律师选择“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

如果未来的司法鉴定改革允许辩护人一方聘请鉴定人,xxx有19名律师表示将选择聘请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为己方服务;有4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3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青岛x有8名律师优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合作过的鉴定人;5名律师选择权威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x有14名律师选择“在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从业的鉴定人”;有9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4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从辩护律师聘请鉴定人的需求而言,在填写问卷的66名律师中,有19名律师表示如果法律允许,肯定会聘请,比例达到了28.79%,表示可能会聘请的达到了40.91%,明确表示不会聘请的只有4人,还有24.24%的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来确定。这就说明,一方面,如果该改革主张得到确立,在实践中会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实际实施该措施。另一方面,还有近四分之一的律师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确定。可见在改革措施的论证x研究过程中,要考虑到国家对经济困难被告人的鉴定援助制度的配套。

第二,从辩护律师选择鉴定人的标准,其优先选择的是较为权威的、所在鉴定机构级别较高的鉴定人。这与课题组对法官的调查的答案是基本一致的。可见,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选择鉴定人时,都是将鉴定机构的级别作为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也可以解释实践中鉴定资源利用不合理,大量社会性鉴定机构资源空置浪费的现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鉴定机构社会化,各鉴定机构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级别上的差异,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难题,实现鉴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第三,从三个调研城x的数据来看,xxxxx的比例配比大致相同,青岛x的律师则更倾向于从较为熟悉的鉴定人中挑选。此外,三个城x对于通过名册随机挑选鉴定人的方式都不支持。

关于聘请的鉴定人的身份问题,调研组设计了“证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参与人”x“其他身份或无法说清”四个选项供三个调研城x的受调研主体选择。总体而言,在290名填写问卷的司法主体中,有77人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26.55%;有142人认为其是的诉讼参与人,占48.97%;有33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1. 38%;另有38人表示无法界定这些人的身份,占13. 10%。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在接受调查的76名法官群体中,有15名法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19. 74%;有17名法官认为其是诉讼代理人,占22. 37%;有32名法官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占42. 10%;有12名法官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占15.79%。在接受调查的80名检察官群体中,有21名检察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26.25%;有1名检察官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25%;有52名检察官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占65%;有6人表示无法说清,占7.5%。在接受调查的61名律师群体中,有26名律师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42.62%;有4人认为他们是诉讼代理人,占6.56%;有22人认为其是的诉讼参与人,占36.07%;有9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无法界定,占14.75%。在接受调查的21名鉴定人群体中,有2名鉴定人认为是证人身份,占9.52%;有5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23.81%;有9人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占42. 86%;有5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占23. 81%。在接受调查的52名侦查人员中,有13名侦查员认为是证人身份,占25%;有6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1.54;有27人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占51.92%;有6人认为无法界定其身份,11.54%。

以各调研城x为主轴进行统计,在xxx,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26.55%,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为11.38%,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48.97%,还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青岛x,认为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与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相同,都是20%,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53.64%,还有6.36%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x,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40.5%,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为15.5%,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37.5%,还有6.5%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

第一,总体而言,有接近半数的受调查人员认为控辩双方聘请的协助参与刑事诉讼的鉴定专家是的诉讼参与人,其后依次为证人x诉讼代理人。另外尚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的研究尚待深入,在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性的意见。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的主观意见,除律师群体外,其余各司法主体都首选“的诉讼参与人”这一诉讼角色,律师群体首选“证人”身份。与之相对,鉴定人群体中,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是最低的。课题组认为,这一组对比虽然只是身份上的争论,但能够反映出实践中的一些问题x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态度。对鉴定人而言,由于其在实践中强烈排斥出庭,其必然反对以证人的身份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对律师而言,其之所以支持该改革措施,直接的目的即加强辩护力量,以便与公诉方进行对抗,证人的身份最有利于其掌控技术顾问在诉讼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对检察官而言,由于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其自身即扮演了国家的诉讼代理人角色,其必然否定鉴定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由此可见,对技术顾问的身份定位看似是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其实质上反映出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宏观结构,在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予采纳,需要明确其身份定位。

3.法官获得专业帮助的程序化改革

当面对专业程度极高的鉴定结论时,xxx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1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10名法官认为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7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6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在青岛x填写问卷的12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更有效;有1名法官选择了其他方式的选项,并在其后注明其认为最有效的方式是让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证人进行对质;没有法官选择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地区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23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2名法官认为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8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3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

总体而言,选择“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这一方式的法官比例最高,达到了36.96%;其后依次是“允许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33.7%;“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方式,比例为18.48%;“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9.79%;其他方式,比例为1.1%。

以各调研城x为主轴进行,xxx的法官群体中,最倾向的改革方式是“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为41.67%;“建立技术陪审员”x“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两种方式所占比例基本持平,约占调研法官总数的26%;赞同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方式的法官仅有1名,比例为4. 17%。在青岛x,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最受欢迎,有58.33%的法官支持这一主张。支持“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x“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比例是相同的,都占总数的16.67%。在x,允许法官自行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支持率最高,达到41.07%。其次是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达到39.29%。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x依靠控辩双方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分占14. 29%x5. 36%。

上述统计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在法官群体中,针对该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性的意见。建立鉴定咨询委员会x允许法官自行聘请顾问的方式相对而言支持率较高。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技术顾问的方式比例最低,可见,在我国法官群体中,法官更倾向于依据职权主动解决专家协助的问题,而并不赞同英美法系中法官消极居中裁判,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辨明是非的诉讼方式。

第二,各地区法官在该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xx青岛x的法官都倾向于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而xxxx地区的法官针对该方式的支持率极低,相对而言,xx的法官对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较为感兴趣,这一地区间的差异,课题组认为其可能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x各地经费的分配有关。

三、几点初步结论

通过对我国现行鉴定制度实施现状x各调研主体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可以看出,《决定》的颁布x实施确实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例如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问题都已基本得到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本次调研的过程中还是暴露出大量亟待解决的鉴定问题,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嵌套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绊脚石。

课题组认为,根据上文的统计数据,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权力配置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合理”x“配套措施不到位”三个方面:

(一)权力配置不平衡

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权力配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制度能否在实践中顺利的运行。权力的配置并非鉴定体制内部的问题,其与刑事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博弈以及诉权之间的对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鉴定制度中的权力配置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难以行使权力。法官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裁判者,是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查x判断来做出最终的判决。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自然也要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由法官对其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对其证明力作出综合判断。即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一部分。此外,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法官依据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但是根据调研的统计数据可知,在实践中,法官极少运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也几乎是名存实亡。当然,根据上文法官对合议庭权力的主观评价可以看出,法官并非怠于或不屑于行使这些权力,而是难以行使这些权力。鉴定结论多产生于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其封闭性、行政化的x点决定了法官无法触及鉴定的过程;鉴定人不出庭又使得法官无法当庭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在实践中也往往没有对鉴定过程、鉴材提取、实验室条件x鉴定标准的记录,使得书面审查鉴定过程无法完成。由此,法官只能望权力而兴叹。

第二,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权力。我国现行鉴定体制下,检察官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根据课题组本次实证调研的数据来看,实践中检察官极少行使这一权力。课题组认为,检察官不行使该权力,并非与法官一样难以行使,而是其根本无需行使这一权力。这是因为,在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职业利益是趋于一致的。实践中绝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做出的,检察官一般说来使用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提起公诉即可,其不需要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重新进行鉴定。

第三,对于被告人而言,其渴望权利而无法享有权利。与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相比,作为辩护一方的被告人在鉴定制度中享有的权利可谓少之又少。其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无法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只能就鉴定程序的启动向提出申请。根据调研数据可知,对于这仅有的权利,还存在相当的比例是法官当庭驳回了被告人的申请。在司法鉴定制度中,辩护人一方是否需要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以及一系列相关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调研数据的统计,超过70%的辩护人表示能否在庭前获知鉴定结论对其辩护效果至关重要。超过60%的辩护人认为现行鉴定体制下鉴定人的中立性没有得到保障。从控辩对抗、平等武装的诉讼理念而言,我国现行鉴定制度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已经严重失衡。辩护人一方在鉴定程序上根本无法与控诉方展开对抗。不仅辩护方没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其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也无常行使。这是因为,是否允许辩护人在庭审之间接触到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是由作为对抗一方的检察官自行决定的。由是观之,辩护一方在鉴定程序中所行使的所有权利—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人回避的申请以及鉴定结论的知悉权—都需要依赖其他主体的认可或批准。这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践中即使是仅有的几项权利,辩护人一方也往往难以实现。

(二)资源分配不合理

与其他司法资源相同,一个社会的鉴定资源的总量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确定的。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各种高科技犯罪在实践中逐渐增多,诉讼对司法鉴定的需求也就不断扩大。这就与相对有限的鉴定资源之间产生了矛盾。

从调研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实践中有限的司法鉴定资源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x运用。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决定》的实施,原属于x检察院内部的鉴定机构x人员被剥离出来,大量进入到社会性的鉴定机构中,增强了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力量。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由社会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只占所有刑事鉴定结论的五分之一左右。这就导致了大量的社会性鉴定资源闲置,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由于资源相对较少而又承担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往往无法保障鉴定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根据课题组对法官判断鉴定结论效力的一般标准,超过70%的法官是以鉴定机构的级别x鉴定人的权威性为标准判断鉴定结论的效力。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更倾向于委托鉴定级别较高或具有官方背景的鉴定机构,无疑在社会性鉴定机构内部进行了资源的重新再分配。少数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吸引了相对较多的鉴定案件,大量普通的鉴定机构却只能承接到极少的鉴定案件。

(三)配套措施不到位

配套措施不到位也是本次调研实践中暴露出的大问题。课题组认为,几乎目前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产生的所有问题都与配套措施的缺失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在现行鉴定制度中,配套措施不到位的例证可谓比比皆是。例如,在鉴定人出庭问题上,通过对鉴定人群体的调研数据统计可以发现,鉴定人主观上排斥出庭作证与“无经济补助”、“无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配套措施的缺失有重要的关系。再如,在鉴定人回避问题上,仅仅在立法上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赋予被告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但却没有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使被告人在开庭之前根本无法获知鉴定结论的内容,更不必说查明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了。

目前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权力配置的不平衡”、“资源分配的不合理”x“配套措施的不到位”三者并非完全隔离,互不影响,而是存在着互为因果的紧密联系。权力配置的不平衡导致了实践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而在权力配置中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由于无法决定资源的利用与分配,使得资源的分配实际上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又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权力配比上的失衡状态。三者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成为困扰司法鉴定实践的最大难题。

结合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统计,课题组认为,要切实地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仅仅移植外国的相关制度难免有扬汤止沸之嫌,难以真正打破目前实践中所形成的恶性循环。要标本兼治,就必须要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以结构层面的改革为主体,以技术层面的改革为补充。从国情出发,选择适合我国的司法鉴定发展模式,同时吸收两系司法鉴定制度的有益因素。一言以蔽之,即将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模式x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模式进行融合。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x近百年的司法传统与法律文化,结合十年来刑事诉讼对抗制改革的成败经验,课题组认为,我国鉴定制度结构层面的改革应以大陆法系司法鉴定模式为主,在技术层面,可以大胆地引进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模式的有益因素,强化鉴定程序中当事人的对抗性。

注释:

{1}参见司法鉴定管理局编写《保障司法公正,服务x谐社会,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与发展》,

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上)_司法制度论文 篇八

引论

(一)调研背景

刑事司法鉴定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几年来一些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相继出现,仔细案情后不难发现,司法鉴定是导致这些冤案、错案频繁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

随着x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矛盾x纠纷大量增加,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导致司法实践中高科技x各种专门性问题大量出现,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越来越多。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xx年底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20xx年前十个月的鉴定业务量高达31. 9934万件,比20xx年同期增长了20. 2% 。{1}这就更加凸显了司法鉴定本身的重要性。毫不夸张地说,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许多弊端,例如刑讯逼供、庭审流于形式等,都有深层次的关联。司法鉴定制度的无序状态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瓶颈。

上述现象表明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笔者主持申报了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并获准立项。在展开本项目研究过程中,笔者认为必须了解

第二,律师群体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十分重视,高达96.72%的律师认为庭审之前得到鉴定结论的文本对辩护活动非常重要,对辩护工作有较大的帮助。WWW.meiword.Com可见,律师群体在辩护工作中对鉴定结论非常重视。这就与目前实践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疑极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只有保障了被告人一方的鉴定知悉权,才能确保一系列相关的鉴定制度得到良好的运行。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对被告人先悉权的保障不力并非司法鉴定制度所独有,而是我国刑事诉讼整体运行中的一个顽疾。这一顽疾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仅仅依靠司法鉴定制度单方面的改革难显其效。

(三)鉴定结论及其效力

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现代刑事案件中大量出现。鉴定结论的规范性、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结论对法官最终判决的影响都是司法鉴定制度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1.调卷中涉及的鉴定种类与鉴定结论的数量

三个调研城x案卷中涉及的刑事鉴定种类大致相同,以在青岛x中院调阅的106份刑事案卷为例,共涉及鉴定种类13种,鉴定结论254份。其中,20xx年涉及鉴定种类12种,鉴定结论50份;20xx年涉及鉴定种类11种,鉴定结论81份;20xx年涉及鉴定种类10种,鉴定结论123份。具体统计数据见下表:

单位:份

┌────────┬───┬───┬───┬──┐

│刑事鉴定种类   │20xx年│20xx年│20xx年│共计│

├────────┼───┼───┼───┼──┤

│法医尸检   │17   │28   │44   │89  │

├────────┼───┼───┼───┼──┤

│dna鉴定  │7  │22   │28   │57  │

├────────┼───┼───┼───┼──┤

│涉案资产鉴定   │1  │0  │0  │1  │

├────────┼───┼───┼───┼──┤

│司法精神病鉴定  │2  │0  │4  │6  │

├────────┼───┼───┼───┼──┤

│伤情鉴定   │8  │11   │21   │40  │

├────────┼───┼───┼───┼──┤

│汽车痕迹检验鉴定│1  │1  │3  │5  │

├────────┼───┼───┼───┼──┤

│鉴定   │2  │1  │1  │4  │

├────────┼───┼───┼───┼──┤

│物价鉴定   │5  │9  │8  │22  │

├────────┼───┼───┼───┼──┤

│乙醇含量鉴定   │1  │2  │5  │8  │

├────────┼───┼───┼───┼──┤

│血型鉴定   │1  │3  │0  │4  │

├────────┼───┼───┼───┼──┤

│药物鉴定   │0  │1  │0  │1  │

├────────┼───┼───┼───┼──┤

│指纹鉴定   │1  │2  │6  │9  │

├────────┼───┼───┼───┼──┤

│科学技术鉴定   │4  │1  │3  │8  │

├────────┼───┼───┼───┼──┤

│共计    │50   │81   │123  │254 │

└────────┴───┴───┴───┴──┘

在13种刑事司法鉴定中,适用频率最高的是法医类尸检,占所有鉴定结论数量的35.04%;其次是dna鉴定,为22.44%;其后依次为伤情鉴定15.75%x物价鉴定8.66%。

关于个案所附鉴定结论的数量,各年份每起案件所附鉴定结论份数统计见下表:(单位:起)

(单位:起)

┌──────┬──┬──┬──┬──┬─────┐

│鉴定结论份数│1份 │2份 │3份 │4份 │5份及以上 │

├──────┼──┼──┼──┼──┼─────┤

│20xx年   │5  │7  │3  │4  │1  │

├──────┼──┼──┼──┼──┼─────┤

│20xx年   │5  │5  │10  │5  │3  │

├──────┼──┼──┼──┼──┼─────┤

│20xx年   │9  │9  │11  │6  │7  │

├──────┼──┼──┼──┼──┼─────┤

│共计   │19  │21  │24  │15  │11   │

└──────┴──┴──┴──┴──┴─────┘

以案件与鉴定结论总数计算,平均每起案件附鉴定结论2.4份。按各年份计算,20xx年为平均每起案件1.32份,20xx年为2.79份,20xx年为3. 15份。具体数据统计见下趋势图: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应用的司法鉴定种类较多。在各种鉴定中,尸检、伤情检验、dna检验是应用频率最高的三种鉴定。这三种鉴定都是与自然人身体检查有直接关系,这与本课题在调卷罪名统计中得出的统计结论“案件涉及罪名大部分与人身侵害相关”相印证。

第二,无论是刑事司法鉴定的数量还是每起案件所附鉴定结论的数量,在20xx至20xx年间大致都呈现出动态的上升趋势。这也可以充分地说明刑事鉴定结论在刑事案件中所产生的影响日益扩大。

2.鉴定结论的规范性

关于鉴定结论的规范性,调阅的各地案卷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加以判断。首先是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是否清楚规范,其次是鉴定结论是否涉及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最后是鉴定人是否在鉴定结论上署名。

对于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上海x调阅的案卷中附卷的鉴定结论基本符合内容清楚、规范的标准,但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没有对鉴定的过程、使用的仪器等鉴定事项给予说明。青岛x附卷的鉴定结论与上海地区鉴定结论的规范性水平基本相同,值得一提的是其dna鉴定的鉴定报告内容大致涵盖了鉴定原理、使用仪器、试剂数量、鉴定程序、引用数据等专业内容,属于各鉴定种类中最为规范的鉴定结论范式。xxx调阅的鉴定结论基本能够保持内容清楚,鉴定结论制作比较简单,大部分没有鉴定过程等内容的记载。

对于鉴定结论是否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问题,上海x所调阅的全部99份案卷中均不存在鉴定结论判断法律问题的情况;在青岛x调阅的案卷中,共有3份鉴定报告最终得出的结论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其中20xx年1份、20xx年2份;xxx调阅的案卷中没有出现鉴定结论涉及法律问题的情况。

对于鉴定人署名问题,在上海x调阅的案卷中有1份鉴定结论未署名,其它鉴定结论皆有鉴定人本人的署名;青岛x的案卷中,由某物价鉴定中心做出的3年共计22份物件鉴定书都没有鉴定人的署名。除此之外,其他种类的鉴定结论都有鉴定人署名;xxx调阅的100份案卷中,有15份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署名。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目前实践中鉴定结论的规范性较好,绝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是针对专业的事实问题做出判断,没有涉及法律问题的判断;其次,鉴定人本人在鉴定结论上署名的问题也基本得到了解决。

第二,从证据属性的角度而言,现有的鉴定结论其规范性还要做进一步的改进。证据是为诉讼服务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最终要由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现有的鉴定结论基本没有对鉴定的过程、实验室条件、鉴材的提取与保存、鉴定的标准等程序性内容的记录x描述,只是写明最终得出的专业性结论。这就为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的质证x法官对鉴定结论效力的审查增加了困难。结合我国鉴定人不出庭的实践状况,面对简单的一个专业性结论,缺乏专业知识储备的检察官x辩护人几乎都无法对其提出异议,法庭庭审过程异变为对鉴定结论的机械确认。这也可以用来解释为何我国实践中法官当庭启动鉴定x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数量极少。

3.鉴定结论对法官判决的影响以及判决书对鉴定结论的回应

对于鉴定结论对法官做出判决的影响,xxx被调查的34名法官中有31名法官认为鉴定结论对其影响较大,一般都会重点考虑到鉴定结论。3名法官认为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无异,不存在x殊的影响。青岛x被调查的10名法官都认为鉴定结论对其影响较大,会重点考虑到鉴定结论。x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33名法官认为鉴定结论对其做出判决影响较大,一般都会重点考虑到鉴定结论。有3名法官认为鉴定结论对其做出判决不存在x殊的影响。可见,在所有被调查的91名法官中,有74名法官直言案件鉴定结论对其判案影响较大,占法官总数的81.32%。

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案件鉴定结论的回应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论证采信哪些证据的时候,以列举的方式列明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二是法官对于附于侦查卷中的鉴定结论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或是只在列举证据时列明,在其后法庭采纳的证据中未列明也没有说明原因。前者被视为是法官判决书对鉴定结论做出了积极回应,后者则表明法官在判决书中没有对相关的鉴定结论做出回应。

根据上文确定的标准审视实践中判决书对鉴定结论的回应情况,在上海地区调阅的99份案卷中,除20xx年的1起案件之外,其余98份案件判决书中法官均论述了对鉴定结论采纳与否的意见。青岛地区调阅的106份案卷中,共有74起案件法官在判决书中对鉴定结论做出了回应,其中20xx年有13起案件的判决书法官对本案的鉴定结论做出了回应,有7起案件没有回应。20xx年有26起案件的判决书法官做出了回应,有3起案件的判决书没有回应。20xx年有回应的案件判决书有35份。在内蒙古地区调阅的100份案卷中,有80起案件的法官在判决书中对于鉴定结论的采纳说明了自己的意见,有20起案件的判决书中法官没有对鉴定结论进行回应。根据总数计算,有82.62%的案件,法官在判决书中对鉴定结论的采纳与否做出了简单的论述。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鉴定结论对法官做出案件判决有重要的影响,许多判决法官都是主要依据案件的鉴定结论做出的。因此,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审查也就尤为必要。

第二,判决书改革一直以来在理论界x声很高,其中重要的改革措施即增加判决书的说理论证。在判决书中对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进行回应,法官对其采纳与否说明理由,能够使控辩双方当事人明了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

4.针对同一事实的多个鉴定结论的处理

当出现对同一事实的多个鉴定结论互相矛盾时,xxx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倾向于采信鉴定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有4名法官倾向于考虑鉴定人的个人因素,采信更权威的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有2名法官倾向于采信最后做出的鉴定结论;有2名法官认为如果有两个以上鉴定结论采多数说法。青岛x参与调研的10名法官中有4名法官倾向于采信鉴定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有3名法官倾向于考虑鉴定人的个人因素,采信更权威的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有2名法官倾向于采信最后做出的鉴定结论;有1名法官认为该问题因案而异,说不清楚。x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14名法官倾向于采信鉴定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13名法官倾向于考虑鉴定人的个人因素,采信更权威的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5名法官倾向于采信最后做出的鉴定结论;9名法官认为如果有两个以上鉴定结论采多数说法;4名法官认为该问题因案而异,说不清楚。综合三地的调查,对此问题的比例数据可用下图表示: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从总数,三个调研城x的法官都是倾向于首先采信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其次是由更权威的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二者的比例占总数的71.29%。可见,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的级别x鉴定人的权威性是法官在重复鉴定案件中进行判断的主要标准。课题组认为,法官对多次鉴定结论的取舍标准是导致实践中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主要诱因之一。正是由于由较高级别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或是由更权威的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容易得到法官的采信,成为有利于己方的定案证据,导致大量的鉴定案件都涌向了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x具有官方背景的鉴定机构,使得社会性的鉴定机构x级别较低的鉴定机构常常出现鉴定案源不足,大量鉴定资源浪费的情况。

第二,三个调研城x在该问题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xxx,法官对鉴定机构级别的依赖最为明显。在x,鉴定机构的级别x鉴定人的权威性所占比例基本相同。青岛x的相关比例居中。

(四)鉴定人管理体制

鉴定人管理体制是结构层面的问题,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决定》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从上文中的统计可以看出,目前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的鉴定结论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社会性鉴定机构参与刑事鉴定的案件数量极少,且主要集中在物价鉴定、车辆痕迹鉴定等个别鉴定种类中。因此,鉴定人的管理体制问题主要集中于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存废问题上。

1.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存废

在对三个调研城x21名鉴定人的调查问卷中,xxx有5名鉴定人认为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应当予以保留,并有1人注明认为其存在有正当的法律依据,有3名鉴定人认为应当取消,其中有1人x别注明仅应取消侦查鉴定机关的法医鉴定部分;青岛x有4名鉴定人认为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应予保留,1名鉴定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楚,很难回答;x则有7名鉴定人支持保留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2人选择“说不清”,没有人选择“取消该鉴定机构”。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总体比例关系是:72.73%的鉴定人认为应当保留现有的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13.64%的鉴定人认为应当取消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13.64%的鉴定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楚。

在对三个调研城x侦查人员的调查问卷中,xxx有15名侦查员认为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应当予以保留,有1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青岛x有14名侦查员认为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应予保留,1名侦查员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楚,1人认为应予取消;x有9名侦查人员支持保留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4人选择“说不清”,5人选择“取消该鉴定机构”。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总体比例关系是:76%的侦查人员认为应当保留现有的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10%的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取消;14%的侦查人员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楚。

上述两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与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存废有直接关系的两个司法主体:侦查人员x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两个群体总体来说都认为应当保留现有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且支持的比例大致相同。可见,对于现行的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x必要性。

第二,不可否认,即使在侦查机关内部,仍然有24%的侦查人员认为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应予取消或说不清楚。在鉴定人群体中,这一比例比侦查员群体更高,这就可以说明,虽然整体上,两个群体都支持保留现有该体制设计,但现行体制设计也并非尽善尽美,而是存在明显的弊端x不足,这也为未来刑事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实证参考资料。

第三,从各地区对该问题的态度来看,在鉴定人群体中,xx青岛x的数据比例基本一致。xxx的统计数据中,鉴定人支持取消侦查机关内设机构的比例高达43%,与支持保留的比例相差无几。与之相对应,xxx的侦查人员支持保留鉴定机构的比例超过90%,是三个调研城x之中最高的。与鉴定人的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同样形成鲜明对比的还有x的侦查人员的选择。x侦查人员对其机构内部的鉴定机构的存废问题与青岛xxxxx有明显的区别,其支持保留该机构的比例不到50%,而其鉴定人的相关比例则超过80%。

2.鉴定事项的咨询途径与方式

课题组在对刑事司法鉴定体制的实证调研中,除重点调研现有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存废问题之外,还对各司法主体对鉴定事项寻求咨询帮助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调研。这一部分的调研是为了查清现行鉴定体制下,各司法主体如何面对刑事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及其通过何种渠道获得相关的专业咨询x协助。这一调研的主要目的是为后文中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收集实证数据,寻求实践支持。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x,在87名填写调查问卷的检察官中,有7名检察官表示,面对专业性极高的鉴定问题,几乎每个案件都自行寻找相关领域的专家咨询过,占8.05%;66名检察官表示有部分案件找专家咨询过,占75. 86% ;14名检察官坦言从未找专家咨询过专门性的事实问题,占16.09%。

在填写调查问卷的61名律师中,有9名律师表示,面对专业性极高的鉴定问题,几乎每个案件都自行寻找相关领域的专家咨询过,占14.75% ;40名律师表示有部分案件找专家咨询过,占65.57%;有12名律师坦言从未咨询过专门性的事实问题,占19.67%

以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x咨询过鉴定专家x从未咨询过鉴定专家的比例分别为84.06%x15.94%。青岛x咨询过x从未咨询过鉴定专家的比例分别为84.2%x15. 8%。xxx的这一数据依次为78.05%x21.95%。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当事人—检察官x律师—都有就鉴定问题咨询相关专家的需求x实际行为。并且其比例均超过80%。但是,目前,关于针对鉴定间题的咨询在立法上没有任何的规定。检察官x律师在操作时也不存在任何依据的程序。因此,是否能够得到专业鉴定人员的协助完全取决于检察官或律师的个人因素。诉讼两造的平等对抗难以保障。课题组认为,在未来改革措施的制定x模式选择方面,立法者要充分考虑司法实践群体的实际需求,选择合理、经济的协助途径,填补现行立法的空白。

第二,从各调研城x的统计数据,寻求相关领域专家的咨询在各调研城x之间没有本质性的差别,这就可以说明,经济因素并非该问题的决定性因素。

二、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实证

注释:

{1}参见司法鉴定管理局编写《保障司法公正,服务x谐社会,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与发展》,

中国如何建设节水型社会——甘肃张掖“节水型社会试点”调研报告_水利工程论文 篇九

【按语】水危机是未来20年中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水的短缺日益成为人x自然之间巨额“生态资源赤字”。水危机的性质不同于能源危机,能源短缺可以通过国际x场大量进口得以缓解,水的区域性、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应对水危机的长期性x艰巨性。目前关于水危机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认为水危机是资源供给短缺导致的资源危机。我们认为水危机表面上是资源危机,实质上是治理危机,是我们治水体制的长期失效(包括缺位、x场缺失x计划失效),导致治理能力低下,不能有效应对变化条件下的各种挑战。

危机则是改革的契机。在人类应对挑战、对付危机的各种行为中,制度的确立与改进最具有根本性,它的作用就在于节约成本,降低不确定性。制度是人类成功应对挑战的结果,又是成功迎接进一步挑战的先决条件。响应水危机的行为调整,既需要工程建设、更需要制度建设。过去我们应对水危机是以工程建设为中心,建设了大量水利工程x调水工程,但是资源供给总是赶不上人类的需求,水危机反而越来越突出,这表明开源的水利工程建设只能治标,节水的制度建设才是响应水危机的治本之策。中国的治水模式必须从过度依赖工程建设扩大供给为主转向制度建设激励节水,从单一的硬件建设(如水利设备、基础设施)转向软件建设(如制度、法制、、r&d、能力建设)x硬件协调发展,水利主管部门主要职能从工程投资优先转向制度建设、公共服务、社会管理。

1998年发生x大洪水之后,我国进入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时期,过去五年水利基建投资总额达1786亿元,是1949年到1997年水利基建投资总额的2.36倍。Www.meiword.coM国家共发行国债6600多亿元,其中用于水利建设1258亿元,约占五分之一。为了应对严峻的水危机,大幅度增加水利投资是必要的,但同时也需要相应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必须伴随大规模的制度建设,否则不仅不能保证大量工程发挥预期效益,而且随着工程效益的迅速衰减,可能会将我们的水问题拖入更加复杂的境地。

节水型社会建设最能够反映对治水模式转型的要求。我们认为,未来20年中国非常有必要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也是中国解决水问题的根本出路。节水型社会包含三重相互联系的x征,微观上资源利用的高效率,中观上资源配置的高效益,宏观上水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建立节水型社会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核心是通过大规模的制度建设,降低水治理的各种成本,建立促进节水x精心用水管水的激励机制。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比调水工程经济成本低得多,社会收益高得多,这正是制度建设最主要的节约作用。

节水型社会的建立,是一个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诱致性制度变迁为辅的过程,不仅需要水利部门发挥重要作用,更需要各级发挥主导作用。目前水利部组织的节水型社会试点工作已经取得初步经验,我们建议优先在西北x华北缺水地区推广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经验,待取得一定成效后再向全国推广。

【内容提要】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与用水严重浪费的现象普遍共存,建设节水型社会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未来20年中国需要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这是中国应对水危机的根本出路,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节水型社会建设,是水利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同时应作为各级地方的一项重要工作,x别应成为华北x西北地区各级地方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日常性工作。

什么是节水型社会?如何建设节水型社会?建成什么样的节水型社会?这是新世纪中国治水面临的重大课题。西北黑河流域中游的张掖地区是我国第一个节水型社会试点,提供了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制度实践。近期作者两次赴张掖实地调研,在充分吸收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张掖的试点经验进行理论总结,尝试概括节水型社会的x征、实现途径x运行机制,使其有更大范围的指导意义。

节水型社会是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与自然x谐相处的社会,包含三重相互联系的x征:微观上资源利用的高效率;中观上资源配置的高效益;宏观上资源利用的可持续。节水型社会体现了人类发展的现代理念,代表着高度的社会文明,也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我国现状用水效率普遍不高,用水效益更为低下,部分地区已经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建设节水型社会的任务有很强的紧迫性x艰巨性。

建立节水型社会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核心是大规模的制度建设。张掖的实践证明,水权理论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了现实可行的制度框架。实施水权管理是从传统用水粗放型社会走向节水型社会的具体途径,内容包括:(1)落实x强化宏观上的总量控制;(2)根据总量约束制定发展战略x调整经济布局;(3)将总量指标逐级向下分配,明确各用水单元的权利x义务;(4)建设计量x监控等支撑水权制度运行的硬件基础设施;(5)建立用水者协会等水权管理的软件基础设施。建立水权制度,实施水权管理,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要在实践中探索x创新,在创新中发展x完善。

有效的运行机制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关键。张掖的实践表明,建立有效的节水型社会运行机制,要正确处理水资源利用x管理中、x场x社会的关系,建立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型水治理结构;重塑与x场的关系,在调控下迅速扩大x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重新审视国家x社会的关系,在引导下逐步引入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有效的节水型社会运行机制要求运作方式经历“四个转变”:从分割管理转向统一管理;从工程建管转向宏观调控;从排斥x场转向x场友好;从封闭决策转向参与透明。

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求治水模式的转型。我国的治水模式必须从过度依赖工程建设转向制度建设,从硬件建设为主转向软件建设x硬件建设协调发展,从工程投资优先转向制度投资优先。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治水迎来继建国初期以来的第二个投资,水利部提出了从工程水利转向资源水利的治水新思路,并以此指导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资源水利重视资源管理,核心是制度建设,它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治水开始从大规模的工程建设走向大规模的制度建设。中国在过去50年的治水实践中建设了高度的工程文明,同样有能力在未来50年建设高度的制度文明。

一、中国水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中国目前在以最稀缺的水资源x最脆弱的水生态环境,支撑着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口,负担着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类活动,使我们面临着历史上极为严峻的水危机。中国在未来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以及未来50年迈向中等收入国家的道路上,水资源短缺x水环境污染将长期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中国的水危机已经引起世界范围的广泛关注。美国兰德公司提出影响中国经济增长可持续性的八大瓶颈之一就是缺水x污染,它们对增长率的负面影响达到1.5-1.9%,高于能源价格上涨x外商投资下降的影响。 oecd的中国研究报告认为,水的低质量x低效率构成中国发展的重大挑战。

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与用水严重浪费的现象普遍共存,建设节水型社会已经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20xx年初,由43位院士x300名专家提交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报告》认为,解决我国水的问题,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确立节流优先、治污为本、多渠道开源的指导原则。国家“十五”计划纲要首次明确提出要建设节水型社会。20xx年8月修订的新水法规定,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x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中国应对水危机需要综合战略,关键是建立节水型社会。黄淮海流域是中国水短缺最为严重的地区,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研究报告,如果黄淮海地区水管理能够达到欧洲发达国家的水平,并在减少废物排放及废水集中处理方面投资,节水潜力达到500-800亿m3,不仅完全能够弥补北方需水量的不足,而且将大大改善中国的水环境。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北方缺水,而如果不能有效提高北方的用水效率x控制污染,将有25-40%的调水量被浪费。南水北调工程要发挥预期效益,避免“大调水、大污染、大浪费”,关键在于北方能否全面建立节水型社会。 

节水是中国应对水危机的最有效途径,节水导向的战略适用于整个中国,不仅适用于缺水北方,也同样适用于丰水的南方。节水不仅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缓解资源供给压力,而且可以减少污水排放、降低供水投资。据《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报告》预测,我国20xx年供水设施单位投资约8元/m3,污水处理约为10元/m3,而节水仅需3元/m3。相对于调水x治污,节水不仅成本较低,而且有很高的生态环境正外部性。节水等于减污,在主要受水质型缺水困扰的南方,也有很强的节水需求。x别是南方很多省份工业化水平x城x化速度大大高于北方,城x水源不足x水质问题十分突出,面临不亚于北方的节水压力。因此,不论水资源短缺的地区,还是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不论枯水年,还是丰水年,不论农业还是工业,都有必要节约用水x高效用水。可以认为,全面建立节水机制、全面实施节水战略、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中国缺水x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

什么是节水型社会?如何建设节水型社会?建成什么样的节水型社会?这是新世纪中国治水面临的重大课题。为了探索节水型社会的实践经验,从去年开始,水利部选择甘肃张掖、辽宁大连、四川绵阳等地区进行节水型社会试点。张掖x是20xx年3月水利部确定的全国第一个节水型社会的试点,也是我国首次开展的区域性综合节水示范项目,已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张掖的试点工作对于我们认识节水型社会有重要参考价值,20xx年8月,我们两次赴张掖实地考察,回京后充分吸收x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尝试对张掖经验做初步的理论总结。

二、节水型社会的三重x征:效率、效益x可持续

节水型社会是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与自然x谐相处的社会。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核心是正确处理人x水的关系,通过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合理配置x有效保护,实现区域经济社会x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节水型社会的根本标志是人与自然x谐相处,它体现了人类发展的现代理念,代表着高度的社会文明,也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节水型社会包含三重相互联系的x征:效率、效益x可持续。效率的含义是降低单位实物产出的水资源消耗量,效益是提高单位水资源消耗的价值量,可持续是水资源利用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 

中国网络信贷用户调研报告 篇十

超4成网民申请过贷款,银行网络渠道成为最常使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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