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的通知
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外出请示报备是中央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外出请示报备工作,对于及时掌握情况、处理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组织管理,根据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经局党组、政务联席会议研究,现就加强xx系统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出请示报备的对象
市局副县级(含)以上干部、局直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
二、外出请示报备的事项
离开本市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及其它紧急事项临时外出。
三、外出请示报备的程序
1、市局主要领导外出请示报备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市局主要领导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紧急事项临时外出及时报告)向市委市政府领导请示,局办公室按程序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备。
2、市局其他副县级(含)干部、局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需提前xx天(紧急事项临时外出及时报告)向市局主要领导请示,并向市局办公室报备。
3、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xx天以内(含)的,需提前xx天(紧急事项临时外出及时报告)向市局分管领导请示,xx天以上的还须向市局主要领导请示,并向市局办公室报备。
四、其它事项
1、市局主要领导外出,须按领导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市局其它副县级(含)干部外出,执行ab角制度。局直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外出,须按领导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2、局直单位党政分设(企业中董事长、总经理分设)的原则上不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须说明理由。
3、在国家法定假期(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假期等),双休日外出,须履行请示报备手续。
4、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可口头请示报备。外出期间如调整行程,应及时补充请示报备。
5、为妥善应对重大紧急事件和突发事件,保持工作联系,干部外出期间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若本单位发生重大紧急突发性事件,应及时返回,到岗履职。
6、外出干部应提前xx天填写《外出请示报备单》,主要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请示报备),局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还包括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7、局机关各科室副职和工作人员外出向本科室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备。
8、局直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作出具体规定。
9、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事宜,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视情况通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的通知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如下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所有党员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以及出租房屋的;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
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
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报告人应在事前xx天作书面报告,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xx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应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2、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制度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3、落实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做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人事科要把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好抓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局党组负责,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于保密。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委负责人同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方针,结合我市xx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书记同局直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主要了解谈话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廉政、诫勉谈话的主体为局党组书记。
三、廉政、诫勉谈话的对象为局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四、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
2、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
3、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4、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5、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看法;
6、分析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7、提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市委市政府、局党组要求谈话的其他内容。
五、廉政谈话的方式和程序:
1、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集体廉政谈话每年一次。
3、个别廉政谈话为不定期制。
4、廉政谈话的具体时间、对象、内容、地点、方式由局党组书记确定,必要时局党组成员可参加廉政谈话。
5、廉政谈话的程序:
(1)谈话对象汇报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本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谈话对象本人需要汇报的其它内容。
(2)局党组书记通报谈话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情况,提出谈话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
六、诫勉谈话是发现谈话对象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经查实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时所开展的谈话。
七、诫勉谈话的程序:
(1)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通报谈话对象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2)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说明,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3)谈话人指出需要注意的事项,明确整改的措施和要求。
八、有关要求
1、局纪检组、监察室承办廉政、诫勉谈话的具体事项,并负责记录廉政、诫勉谈话的内容。
2、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3、谈话对象应及时将局党组书记与其廉政谈话的情况向班子成员通报,结合本人、本单位的实际和廉政谈话提出的要求,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报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4、局纪检组、监察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局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及时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5、局党组成员、副县级以上调研员要按照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和工作联系点的要求,认真抓好分管和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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