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法律论文
摘 要:我国法学毕业论文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到毕业论文的目的和功能。原因既有学校的整体思路不清,也有学生主观上不重视客观上就业压力较大,还有指导教师没有认真指导。因此,未来的毕业论文改革首先需要学校正确认识毕业论文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任务和目标,参考选题尽可能符合学生实际,论文形式多样,再加上指导教师认真把关,法学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的质量会逐步提高,在法学本科学习阶段起到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存在问题;对策
一、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到2008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3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30万人。①而每年一到4、5月份,各个高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们开始抽空撰写毕业论文了,虽然很多很多学校可能是在前一年的下半年就已经陆续布置了论文写作的任务,但是多数毕业生还是会在此时才开始思考、动笔,在各类考试时间之余通过复制、粘贴、组合等工序炮制出一篇篇论文,然后通过答辩,成为毕业生顺利毕业获得学位的重要砝码。但是如果仔细考察一下这些论文,会发现存在很多问题。
笔者指导、答辩过10多届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发现目前的论文的情况质量堪忧,并没有起到毕业论文应达到的目的。主要表现如下:论文整体结构混乱、逻辑不清;抄袭严重,个别学生甚至将相关的几篇文章就做简单处理进行拼凑;论文文字表述不严谨,缺乏法言法语,口水话过多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质量不高、弄虚作假严重的论文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又该如何让毕业论文发挥出应有的功能,这是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中不容忽视必须直面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针对毕业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问题,找出原因,力图找到毕业论文改革的方法。
二、原因
(一)学校原因
首先是学校对毕业论文写作的总体思路不清。从文革恢复高考,我们的大学一直秉承培养精英的理念,毕业论文的要求也是围绕着这个理念设计。但随着从1999年开始扩招,高等教育也逐步走下神坛,从精英教育向普及教育转变。但此时毕业论文的目标仍然沿袭之前的设定,到底是培养研究性还是应用性仍不明确。即使有部分院校与时俱进做了调整,但仍然是在研究型与应用型之间摇摆不定,导致评价标准仍然没有太大的变化。
同时,随着各类综合院校与理工类院校相继成立法学院(系),但是学校对论文的要求仍然按照原学校的统一要求,尤其是理工类的评价标准,这样的一刀切标准对文科尤其是法学毕业论文是不合适的。
其次,各院校在虽然形式上对毕业论文很重视,一般从四年级第一学期就开始进行,从选题的设计、教师学生的双选、写作过程的控制、毕业论文的答辩等,一直延续到第二年的5、6月,都要经过初期准备、中期检查、论文完成等几个阶段,但是真正落实到实处的并不多。这也导致学校失去了对论文写作的过程控制,不能保证学生的写作质量。
(二)学生原因
1. 思想上不够重视。
学生通过前三年的学习,加上前几届师兄师姐的经验,认为毕业论文很好过关,只要有一篇东西交上去,学校不可能不让自己通过,学校也是需要就业率的,因此会在毕业论文环节放松对学生的要求,当前学校的毕业重点是千方百计保就业,不会因为毕业论文而为难学生。有了这种想法,因此才会在毕业论文环节有恃无恐,不认真对待,能蒙混过关就应付了事。因此现代的“剪刀加浆糊”才会愈发猖狂。
2. 就业压力所带来的客观原因(客观),与公务员考试、考研时间相冲突。
本科毕业论文一般从大四第一学期期中开始布置,从该年的11、12 月到次年的3、4月。但这期间是国家和地方公务员考试的时间。如果初试通过,几个月后学生还将进行陆续进行面试。同时,每年的1 月又是学生的考研的时间,在这段时间考公务员和考研的学生客观上难以做到集中精力进行论文写作,而在法学本科学生的毕业去向中,考公务员和考研学生的比例很高,占绝大多数,因此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撰写毕业论文。
3. 文字水平退步。
近些年的中学语文教育已经受到了众多的诟病,其后果之一就是学生语文水平的直接下降。表现在学生的论文中就是错别字较多,词语搭配不当。从专业的角度来看,论文的法言法语太少,很多都是大白话,口水话。当然造成学生写作能力不高的原因除此之外,就是平时学校并没有专门安排的课程和教师讲授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写作技巧及文献查找等,没有接受过这方面的训练。
(三)教师原因
1. 思想上没有重视,设计选题随意,指导随意。
教师在毕业环节上也对毕业论文没有重视,在设计选题方面没有切合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实际,盲目设计一些不适合学生的选题,导致学生写作困难。即使学生可以自由选题,教师也没有对其认真把关,学生的选题要么过大要么过小,导致学生要么无法驾驭选题,论述流于形式,要么钻进论题死胡同而无法自拔。还有在毕业论文写作期间,多数学生都处于实习、找工作状态,老师很难当面指导学生写作。
虽然有很多便捷的联系方式,但是很多老师并没有充分运用,而是放任学生自流。本来学生主客观两方面都没有动力完成毕业论文,老师再不催促监督,那只有等到临近毕业论文答辩之前很短的一段时间仓促写作,这样赶出来的论文的质量可想而知了。
2. 迁就学生,认为不能耽误了学生的就业。
就业第一位是不论学校还是教师都认可的原则,因此在毕业论文环节指导老师关心学生就业甚于毕业论文,甚至还安慰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找工作上。虽然老师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却没有尽到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的本分,说严重点就是失职。从专业角度来讲,很多教师也并没有教授专门的法学论文写作方法和技巧,也没有督促学生就这方面进行针对性训练,致使学生写作犹如盲人摸象,质量必然不尽如人意。
三、对策
(一)学校应正确认识毕业论文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任务和目标
目前一些学校制定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要求,有不少地方需要改进。学校制定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要求,必须是针对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论文的,而不是针对全校所有专业的本科毕业论文。虽然对一些综合性高校来说,专门针对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论文制定写作要求,似乎不现实,但这可以通过一定的变通方式予以解决。比如,学校对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撰写提出总体原则性的要求,由各个院系代表学校对本专业的毕业论文写作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要求,可以由法学院(系)在学校的总体要求下切合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因为毕竟只有法学院(系)才了解法学本科教育状况,才知道法学本科生所学习的知识体系和对知识掌握的大致程度,才能想象得出法学本科生能够写出什么样的毕业论文,不能写出什么样的毕业论文。
法学院(系)代表学校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要求,可以引导学生对本科毕业论文形成正确的认识,使他们认识到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与自己的日常学习密切相关的活动,是对自己四年来学习的一个恰如其分的总结。同时还可以消除他们在写作前对毕业论文产生的高深莫测的神秘感和写作的畏难感。
(二)选题设计应该切合法学本科教育的特点
毕业论文的选题切忌过大或过小,一定要根据学生的实际,不能盲目攀比外校法学院(系)。这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平时要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学生对本专业知识的熟悉熟练程度,另一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拟定参考毕业论文选题,既不能不顾实际拟定过深过大的选题让学生无法把握,也不能迁就现实拟定重复性高、没有任何新意纯粹只求通过的选题,同时对学生的自拟选题也要切实把关。选题恰当是一篇有些论文的前提和基础,必须要引起指导老师、院系领导的高度重视。
(三)论文形式应当多样化
论文的形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多样化,而不仅限于理论常见的理论分析文章。依笔者管见,论文可以有以下形式:
1. 理论研究类
论文针对某个基础性的或前沿性理论进行深入阐述,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论来源和理论支撑,针对某个具体的问题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加以解释并进一步阐述发挥。论点不一定要求原创,但是论据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需要写出一定字数的文献综述,参考文献也要更为规范和丰富。
2. 调查研究类(调研报告)
综合类的问题,可以只让学生做出实证调查报告,可以只是纯描述性的,不必强求学生提出对策。事实上,即使让教师以及各专家学者针对综合性的问题也很难提出什么真知灼见,遑论学生的理论功底较差,实践不足。倒还不如仅将此最为学生观察社会的一个路径,但是基本的要求应当做到充分锻炼到学生的文字组织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能力。
3. 案例评析类
学生可以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分析社会的热点案件或者疑难案件,这类论文要求对案例选取得当,厘清各种法律关系,适当的结合所学相关理论深入分析。不一定要求完全准确,但是应该有自己的观点,并且能够用相关的理论和法条支撑。
4. 法学交叉类
如果学生除了法学专业,还有对其他专业的兴趣爱好,教师应该予以鼓励,如能将法学和其他专业相结合写作论文,对于学生的全面发展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比如法学和新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交叉。
除此之外,毕业论文的评定标准也可以多样化。现今大多数高校往往都以学生最后递交的毕业论文的情况作为学位授予的核心甚至唯一标准,只要毕业论文没什么太大问题,就可以发放学位证书。毕业论文固然是一个比较系统和综合的检验手段,但实际上并不能说明全部问题。
因此,如果学校能适当考虑到学生平时的论文写作和学术研究能力及相关经历,按照一定比例,把平时的研究能力和经历考虑进去,那不仅能减少、避免一些投机取巧的行为和现象,也能让一些确实因为时间、精力相对欠缺而本科论文没有写好的同学减少过多的损失。如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其在读书期间所发表的各类文章冲抵毕业论文。
在本科学习过程中法学院的学生经常发表法治方面的评论或新闻,或与老师合作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在实习期间撰写了大量的诉讼文书尤其是辩护方面的文书,这都应该可以适当的折合成毕业论文。只是这个标准要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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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
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追求事实真实情况,而更多是基于对某种主导价值的考虑,从而对证据加以取舍。从世界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强制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美国;一为裁量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国。以下将以采取这两种模式典型国家分别予以介绍。
(一)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
1.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 。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2.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理念
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
1.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和保护人权
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美国最高法院在沃尔夫案证实了“排除证据可能是威慑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坎尔金斯案“其目的是通过切断忽略宪法要求的诱因来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强制尊重宪法性保障”,而这些都无一例外的体现出该价值理念。
同时,美国是一个非常注重保护人权的国家。它所设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舍标准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比如保护公民隐私权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保护公民隐私权是从保护财产权益所派生出来的,它强调一切与公民隐私权相冲突的非法证据都应该予以排除。这主要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主要适用于侵犯被告人第四修正案权利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情况。按照第4修正案,只有警察在有具体并特别恰当的理由才可以搜查房屋、办公室、汽车和人身以及进行其他种类的搜查。在许多情况下,警察必须持有法官签发的搜查令进行搜查。其次第4修正案也要求警察有恰当的原因事实逮捕,以及具有“合理怀疑”的理由实施短暂的羁押。
2.强调程序正当性和司法正直
在美国,相对于实体真实它更注重的就是程序的正当、合法。它不仅仅考虑证据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力,更多的是考虑证据的证明能力,所谓证明能力是指证据的证明资格,即证据能否被法官所采用。与证明能力密切联系的就是证据调取的方法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也就是在调取证据时,程序是否正当。如果违反取证程序(手段、方法)不合法而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的范围,应当严格予以排除,即使它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美国对相较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但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方法调取的非法证据(即使对该非法证据排除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逃避惩罚)它更注重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调取的证据,从而实现对司法正直和良好社会法律秩序这种较长远的目标。“没有什么能比不遵守它自己的法律能更快的摧毁一个政府,更恶劣的是,不尊重他得以存在的宪章。正像大法官布兰代斯所说:“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强大的、无所不在的老师。无论是好事还是坏事,它都用它的例子教全体人民……如果政府成为了法律破坏者,它就造成了对法律的藐视;它让每一个人都遵守法律而不是它自己,它这是在招致无政府状态”。
(二)英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
在英国,它更注重于案件的实质真实,通常以消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以积极的态度否定之,其中肯定者多是采用自由裁量的方式。这种裁量排除模式的特征是“法律不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对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交由法官决断。由法官斟酌个案的公平正义性来作出裁定,法律只是就裁量的标准范围作出规定。
如果说美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态度采取严格的排除(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那么英国则是有一定的“商量余地”。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自动排除原则,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原则上不予排除,其本身的违法与是否采用没有直接的影响,主要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当该证据的采用适宜导致对被告人的审判不公正的结果时,将予以排除,反之则可以由法官通过自由裁量决定后加以采用。与美国不同,英国对于“毒树之果”在其普通法和成文法中都采取了“排除毒树”,原则上采纳“毒树之果”,对于使用“警察圈套”取得的证据则由法官决定是否采纳。
英国和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所有所差异,是因为他们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不同。美国是一个更注重保护人权,所以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所体现出来的是对其保护人权的追求,所有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它的判断依据,更多的不是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追求,而是对取证程序是否正当合法的一种追求,它体现出对法律背后对人权保护的追求,从而最终实现对最终整个社会秩序的最大限度的维护。而英国是一个更注重对事实真相追求的国家,除了对那些违反一定法律程序而调取的非法证据的排除,为了达到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对于一些非法证据它的态度是“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如英国对于非法证据是予以排除,而对于通过非法证据这条线索获得其他证据则可以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而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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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和世界各国在对待未成年的法制教育问题上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因为高中生还处于未成年阶段,其自身的认知和对事物的辨别能力相对来说都非常的弱,其心理的发展还不成熟,比较容易被教化。在我国刑法上通常都是采用从宽处理的方式。但是总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未成年的犯罪正在逐年的上升,而且其中的所出现的恶意犯罪也时常出现,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和相关法律当中的欠缺和不足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但是学校又是高中生接受法律教育的第一场所,增强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可以有效的防止未成年犯罪发生的频率,本文就对学校当中在法制教育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式进行了分析,针对如何提升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进行了探讨。
一、当前学校在法制教育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
(一)对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欠缺
在高中的教学当中,学生基本都是处于青少年时期,而学校又是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环境,但是在当前的学校教育当中,相对于其他的教学课程,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远远没有达到指标,学校对法制教育的工作根本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即使目前社会各界都开始认识到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但是传统型的应试教育体系还是无法完全抹去,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及学校的升学率仍然是老师和家长最为关心的问题[1]。
虽然学校当中的一些教育工作认为学生的法制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权限去改变这一状况,因为在法制教育的工作中需要真实的纳入到学校教学的大纲体系当中,在学校的课程安排上,有的只是在政治的课堂上稍有体现,或者是在课余的时间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有的学校根本就没有对学生开放相关的法制教育课程。
在法制课程的所使用的教材方面,当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制教育教材系列,除了在初中所开设的《思想政治》课程意外,在小学和高中都没有非常正式的法治教材。所以使得小学和高中乃至大学当中,在法制教学的模式过于形式化,很多学校都是走走形式,一学期开展一次法制教育课,这种形式基本无法达到法制教育的应有效果。
(二)法制教育的质量低下
在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中,师资队伍缺乏专业性,任课教师在法制教学的水平上有很大的差异性,学生在学习法律教育知识方面的热情不够高涨。当前的法制课程,任课教师很多都是以带班的形式上来的政治教师,甚至还有的是由班主任或者是学校的领导来兼职,很多的教师还从来没有接触过相关的法律教育,还有一部分的教师虽然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是缺乏一些相关的实践经验,很大程度上都是要依靠自身对教材的理解和自学,当遇到教材意外的问题时就会感到无从下手,有的甚至无法对学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教学质量,还有的学校聘请懂得专业法制教学的人员来担当副校长,这样就可以兼职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2],但是由于个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实际的实施情况并不能很好的满足学校法制教学的空缺,使得法制教学课程完全变成了单纯的知识讲授,学生对法制教育也没有任何的热情可言。
(三)法制教育的管理缺少整体性
在学校的法制教学当中,因为缺少较为硬性的任务或者是硬性的指标,所以也就缺少清楚明了的职责和具体的目标,造成了法制课的达不到实际的效果。同时,在学校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当中因为缺少整体性措施以及和学生的家庭。社会的环境不能达到有机结合,学生在脱离学校环境之后,主要是处于家庭和社会的环境当中,而且现在很多的家长将孩子的教育工作完全的寄托在学校方面,很少对自己的孩子进行各方面的教育,即使做到了一定程度的教育,那也是很少见和片面的。在脱离了学校和家庭两大环境下的学生,智能通过社会的大环境来对其进行约束,这就造成了法制教育工作出现了严重的脱节和诸多教育死角的显现[3]。
二、对学校法制教育所存在的问题的解决路径探讨
学生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基础,是一个民族发展的希望,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避免青少年出现违法犯罪的状况,这单单是提升青少年的本身的素质,保证青少年健康发展和成长的需求,同时也是为了振兴和发扬我们民族的重要决策。针对如何把握好青少年年的法制教育工作,我们大致分为以下几年对策:
(一)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学校的法制建设
要充分开展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升青少年在法律的意识以及法制的观念,为了降低和避免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保证青少年的健康的发展和成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管理部门和学生的家长要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引起充分的重视,在教育行政的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出一套具体的教学管理措施,将法制教学的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形式中,要充分的设立起专业的法制教育机构,真正做到有人教、有人管的效果,同时还要加强对法制教学的检查和推进的力度。
(二)教学内容要丰富多样化
各个学校需对第二课堂以及社会环境中的实践活动加以充分的运用,对学生实施较为直观和生动的法制教育课程。例如给学生播放相应的法制教育宣传片或者是法治电影以及专题广播等等,多在学校举办法制教育的各种各样的法制知识有奖问答,带领学生去参观监狱的环境,组织学生模拟和演习真实的法庭,去聆听和刑事、行政、民事以及经济方面相关的审理过程,请正法部门的干警来对学生进行法制课程的讲授,让学生从根本上提升法制观念的心理的重视程度。
(三)教学要趋向规范化
在法制教学的国产容纳观众需要彻底落实《有关基础教育和发展的规定》、《关于深度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管理意见》以及《关于深度规范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意见》等要求,提升中小学在法制课程中的建设,深度改革和不断完善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要将法制教学的内容纳入到教育大纲当中,对具体的课程内容进行有效的规划,力争在升学考试当中参入相关的法制知识的考核[4]。
(四)教学的整体质量需要不断的提升
学校需要对相关的法制任课教师、法制监理教师以及班主任等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讲解和培训,并且需要对法制教育课程配备专业的法律教师,不断发展和壮大法制教育的规模。于此同时,在教学方面需要平等对待各个科目,并将法制教学课程列入到正规的考试纲要当中。
三、结语
本文主要是对学校在法制教育房中所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路径进行了分析和探讨,通过本文的阐述使我们了解到,当前学校在法制教育工作中所表现出重视程度低下,法制教育的国语形式化,法制教育的质量低下以及师资队伍缺乏专业性,对自身的职责不明确以及在教育和管理方面缺乏整体性等问题。学校如何提升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施措施以及各级教育机构,特别是对教育的主管机构中的工作加以重视,要做到内容丰富、规范教学、质量较高、明确各自职责等工作是决定法制教育工作能否可以得到真正实现的根本要求,这也是保证青少年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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