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核退伍军人补助
(一)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
3.退伍军人证、参战/涉核岗位档案记载;
4.有效失业登记证明;
(二)认定对象:
1.1954年11月以后参战退役人员;
2.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1964年至1996年在新疆等地执行核试验任务的军队退役人员);
3.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参加核试验效应试验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原与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内的其他部队的退役人员、
曾在核导弹、核潜艇等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
4.以上人员认定的条件:退役后目前居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
5.认定参战、涉核身份的依据主要以本人档案参战涉核记载和中央军委、总参下发的参战名录为依据,档案记载必须与中央军委认定的14次作战时间、行动一致方可认定。
(三)办事程序:
1.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后填写《xxx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上报街道办。
2.街道办调阅申请人档案资料,认真核实身份,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上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核。
3.区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户籍社区工作站张榜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区级民政部门将材料报地级市民政局复核,再
由地级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备案。
5、待审定、复核、备案手续完成后,由区级民政部门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录入数据库统一管理,按规定享受相关补助和优待。
(四)受理单位:各区民政部门
涉核退伍军人补助
1.问:关于在罗布泊核试验场区从事过水文地质勘探任务的部队退役人员能否按照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退役人员对待?为核试验基地押运物资、核试验基地借调部队人员,在核试验基地驻扎一年两年的,是否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实施意见》的解释,只要与核试验部队驻同一区域的部队、在核试验场区内执行过任务的部队、为核试验提供后勤保障的部队退役人员,都应认定为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应予以登记认定。
2.问:关于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证件档案丢失身份认定问题?
答:在具体工作中,对这类问题“易粗不易细”,只要本人确属参战或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经已经确认身份的同批战友2至3人的证明,即可认定。
3.问:“无工作单位”如何界定?
答:近年来,由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倒闭、破产、重组,所有制形势的多元化,“无工作单位”的界定问题很难把握。既要把政策落实好,又不能引起其他人员的攀比,造成新不稳定因素。根据部里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和当前的信访形势,我们对“无工作单位”的界定问题提出以下原则:以是否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为界线,只要是因企业改制、倒闭、破产,没有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应认定为“无工作单位”,应予以登记认定。
4.问:既是参战人员又是残疾军人,是否登记?
答:对既是参战参试人员又是残疾军人,应予以登记(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参战人员除外)。这类人员按就高原则,只享受残疾抚恤金待遇,不享受生活补助。
5.问:人户长期分离,无法核实工作情况的是否登记?
答:对人户长期分离的人员,必须要求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认定,对不按程序办法登记、不积极主动配合向登记部门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登记部门有权不予登记。
6.问:符合登记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开除公职的是否算无工作单位?
答:对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中因各种原因被开除公职的,只要不是敌我矛盾,没有重大犯罪行为的,没有享受其他生活待遇的,应认定为无工作单位,予以登记。
7.问:参加抗洪抢险、唐山地震救灾、处置“六四”事件、处置宁夏回族骚乱事件的军队退役人员,能否按参战对待,予以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的《实施意见》,关于参战人员的界定范围非常清楚。参加抗洪抢险、地震救灾不属于对敌作战范围。“六四”事件和宁夏回族骚乱事件属人民内部矛盾,上述军队退役人员不能按参战对待,不予登记。
8.问:自主择业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能否享受生活补助? 答:参战、参试的自主择业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不能享受生活补助政策。当时,他们复员时,已按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拿到了他们的经济补偿。对参加过核试验的自主择业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应予以登记,参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关政策规定进行体检。
9.问: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中,原8023部队和其他涉核人员没有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破产企业中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要求落实优抚医疗保障政策,如何解释?
答:根据民政部的解释,这次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这类人员虽然生活补助标准和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一致,但在待遇上是有区别的,这类人员只享受生活补助,不享受国家优待政策。因此,民政部等部门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时没有将这类人员纳入范围,是有依据的。
10.问:在乡和城镇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是否全部登记?
答:根据(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因此,参战退役人员只登记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有工作单位的不予登记。 根据(民发〔2007〕100号)文件规定,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因此,这次登记要求,对已体检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还没有体检的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不论在农村和城镇的都要登记,对已体检和还没有体检的人员登记审核表进行分类上报。
11.问:参战但正在服刑的退役人员是否登记?
答:对这类人员,目前暂不予登记,待刑满释放后,再无犯罪记录且表现突出的,由村委会(区社)和派出所出具证明,县区民政部门方可认定身份,从认定之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12.问:对这次漏报人员是否不再登记?
答:由于这次调查摸底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重,是不可能的。对漏报人员,只要情况属实,县区民政部门应予以认定,逐级上报。
13.问:部分退役人员档案有参战记载,可退伍证上的部队代号不在认定范围,是否给予登记?
答:对本人档案有参战记载,部队代号不在认定范围的退役人员,应先予以登记,同时将部队代号、参战时间以及参战类别等详细情况上报省厅,省厅汇总后报民政部,由民政部与军方协调确认后,再予以认定。
14.问:对参战部队留守人员是否按参战人员对待? 答:对整建制参战部队的留守人员,应视为参战人员,给予登记认定。
涉核退伍军人补助
xxx民政局
优抚科
张彦平88011740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冀民〔2008〕10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8〕155号)精神,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二、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
三、各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5。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8元,其余每人每月需补助的72元资金省内负担比例分别是:
扶贫开发重点县按省、市、县5∶4∶1比例分摊,其他县按省、市、县3∶4∶3比例分摊; 扩权县中的扶贫开发重点县按省、县9∶1比例分摊,扩权县中的非扶贫开发重点县按省、县6∶4 比例分摊。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3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8元,其余每人每月需补助的52元资金省内负担比例分别是:扶 贫开发重点县按省、市、县5∶4∶1比例分摊,其他县按省、市、县3∶4∶3比例分摊; 扩权 县中的扶贫开发重点县按省、县9∶1比例分摊,扩权县中的非扶贫开发重点县按省、县6∶4 比例分摊。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6。
五、上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享受标准较高一项的抚恤补助。
六、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制定当地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抚恤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高于省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解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今年调标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七、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八、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表》
4.《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6、《部分参战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xxx民政厅
xxx财政厅
二○○八年
十二月十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表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年
附表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件4: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件5: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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