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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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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试行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坪山x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AA经济特x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AA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x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坪山x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包括坪山x本级和上级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案调整或工程量清单误差,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规模、数量或标准方面发生改变,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

  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或设计、勘察、监理等咨询服务类合同价款增减,称为单项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严格时效,强化预控”的原则,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省投资,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的目标。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工程变更。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并明确变更原因及变更责任,必要时进行相关论证后,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确定并实施。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严禁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工程变更项目金额达到x建设工程招标金额数值,且与项目主体可分割、与原工程量清单内容无关、质量和安全责任界限能明确划分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按《AA市坪山x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第七条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1000万元以上的;2.认为有重大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2.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合同额10%且金额大于50万元,但未达到重大变更标准的。

  (三)除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单项变更为一般变更。

  第三章职责和分工第八条x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工程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对工程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并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的要求,处理及实施工程变更相关综合事务,负责工程变更申请提交及审查、变更方案比选、初步论证,变更项目造价的审核。x政府投资项目各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分别制订内部工程变更管理规程,报分管x领导审阅同意后,再报送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x审计部门备案。

  工程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仔细审查施工图,做好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调查,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并仔细核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以减少工程变更。在编制招标文件和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和价款调整方法,从严控制工程变更。

  x发改部门负责项目规模及概算调整的审核;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x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对重大工程变更进行技术评审工作;x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工作;x政府投资项目前期部门负责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管理,并配合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x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x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对重大单项技术变更(不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引起的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以及规范标准的变更)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工程变更技术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独立、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x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由分管建设的x领导担任主任,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x发

  改部门以及x政府投资项目前期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日常机构设在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员由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AA市建设工程专家库选聘。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变更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从x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审核及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施工单位负责对审批通过的工程变更进行组织实施,并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费用预算。

  第四章工程变更流程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审批后实施。

  (一)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程自行审批;(二)较大单项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参与。论证通过后建设单位须将专家论证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三)重大单项工程变更,须报x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进行工程技术评审,并经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x领导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但经x政府会议纪要通过,且变更图纸经审图机构审查,可不经x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评审。

  (四)建设单位在提交变更申请至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前,须按下列程序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相关资料一并提交:

  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建议→设计单位分析→造价机构复核→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交申请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分析→造价机构复核→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交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建议→设计单位分析→造价机构复核→建设单位提交申

  请建设单位应将审批后的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50万元的变更资料在五个工作日内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因参建单位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突破项目总投资的,建设单位要事先提请x发改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重大工程变更进行方案评审及初步论证,并至少应提交二个以上备选方案供x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权衡技术可行性、施工难易程度、对工期的影响和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对备选方案进行比选、优化,确定工程变更方案的过程,重点对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报批的重大或较大工程变更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变更审批表;2.工程变更的原因或依据;3.工程变更的内容及范围;4.工程变更与主体结构的不可分割性;5.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程量及价款的增减;6.工程变更方案评审及初步论证资料;7.工程施工图、地勘资料及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文件材料、计算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十五条x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对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经济技术与实施合理性进行评审,并于接受工程变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x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工程变更按照市、x有关规定实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变更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或直接向x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未履行本办法相关审批程序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x发改部门和x审计部门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标投标时,应将本办法要求的和管

  理工程变更所需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参与各方应对其出具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审批的,一经发现,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在启动工程变更程序前,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共同书面明确变更原因和承担变更责任的参建单位。若因地质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较大或重大变更,则将该较大或重大变更统一依照重大变更审批流程处理。若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在评审中确认该变更系由参建责任主体造成的,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三年内,全x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向该责任主体单位购买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前,应充分了解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周边已建项目的经验教训,通过技术措施加强对工程变更的预控。

  第二十条对由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规避变更审批和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而未追究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失职造成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予以相应处罚。建设单位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同一责任主体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累计两次及以上的,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三年内全x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向其购买服务:

  (一)因勘察单位责任引起同一项目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300万元的;(二)因设计单位责任引起同一项目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300万元的;(三)因造价咨询单位责任引起工程结算金额与合同价相差10%以上的;(四)因责任主体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影响工期及投资控制,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x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x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实施期间超概算、超预算现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包括由x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组织实施,通过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债务、PPP模式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变更,建筑装饰材料、设备档次不得随意变更。在项目建设中如遇不可预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遵循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完善使用功能的原则,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初步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经批复同意后,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跟踪服务单位应对变更费用进行复核。

  第五条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

  x发改委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指导,对超概算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x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资金监督。

  x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x住建局、x交通运输局、x水利局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技术指导,对归口管理单位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查。

  三、项目变更范围及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导致合同造价调整的工程变更事项,包括:

  (一)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变更,包括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调整使用功能等发生的变更;

  (二)设计或清单编制原因引起的变更,包括:因设计错漏、施工图完善、设计规范调整等发生的变更;因清单工程量清单误差或漏项发生的工程变更;

  (三)施工现场原因引起的变更,包括: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工艺、流程方法等发生的变更;因不可预见自然因素或工程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发生的变更;

  (四)政策原因引起的变更,包括:因政策性调价、规范性文件修改、节能环保需要等发生的变更。

  四、项目变更程序

  第八条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组织专家组成变更论证小组,对工程变更的理由进行确认,形成书面报告,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审核同意,x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报x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九条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会同施工、监理、设计、造价跟踪服务单位提出变更意见,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审核同意后,报x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一般变更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应坚持“先审批,后施工”的原则。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及软基等紧急抢险处理的情况,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时,为保证项目建设安全、质量和进度,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施工单位应在该项目变更施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计算清单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申报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当时情形。

  第十二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提供有明显标示尺度的影像资料,建设单位经办人、复核人、分管负责人、监理及造价跟踪服务单位应在附件上签字。复核必须要有具体意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变更引起投资主体、地点及总额发生变化的,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五、项目变更责任

  第十四条严禁利用项目变更机会擅自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项目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项目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五条有关监管部门,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批、备案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未妥善保存工程变更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因施工方案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担;因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等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程变更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十九条勘察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程变更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

  (二)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

  (三)其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的。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工程变更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或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定,擅自为建设单位提供报批设计资料的;

  (二)为项目实施单位提供与规划许可证要求不符的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联系单的;

  (三)提交材料标注的指标与实际计算结果不符的;

  (四)其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

  第二十一条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一)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迎合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二)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三)由于清单漏项、误差等过错,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的;

  (四)跟踪审计单位未对变更进行认真复核,造成变更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管单位对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因政策调整等原因与上级文件或行业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镇(街道、园x)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

  2.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

  3.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

  x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试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xx经开x管委会,x直有关部门:

  《xxx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x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x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xxx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合政办〔2018〕64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x政府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x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xx经开x、x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所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变更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x住建局、x城管局、x农水局、x园林绿化管理中心、x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xx经开x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牵头审查单位是指负责牵头组织变更审查的x住建局、x发改委、x农水局、x市政园林绿化管理中心、x重点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等单位。其中,大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类代建项目的工程变更由x住建局作为牵头单位,其他项目,牵头审查单位原则上是指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委托代建项目由委托单位或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审查,x发改委、x住建局、x财政局、x审计局、x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等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变更会审。牵头审查单位需随机从我x成立的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参加变更会审。

  第四条xxx级投资由我x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由我x负责。xxx级承担建设资金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上限控制,超出合同价的部分由我x自行承担;低于合同价的按审计价款结算。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程变更管理规范有序。

  第五条x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六条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满足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变更内容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设计内容的;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的;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减少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设计优化的;

  (五)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约用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而进行调整或修改设计的;

  (六)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x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七)受地理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影响,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取消的;

  (八)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修改,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

  (九)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因相关规划、x域规划的调整,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工期进行调整的;

  (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的。

  第三章变更的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向牵头审查单位提出会审申请。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会审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件和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以及依据合同约定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二)工程变更申报表。申报表须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

  (三)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四)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

  (五)工程变更方案论证报告。其中,单项变更造价净增加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比选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六)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和预算书;

  (七)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八)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九)其他必要的会审资料。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会审由牵头审查单位报请x分管领导同意后,会同参加审查单位共同进行。

  牵头审查单位应当形成工程变更会审会纪要报x分管领导审批,并发参加审查单位存档备用。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AB岗参会制和缺席默认制。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会审主要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得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数量和价格进行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数量和价格,以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时,列入清单内的暂定量和暂估价的总额各自不得超过控制价的5%,且明确使用范围和内容。其中,单项暂定量的累计调整增量不得超过该项暂定量的20%。

  暂定量和暂估价在额度范围内使用的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做好现场计量工作,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下述情况不需要履行会审程序,结算时据实扣除:

  (一)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进行甩项处理的,原则上不得作为变更上报会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辖x乡镇(街道)出具的征地拆迁近期无法完成并建议甩项处理的函件,在确保道路交通设施功能齐全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报x政府批准同意后,做甩项处理,结算时据实扣除。

  (二)合同内工程内容因实际情况并经项目建设单位论证确属不需要实施的:

  1.合同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1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2.合同价(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2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3.合同价(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3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4.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5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三)对设有暂列金额的项目,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小于10万元(含)且累计不超过暂列金额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程序自行组织审议,不再履行变更会审程序。

  前款(二)(三)两项中单项变更金额(负变更以绝对值计)累计超过暂列金额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资料,分析各项变更情况后报x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会审和报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牵头审查单位在例会前受理报审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指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充齐全;

  (二)牵头审查单位会同参加会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会审。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会审单位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

  (三)参加会审单位应当逐条回复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牵头会审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参会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审单位半数(该数值位于两个正整数之间的,取下限正整数)不同意变更的,牵头审查单位不得作出同意变更确认;

  (四)对于经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并且会审拟通过的工程变更申请,但仍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牵头审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印发变更会审会纪要;

  (五)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原则上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少于50万元且累计低于该合同总价5%的,在变更会审会纪要印发后,项目建设单位即可组织实施;对于单项变更造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或累计超过合同总价5%(含)的,经x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对设有暂列金额的项目最终结算报审价超过合同价,或者未设暂列金额、最终结算报审价超过合同总价5%(含)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会审资料(含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述子项),对项目变更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合同约定对相关责任单位提出违约处理意见后,将项目变更整体情况和拟处理意见报x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凡未按照前述程序申请的变更原则上不予会审。但确属应急抢险范畴且非合同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费用实施的变更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先行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同步办理设计变更相关手续。

  第四章变更实施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会审。但未经会审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拆分申报。

  第十九条工程变更会审时,如认为属招标清单不准确造成的变更,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招投标管理监督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招投标管理监督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政府相关规定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复核。参加会审单位根据复核结果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牵头审查单位。

  第二十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规划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因征地拆迁范围调整或主体功能变化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由辖x乡镇(街道)或功能变化提出单位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原规划审批部门审核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后,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的,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内容应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变更后的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工程量较大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工程预算价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超过工程公开招标限额但不宜分割的变更部分,仍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并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且概算调整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一经发现,由x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引起工程变更,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一经认定,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级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xxx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合政办〔2018〕64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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