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quo公共安全&rdquo俗称&ldquo人民公安,英文:people'spublicsecurity,俗称“人民安全”在中国公共安全&rdquo警察特别是指公安机关中的人民警察&ldquo公安警察&ldquo人民警察负责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安全,简称“人民警察”警察。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单位和个人收集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单位和个人收集篇1
恐怖主义是危害、破坏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人类的共同敌人。2015年12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政府一贯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打击任何挑战人类文明底线的暴恐犯罪活动。
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其他恐怖活动。
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国家机关
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公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和组织享有下列权利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公民和组织应履行下列义务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不得编造、传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
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
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单位和个人收集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是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有关反恐工作体制机制和手段措施的综合性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依法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反恐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反恐防恐知识,提高辨识能力,共创新时代幸福平安西宁。
●什么是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哪些属于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反恐防控,公民和组织的义务有哪些
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物品、资料、信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
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单位和个人收集篇3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六十二条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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