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x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x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x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x集中管理,大城x可以实行x、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x和计划单列x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x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x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 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x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 在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站、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x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 购置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辆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第四章 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和城x中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
为提高环卫车辆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促进城x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环卫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x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x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x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x集中管理,大城x可以实行x、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x和计划单列x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x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x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x规划选择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 在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站、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x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 购置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修理工人(含辆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城x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和城x中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环卫作业车辆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卫作业车辆安全管理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各环卫相关单位:
2月25日8时30分,xxx环卫处一辆环卫车和一辆载满乘客的商务车在204国道(xx境内)某路口相撞,发生致7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望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吸取事故教训,以坚决的态度、扎实的措施,切实加强环卫作业车辆安全管理,确保环卫作业正常安全运行。为此,根据上级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环卫车辆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对驾驶人员,各单位必须开展安全作业上岗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组织学习新交通法规,熟悉掌握安全作业要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驾驶人员定期开展安全作业教育活动,切实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自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超载驾驶,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严格车辆管理制度
各单位要完善车辆管理制度,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严格责任落实,对各类环卫作业车辆要定期组织全面检查和养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建立坚持每天出车前的车辆安检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带“病”车辆上路。对超期服役的车辆应坚决予以淘汰,禁止上路行驶。
三、规范环卫车辆作业
坚持从安全生产出发,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环卫车辆作业时间和运行路线,尽量避开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作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垃圾运输等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严禁闯红灯、逆向行驶、超载、超速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各相关单位必须严肃查处。机械清扫、冲洗车辆应避开早晚人流、车流高峰时段作业,作业时严格控制车速、水压和水流量,避免扬尘、溅水;遇有行人或车辆应鸣笛告知,尽可能减少对其影响。小型电动作业车辆应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如无非机动车道则必须靠道路最右侧行驶,严禁驶入机动车道。车速应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下。
四、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各单位应为所有环卫作业车辆办理上牌、投保手续,对不能办理上牌、投保的车辆,要予以封存、禁止上路。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要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在车(箱)体上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要立即对环卫作业机械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等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彻底排查隐患,凡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排查情况于3月15日前报环卫科。
同时,各街道、开发区要重视并加强环卫保洁人员的安全生
产教育、防范与管理,时时抓在手中,放在心上,杜绝安全漏洞,确保人身安全。
五、强化安全作业监管考核
各环卫所和环卫作业单位为环卫行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环卫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对下属单位和环卫作业外包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监管,确保责任落实、监管到位。
各环卫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落实,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以最严的标准与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安全工作。
x环卫部门将把安全生产作为今后日常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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