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教育论》是由刘次林博士博士所著。是刘次林的博士学位论文。在他毕业的那年曾经由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过,在理论界和中小学都有一定的影响,表明了人们对该论文基本思想的认同和兴趣。《幸福教育论》从教育学角度对幸福概念做了创造性的界定,并认为教育与幸福具有天然的联系,只是当代教育实践使幸福与教育的这种天然联系受到了损害。《幸福教育论》所提出的幸福教育理论运用主客体内在统一的辩证思维,从智育、体育、德育和教师工作等方面对教育进行了理念上的深刻革命。
幸福,是一个人言人殊的老话题。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从学术研究到世俗生活,都有十分丰富而又不同的看法。从学科研究来说,伦理学对它讨论得多些,教育学则研究得不够。刘次林选择"幸福"这一论题,并将它与教育联系起来,除了他对思想与现实中的人道主义问题有着特殊的敏感和热情之外,与他本人一向较为独立、内向而又执著的个性不无关系。他把受健全的教育看作人的权利,认为学校教育应当教人以健全合理的幸福观,并使人得到幸福的感受。他的基本构思与价值追求的旨趣使论文关注到当代国际教育讨论的热门话题。
一、人的生活
以人的生活为目的有两层含义: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看,要以人类的生活为目的;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看来,要以个人的生活为目的。
人的一切活动,一切思想,一切文化都应该服务于、服从于人自身。远在古希腊时期,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便肯定了人在宇宙中的崇高地位。苏格拉底通过呼吁"认识你自己"将哲学研究的主题从自然回到了人自身,这也蕴含着"以人的生活为目的"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则大大发展了"人是目的"的思想,他们把目的王国从哲学理念转回到现实的可能性生活之中。
因此,在"教育要以人的生活为目的"这一命题中必然地包含了对每个人个性的充分尊重。对个人的尊重就是要"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黑格尔在这点上与康德是一致的。尊重从来就是相互的。实际上,一个人若不能把自己当作目的,他就不是真正的人;
二、教育以幸福为目的
当我们说明了教育以生活为目的,生活以幸福为目的后,教育以幸福为目的便是水到渠成的必然结果。世界著名的教育家乌申斯基说:"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学生获得幸福,不能为任何不相干的利益而牺牲这种幸福,这一点当然是毋需置疑的"。教育以幸福为目的既是一种实然事实的存在,也是一种应然价值的追求三)教育的幸福目的与"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
教育的幸福目的也是所谓"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得以统一的价值标准。教育目的的个人本位论相信个人的价值高于社会的价值,教育的目的在于满足个人的发展需要,使个人在自身完善中获得幸福。
幸福是什么?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幸福就是人的根本的总体的需要得到满足所产生的愉快状态。"作为一名教师更应有义务把握好幸福教育的含义,在科学的教育观指导下,使学生获得幸福的感受。使他们形成正确的幸福观和自信心及自主追求幸福的能力,从而使他们逐步发展成为拥有幸福能力的生命的主体。
教育的目的是什么?该书中特别指出:教育的幸福目的应该是其他教育目的的终极目的。教育的目的是一个复杂的、多维度的、多层次的系统。教育有认知上的,情感上的,意动上的近期目标,也有牵涉到政治、经济、文化上的长期目标;教育有为了升学、就业、较高经济收入、提高社会地位等功利性目的,也有为了身心的全面发展、精神世界的陶冶、生活情趣的丰富等非功利性的目的。但不管是什么目的,只有把它置身于"人的幸福教育中",它才是有意义的。
苏霍姆林斯基认为"要使孩子成为有教养的人,第一要有欢乐幸福以及对世界的乐观感受。"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传授知识,而是以知识为工具理解生活、创造生活、并不断的追求生活得意义。使学生在这个过程中获得物质和精神的满足感,产生丰富的幸福体验。这就要给他们自我体验,自我实现的机会,给予学生尊重和指导,给学生交往与对话的权利和机会,让学生在多元系统中学会做事、学会生活、学会做人。
现行的教育只有让孩子生活在现实的社会生态环境中,我们才能使孩子把这一切看得真真切切、明明白白。未来社会需要的是具有创造性、个性化的人以及能承受风险和挫折并能对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变化进行敏锐的选择和大胆尝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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