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章应出示下列证件:
1、上级单位介绍信(留存)
2.代理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二)企业单位刻制行政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留存)
2.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除上述手续外,外国企业和单位还应持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的委托书或介绍信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所需证明;
1.在介绍信上刻制登记机关的公章(留存)
2.注册证书
3.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留存)
(4)报关专用章的刻制以报关证书、单位介绍信(留存)、代理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为准
(5)印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出示相应类型的公章刻制证明外,还必须有在官方报纸上刊登的声明(由报纸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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