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搬迁和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个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含义:
1.1贷款期限:包括总贷款期限和单笔贷款期限。总贷款期限是指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期间;单笔贷款期限是指从单笔贷款分次支取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约定日期止的期限。
1.2提款期:指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提款的期限,包括经协商一致后延期提款的期限。
1.3提款日:指每笔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的日期。
1.4还款期限:指从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期限,包括经协商一致重新确定的还款期限。
1.5工程建设期:指从工程开工日期到工程竣工日期的期间。
1.6项目运营期:指从项目完工之日起至运营期结束的期间。
1.7工程竣工:指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已经完成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包括按要求进行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并已交付使用。
1.8天/天:指工作日;如果日期的最后一天/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9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香港银行同业拆息(LIBOR/HIBOR):指路透社公布的提款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同期伦敦/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1.10贷款比例:指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占项目贷款总额的比例。
1.11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营运资金需求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求。
1.12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二条借款人承诺
借款人承诺如下:
2.1项目建设和贷款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符合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新设立的项目法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目的和还款来源明确合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和环境保护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法定管理程序和出租、销售程序;符合国家关于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已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2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借款人为了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或盖章本合同;积极办理或配合贷款人办理合同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不存在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合同效力存在缺陷的其他情形。
2.3所提供的担保是合法有效的:借款人保证保证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抵押物设立担保;签署担保合同的是授权签字人;监督担保人积极办理或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及担保的登记手续;担保的效力不存在其他缺陷,或者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2.4诚信履行合同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和方式使用贷款,不得利用贷款从事非法活动;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贷款人对贷款和担保的监督检查;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切忌负债;没有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2.5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
2.6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借款人、担保人、股东、项目和财务的文件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第三个基本条款
3.1借款
3.1.1贷款用途:用于张家口第一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搬迁及技改项目建设..
3.1.2贷款币种及金额(大写):陆仟700万元整。
3.1.3贷款总期限:七年(含一年宽限期)(大写)(年/月)。
3.2利率、罚息和复利
3.2.1借款利率
3.2.1.1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根据/(每笔贷款的提款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单笔贷款期限/总贷款期限)期限对应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数/(上/下)浮动/%,直至贷款到期日。
(2)浮动利率:根据每笔贷款的提款日期(每笔贷款的提款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单笔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总贷款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为(升/降)0%。浮动利率调整以三个月(大写)为一个周期。从中国人民银行下一轮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第一个月贷款的相应日期起,新的贷款利率将根据相应期限调整后的基准利率确定,贷款人不得另行通知借款人。如果没有对应的贷款日期,则以当月的最后一天作为对应的贷款日期。
(3)其他方法:/
/ 。
3.2.1.2外汇贷款利率按以下方法确定:
(1)/(大写)个月/(LIBOR/HIBOR)+/%,由贷款利率上浮/(大写)个月构成;
(2)执行年利率/%至贷款到期日;
(3)其他方法:/
/ 。
3.2.2计息和结息方法
3.2.2.1借款利息按月(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月/季末月)20日。
3.2.2.2采用固定利率贷款,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对于浮动利率的贷款,按照每个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利率在单个结息期内多次波动,应先计算每个浮动期的利息,然后再加上每个浮动期的总利息。适用其他利率的,按照约定计算利息。
如果贷款到期日在3.2.2.3是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正常还款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顺延期间按照约定的计息方式收取利息。
3.2.3罚息
如借款人在3.2.3.1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本金,贷款人应按逾期期限,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从逾期之日起计收逾期贷款罚息:自逾期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罚息按50%计收(大写);70%(大写)以上30天至60天(含60天);超过60天加收80%(大写)罚息。如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被中国人民银行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调整。
如果3.2.3.2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将按约定的贷款利率收取百分之一百(大写)的罚息,罚息利率自借款人违约之日起计算,直至还本付息。
若同一笔3.2.3.3贷款逾期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罚息利率按较高者计算。
3.2.4复利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自未按期支付利息之日起按/(季/月)计算复利。贷款到期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复利;贷款到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3.3提款和贷款支付
3.3.1退出条件
申请提款时,3.3.1.1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具有贷款主体资格;其相应的决策机构或授权机构已依法作出同意借款的决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2)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已经履行了已建项目的法定管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取得环保、土地、规划等法律文件;项目循环贷款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相应部分;如果销售/预售已经开始,获取销售(预售许可证);当前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已足额支付;
(4)项目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且在贷款前已完全(完全/同比例)到位;若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原投资额,且贷款人追加贷款,则借款人追加项目资金在贷款前已经到位/(均/同比例);项目的实际进度与已经投入的投资额相匹配;
(5)贷款人要求的相关担保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担保合法有效;
(六)贷款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贷款合同、交易合同的约定;
(7)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所作的相关承诺在每次提款时仍然真实有效,没有发生重大或实质性不利变化,也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重大不利情况;
(8)其他协议:/。
3.3.1.2如果借款人未能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6/9)个月内履行3.3.1.1协议的条件,贷款人有权终止本合同。贷款人解除合同时,借款人的异议期为七天,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3.3.2提取方法
3.3.2.1中的贷款支取采用以下(1)种方式:
(1)一次性提款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①支取日期为/年/月/日;
②退出期限为2011年7月27日至2012年7月26日;
(2)分期支取,支取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具体提款计划如下:/
/
/
/
/ 。
其中,付款人从/到/的提款金额不得小于/。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期、提款期限或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未提款贷款,并按取消金额的/%收取违约金,有权重新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及提款条件。
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取的贷款金额未达到约定最低提取金额的,贷款人有权按约定最低提取金额的/%收取违约金,并有权重新确定是否发放贷款及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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