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三权分立原则。也就是说,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承包权和经营者使用权应当分离,所有权应当清晰稳定
该村位于中部,325省道从中穿过,距离镇政府3公里,距离大峡谷旅游区7公里。该村辖6个村民小组,484户,人口1607743人,其中农村52人,县、省110人,省外278人。全村农业用地总面积7427亩,其中耕地1778亩,园地2697亩,林地2952亩。农民工收入55万元,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806元。主导产业是茶叶、蔬菜、旅游、养猪。农村集体经济年总收入763万元。
一、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截至年底,全村土地经营权流转604亩,占全村耕地总面积的33.97%,土地流转183户,占全村484户的37.81%。其中:大规模土地经营权已从4个地方流转,流转土地153户,占全村484户总户数的31.61%,流转土地面积580亩,占全村耕地总面积的32.62%;农民中零星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有30户,占全村484户总户数的6.20%,转让土地24亩,占全村1778亩耕地总面积的1.35%。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主要是转包、转让、出租和交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农用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
1.大规模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已经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颁布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村委会成员解放思想,结合本村情况,抓住机会深入农户,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宣讲土地流转政策。现代农业展园、皇家园林、山水园、农菜专业合作社等企业实体相继引进入村,形成以土地流转为基础的“三园一社”格局,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大宗土地经营权到处转让,转让土地580亩,占全村1778亩耕地总面积的32.62%。共涉及153户,占全村484户的31.61%。
2.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增加了土地规模经营的收益。农村大规模土地流转凸显了土地规模经营的效益。第一,大块土地的流转增加了土地投资。租赁土地的企业平整了土地,全面整治了水电、道路和沟渠,引进了高效的农业设施,从而增加了土地投资。年,现代农业示范园留在村里,租了210亩地,对出让的土地进行了水、电、路、沟的综合整治。根据县域经济发展要求,引进高农公司、赤城生物、县农科院等7家企事业单位入驻展园,培育花卉、优质茶苗、五倍子、油茶苗,投资500多万元,产值近千。二是土地经营权流转户年收入增加。土地出让户土地收入稳定。土地出让户每亩土地租金500元,国家惠农补贴60元左右。土地出让户每亩土地的固定收入可达560元左右;土地流转户收入增加。农民土地流转后,租赁土地企业的从业人员优先录用被流转土地的农民,使其在稳定土地收入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就业收入。2000年,在会展园区工作的土地流转户平均收入为1.7万元。其中最高户达XX0元,最低户也有3000元。
3.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和土地规模经营对当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首先是土地规模经营的示范。2000年,随着现代农业展示园对村内210亩土地的出让,土地整治和现代农业设施的引进,充分发挥了土地规模经营的效益。随后,御景园、拓景园、兴农蔬菜合作社等经营实体与该村农民签订了大宗土地流转合同。年,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将总部迁至该村,一期出让土地80亩,建设高标准蔬菜示范基地,并逐步向周边辐射,带动了全村、全镇乃至全县的蔬菜发展。二是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和示范。随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企业加大了投资力度,建成了2XX平方米的高标准温室和700平方米的封闭式苗圃,引进了高科技农业栽培技术,进行了茶树种苗的无性繁殖,利用漂浮育苗技术培育了烟苗、小葱等经济作物,为我县支柱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推广和示范了农业新技术。
4.土地经营权流转凸显四大效应。土地经营权流转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发展了现代农业,促进了产业化经营,极大地提高了土地流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累了农业发展的后劲,呈现出四大效应。一是推进规模化、区域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通过土地流转,打破了一户一户的商业模式,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迈进。会展园区已成为我县茶叶、烟叶、葱育苗基地和农业新技术培训示范基地。二是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特色生态无公害农业。借助业主对农业生产的投入,提高了农业的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为农业标准化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建设了高标准的非公有制蔬菜基地,产品已销往上海、武汉等大中城市,今年将销往香港市场。三是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业主将转让的土地作为“生产车间”,及时将产品推向市场,实现低成本高效益的扩张。第四,加快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成功转让土地的农民,除了每年有固定的租金收入外,还可以去业主基地从事生产劳动,从农民变成产业工人。同时,随着土地的流转,农民也将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转移给抗风险能力强的所有者,获得稳定的收益。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1、宣传工作不到位,制约土地流转。少数村干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认识不全,在流转过程中指导不力,方法不当。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不熟悉,思想认识不足,有顾虑,害怕土地流转失去承包经营权,影响自身利益。此外,农民对土地的依恋很深,宁愿广泛经营也不愿外出。
2.不规范的流通行为增加了流通纠纷的隐患。对于少量大宗土地的流转,农户虽然与业主签订了书面的土地流转合同,但合同文本不规内容过于简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未经农村土地承包主体村民委员会核实和盖章的;也未报乡镇农村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农民之间的土地流转多为口头协议,留下了纠纷隐患。
3.流转后缺乏管理导致农业用地变化,流转期满后很难将土地全部归还农民。在几次土地流转后,所有者缺乏保护耕地的意识,对土地实行掠夺性管理,导致土壤肥力下降,或者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使土地难以再耕种。
4.流通机制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服务。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服务功能没有发挥出来,特别是协调流转、指导签约等服务跟不上,制约了土地流转。
5.土地流转补偿制度不完善。没有土地出让补偿制度,土地出让金的确定没有可操作的价格标准,没有考虑涨价、土地升值等因素。长期以固定价格支付土地出让金容易损害农民利益。
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1、坚持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三权分立原则。也就是说,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承包权和经营者使用权分开,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只有明确土地承包权对农民的法律意义,才能有效保障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二是法律、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是农民最大的社会保障,维护农民基本权益最重要的是维护土地权益。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合同,坚持土地自愿流转。无论转移方式如何,都要尊重农民的选择和意愿。土地流转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坚持有偿流转。三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土地流转必须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流转后的土地利用应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尽可能满足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的要求,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总之,要综合利用和开发出让土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2.加强制度建设,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相关制度,推进流转规范化,提高流转质量。第一,明确管理职能。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切实肩负起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的责任,及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制定工作规则,形成配套的流转管理办法和定期工作制度,促进土地的顺利流转。二是完善管理措施。农村土地流转还处于自发阶段,没有调整各方利益的法律依据。县级政府应制定、完善并发布指导土地流转的政策文件和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使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有章可循,尽可能避免农地流转纠纷。第三,培育流通市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体系,以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为标准,在充分考虑土地等级差异、质量差、区域价格差异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类型农用地流转指导价格,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农用地流转提供法律咨询、政策宣传、信息发布、流转合同签证、流转纠纷调解等服务。第四,创新流通方式。利用好国家政策,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流转模式。比如通过置换,将农村社区废弃的厂房和农民废弃的宅基地,置换为城镇和村庄周围的同一区域,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第五,营造良好的环境。首先,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农业保险、社会救助、特殊照顾和安置、社会互助、农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削弱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解决土地出让者的后顾之忧。其次,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加快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进一步加快乡镇城镇化进程,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服务业等非农产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使农村劳动力合理转移,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3.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引导有意流转土地的农民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将土地依法集中流转给合作社,然后合作社将土地流转信息发布给有资质、有信誉的所有者,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增加农民收入。
4.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支持。第一,加大资金投入。农业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为了激发企业和城市业主租赁土地用于农业发展的积极性,财政在安排农业专项资金时,对农用地流转实行单独的扶持资金清单,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第二,信贷支持。资金短缺是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财政部门在支持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的基础上,通过科学论证,允许业主以租赁土地上的抵押作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作为盈利农业发展项目的抵押。第三,税收扶持政策。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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