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是诉讼档案形成的重要依据,其整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诉讼案件的装订归档和诉讼档案的利用。目前民商一审案件的材料整理是按照1991年《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的一审民事审判目录的内容进行操作的。随着民事审判一般模式的形成,《民事一审目录》的内容出现了一些不足。为了进一步规范诉讼文书资料的整理工作,方便诉讼案件的装订归档和档案利用,笔者通过相关调查研究,针对民商一审案件卷宗文书资料整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就如何完善民商一审案件卷宗目录的内容和整理工作提出自己的拙见,供司法同仁探讨。
一、基本信息
1.《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以下简称《立卷归档办法》)实施前,卷内材料的整理是随机的。
2.1997年至1998年,根据《诉讼文书材料整理》,民事、经济案件按卷内目录内容装订归档,卷内材料相对有序。
3.1998年,我们开始探索民事经济审判模式的改革。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民事、经济案件先后在《立案法》中增加了未列入目录的材料,如《当事人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等。但卷内目录的整理内容并未改变,评委只是将新添加的材料放入卷内或随意附卷。
4.200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当事人地址确认》、《证据交换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证据交换笔录》、《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对此,法官在不改变《立案办法》排序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目录中相应内容穿插了新材料,但并不规范。
二、卷内文件材料整理中的突出问题
(一)《备案办法》中的“民事一审卷宗目录”与当前民商一审卷宗中的文件材料不符,主要表现在:
1.《备案办法》民事一审卷目录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司法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在大民事格局形成之前,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属于不同的类别。民用卷目录只有20项,经济卷只有26项。它们之间只有6个相似之处和22个不同之处。随着大民事格局的形成,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统称为民商事案件,目录的内容无论是20条还是26条,都不适合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的归档。
2.大民事格局形成后,《备案办法》中的“民事一审卷目录”已不能反映民商一审案件诉讼文书的新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增加了一些新的诉讼文书,如:除了原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外,还有案件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当事人诉讼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警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等。;《证据条例》实施后,当事人依据《证据条例》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回应;当事人申请后,对于证据较多或者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并制作证据交换记录;卷内目录不存在必须附卷的转换程序通知书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因此,迫切需要在卷内目录中增加这些新内容,以反映审判方式改革的新特点。
(二)不注意整理诉讼文书材料的
笔者经过调查发现,法官对诉讼文书材料的卷内整理不够重视,没有考虑整理管理的规范性、整理装订的效率、诉讼档案的利用等问题。因此,目前档案装订的卷内诉讼文书材料的整理顺序是随意的,无序不规则,直接影响档案的质量和利用效率。
(三)做法不统一
民事审判模式形成后,虽然对民商一审案件出现的新材料、新诉讼文书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做法并不统一,主要表现在:
1.其中一些分散在卷中目录的位置。卷内内容虽然反映了材料的名称,但比较零散杂乱。
2.它们中的一些被放置在与卷中的目录相似的位置,并且所做的调整是不完整的。虽然增加了一些新的材料,如:《案件审查和审判过程管理信息表》、《当事人诉讼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诚信监督卡》、《延长举证期限、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和法院通知或决定》,但不够完整。
三、改革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文书顺序。
为了规范诉讼文书材料的整理工作,充分发挥诉讼档案在服务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的作用,笔者经过调查研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身工作经验,就民商一审案件诉讼文书材料目录的整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一审民商事案件目录的内容
笔者认为,除6项内容相同外,其他可用、不同、不完整的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组合、修改和补充,使民商事一审案件目录更加完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统计信息管理的规定,将《立案审批表》修改为《立案审查信息表及审判流程管理》。
2.将“起诉书或口头申诉记录”和“起诉书及附件”合并修改为“起诉书及附件”。因为,将起诉书改为起诉书,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符合当事人的总名。在实践中,一些文盲政党要求有人代表他们提出申诉,很少口头提出申诉。因此,建议取消“口头投诉记录”。
3.将《立案通知书(受理)》、《案件受理通知书》合并修改为《案件受理通知书》,结合审判工作改革后新增的《当事人诉讼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警示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通知书》、《诚信监督卡》等诉讼材料。立案时,这些新材料必须由法院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诉讼的有关规定和需要附送的材料。
4.将“支付诉讼费或免办手续”和“支付诉讼费通知书和收取预付款”合并修改为“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审批手续和收取诉讼费”。由于部分案件当事人起诉时经济困难,应附上减、免、缓的申请和法院是否核准的审批程序。但原目录内容简单,实践操作不便,补充完整后清晰易操作。
5.将“应诉通知书回执”和“送达申诉回执”合并修改为“应诉通知书”和“送达回执”,同时修改为“申诉送达副本、法院传票公告和张贴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证明通知书、诚信监督卡等”增加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补充当事人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和答辩”因为有些诉讼文书必须送达被告,有些案件是因为被告下落不明而依法公告送达的;在某些情况下,发现在审判过程中需要增加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些诉讼文书真实反映了案件的程序问题,必须附呈。
6.“授权书、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合并修改为“原、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由于本栏反映了各方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故“鉴定委托书”不应置于本栏,应予以注销。
7.“证据原件及被告人”修改为“证据收据、证据原件、被告人及第三人”。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会有第三方的证据;《证据条例》要求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出具收据。因此,应增加第三方的证据材料和证据收据。
8.“诉讼保全或预付款申请及本院裁定”修改为“财产保全(担保)申请、先予执行申请等”。、本院作出的裁定和复议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送达回执”。因为这些材料是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所必需的,所以应当在卷内目录的内容中有所体现。
9.“诉讼保全或者垫付执行记录”修改为“财产保全、垫付执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记录”。由于这些材料涉及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执行先予执行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卷内目录的内容中有所体现。
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和“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取证材料”合并修改为“询问、调查(勘验)笔录、调查取证材料”,增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庭调查取证程序和答复”。因为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批准都是反映审判改革出现的新材料,符合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应该体现在卷内目录的内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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