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电网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项目:第二条施工地址:第三条甲方的安全责任1。开工前,甲方应向乙方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或资料。2.甲方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在开工前报甲方备案。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安全生产、防火管理和监督检查。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规定,制止和纠正乙方不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其退休。4.甲方指定同志负责联系乙方安全生产。5.甲方负责签发工作票,工作票上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整,并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6.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进行测试..7.乙方施工期间,如发生甲方电网及设备事故,甲方负责调查、统计和报告。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重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的书面结论和处理意见。8.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由甲方造成的事故由甲方承担..9.因下列情况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1)人身伤亡事故;(2)施工机械及主要生产设备严重损坏;(3)工厂发生火灾事故;(4)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不听劝告;(5)施工现场脏乱差,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第四条乙方的安全责任乙方作为工程的承包商,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认真履行以下安全责任:1。乙方提供的承包工程所需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2.乙方必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条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条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条例》和甲方工作票制度等相关电力生产法规及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用工合法。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4.在施工期间,乙方应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30人以下者应兼职)。乙方指定为安全工作联系人。5.对于乙方的所有施工活动,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应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正确、全面地进行。未经措施或交底,严禁安排施工。6.乙方为本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仪器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达到安全要求。因仪器使用不当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的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加或更换人员)及考试结果报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格有效的资格证书。开工前,乙方应到甲方办理临时通行证,佩戴通行证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将通行证借给他人。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甲方提供的施工区域、工作环境、设施、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旦开工,即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工作环境、设施、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处于安全状态。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内安装临时围栏或警示标志,不得超出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与施工无关的设施设备;甲方的防护设施和标志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改。1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需用电用水,应提前与甲方联系,不得乱拉乱接。出现故障时,立即中断运行或切断相关开关。11.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完成工作,完成材料,清理现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13.如发生人员伤亡、电网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经营的不安全情况,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乙方应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的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则》。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通过电话、电传或电报向事故所在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报告,并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由乙方进行统计和报告;发生《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重大事故,应当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派人保护现场。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乙方的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第五条甲、乙双方的联系方式和回复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相互发送。收到对方书面联系后,双方应在4小时内回复。第六条施工保证金甲方预留工程资金的10%作为乙方的保证金..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严重人身伤害、电网、设备及以上事故,工程竣工验收后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安全事故之一的,扣除相应金额的安全保证金:(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电网及设备重大事故的,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2)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电网和设备事故,扣除50%的安全保证金;(3)乙方人员违章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第七条违约责任1。如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提供的相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3.如发现乙方现场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甲方员工有类似违规行为的,按照甲方相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扣分,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4.乙方未设置安全监督人员;未能正确、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的特点和施工安全措施;如果本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仪器和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5.乙方人员安全工作规定未通过抽查的,乙方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殊人员无证上岗,乙方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6.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和工具造成损坏的,应按价格赔偿。7.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使用甲方设施设备的,乙方应承担每人次100元至500元的违约责任。8.如乙方未能及时整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乙方应承担逾期后每天200元至1000元的违约责任。9.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设备事故,除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由过错方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如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十二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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