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xx函【xx】257号文《关于认真落实xx分公司员工不良行为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查情况如下:
(a)思想和道德方面:
1.在日常工作中,不存在错误多、任务完成不及时、敷衍、推诿等行为。,责任心不强,作风不扎实;
2.没有迟到、旷工、早退等行为。,不遵守劳动纪律,情绪低落,工作消极;
3.不存在经常无缘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集体活动的行为;
4.未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客户红包和手续费,索要财物或借用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报销各种费用,谋取私利的;
(二)日常生活行为:
1、不经常出入歌舞厅、酒店、娱乐场所等。,消费与合法收入严重不符的行为;
2.不存在打牌、打麻将或参与赌博、玩电子游戏等其他变相赌博行为。;没有怀疑黄色、有毒、黑色。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3.没有长期拖欠贷款,贷款不还,或者信用卡恶意透支,或者经常有人借钱;
4.不从事第二职业或经商,或利用工作帮助亲友经商;没有传呼,上班时间不断打电话,和社会上坏人为伍的行为;工作时间不经常买卖股票、期货或参与传销;
5.不存在因家庭重大变故导致情绪波动较大的行为;没有经常熬夜或者晚上在外的行为。
(3)企业管理:
1.不存在财务规章制度和上级精神没有认真传达学习贯彻,单位或部门各业务操作岗位职责明确的情况;
2.不存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业务工作漏洞,网点需要解决的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情况;
3.不存在不按规定及时制止、报告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或业务事故的情况;
4.不存在越权办理业务的行为,不存在网点和部门负责人违规办理业务的情况;
5.不存在会计部门负责人、主管行长、行长不坚持每十天、每个月、每个季度清点尾箱所有现金的情况;
6.没有不按规定安排重要岗位轮换的情况。
(4)业务运营:
1.账户、账目和表格没有因未按规定进行对账而出现差异;未经会计主管审核或授权,未办理擅自入账、建议汇兑、电子汇款等行为;
2.不存在伪造、变造、涂改转账凭证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现象;
3.没有违反门到门代收代付业务和签名卡、重要凭证等经办业务规定程序的单人门到门代收代付;严格执行每天营业结束时重复清点尾箱现金或清点后未登记或签字的所有情况;
4.不存在擅自动用库存资金垫付其他资金,带着借条到达仓库的情况。无收付时偷换单,隐瞒不报出纳长款现象;擅自保管客户存折(单)、银行卡、密码,更换储户取款现象;
5.不存在允许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或大额提款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情况;不存在对开户审查不严,违反个人储蓄实名制规定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和办理公款私存的行为;
6.未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不存在盗用客户资金的现象;无擅自或虚假出具存单、凭证式国库券、个人存单等存款凭证的行为;
7.故意隐瞒和掩盖借款人真实信用状况,提供虚假贷前调查报告的;
8.没有超越权限和范围的印刷行为,没有未经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印刷行为;没有未经允许向他人介绍介绍信的行为;
9.没有私下向他人透露护送路线的行为;
10.所有业务授权案件均按规定办理;不存在混业经营现象;
11.没有故意违章操作,没有风险和不安全因素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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