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6套相关的担保合同模板
在进步社会中,合同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合同的签订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佳标准。那么我们在拟定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的6份担保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第1条第一,担保方式不明确
担保方式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担保范围不明确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责任,即以上各项。
第三,保证期不明确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的,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第二条特征
附属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也称担保和伴随,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某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主体法律关系,为其建立的担保关系是从属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
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保证被担保债务的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成立的从属性,即保证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基础,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债权范围。二、处分的从属性,即保证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第三,消灭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消灭。第四,效力的从属性。保证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可以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在后来的担保合同订立之前订立主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保证合同不从属于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也不会因此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对未来债权提前设定保证或者抵押。
补充的
担保合同的互补性是指合同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利或利益。担保合同的互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对责任财产的一种补充,即担保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担保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大,或者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从而增强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补充,即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义务并未实际履行。只有当主债务不履行时,才能履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义务,从而实现主债权。
相对独立性
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保证合同虽然属于从属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保证合同可以相对独立于被保证合同债权而发生或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与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它与被担保合同债权的成立或发生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保证合同可以独立生效,不依附于被保证合同的债权。此时被担保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无效,不会影响已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此外,担保合同有其自身的成立、生效和消灭原因,担保合同的成立、无效或消灭都不会影响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
就其含义而言,担保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订立的合同。
担保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来看,担保合同源于合同。保证合同的目的和作用是保证主债务合同的实现。因此,如果没有主债务合同,就没有必要建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成立为其存在的前提,并与之相一致。
保证合同的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主合同是否有效,保证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和适当。
首先,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中存在的,即取决于主合同的存在。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无效。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如协议为不可撤销担保),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办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单独担保合同的,视为无效;;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国家禁止作为担保人的单位,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担保合同的,视为无效担保人。
第三,担保合同的标的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或者损害社会利益的,也应当认定为无效。比如担保合同不能以人为主体成立;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能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危害公共秩序的,无效。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将砍掉债务人的一只胳膊,该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应当按照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确定。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范本: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号,以下简称主合同)上。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担保人..现在,各方已达成成本保证合同:
1.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中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必要费用;
第二,保证期截止于。
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甲方有权选择向当时的乙方或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4.如果乙方或丙方届时未能履行其义务,各方同意甲方可向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动词 (verb的缩写)各方明确表示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程序和必要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不及物动词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和丙方:
担保合同第三条借款单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邮政编码:_ _ _ _ _ _ _ _ _电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邮政编码:_ _ _ _ _ _ _ _ _电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邮编:_ _ _ _ _ _ _ _电话:_ _ _ _ _ _ _ _ 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特签订本企业贷款示范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企业借款合同范本规定,贷款金额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相关贷款事宜按《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自贷款拨付之日起,按实际拨付收取利息,利率为每月_ _ _ _ _ ‰,超计划贷款利率为每月_ _ _ _ _ ‰,逾期贷款按20%计收利息,挪用按50%计收利息。
第四条贷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资金。如因工作失误导致贷款人延迟使用资金,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条贷款人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检查过程中,借款人必须为查阅有关文件、账簿、凭证和报表、检查材料库存和施工生产提供方便。
第六条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保证人负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应在收到贷款人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还款。
第八条本企业借款合同范本的有效期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本企业贷款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盖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以上是企业贷款合同模式的具体条款。
担保合同4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担保人):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署地点: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货物销售框架合同》,乙方以赊销方式向甲方购买产品;
鉴于丙方愿意对乙方在上述《货物买卖框架合同》项下欠甲方的未偿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乙方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条:丙方担保的范围是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货款、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条:乙方和丙方对前条所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为2年。如乙方或丙方未能按本保证合同的约定偿还前条的债务,甲方有权直接向任何一方或多方索赔。乙方和丙方保证,任何一方或各方将在收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3天内付清上述款项..
第四条:乙方和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货物买卖框架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货物销售框架合同》执行。
第五条:如发生变更或撤销,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第6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未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向甲方支付最高担保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变更后的机构应按最高担保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金额不足以赔偿所受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三.违约金应在违约发生后5天内支付。
第7条:解决争端的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解释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签名)
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担保合同第五条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住房概况:
租赁物业位于(商店)。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满后乙方续租的,应与甲方协商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不续租,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解除)后三天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房屋。
三.租金
本合同约定租金: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小写:)。房租每月预付一次。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第一笔租金和抵押款人民币(小写:)。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或欠款,甲方应返还抵押款。房贷不计息。
四.租赁房屋的用途:
动词 (verb的缩写)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赁房屋的租金、抵押及相关费用。
5.2租赁期内,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扣除租赁抵押,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5.3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3天内归还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如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逾期未归还,甲方有权强行收回。
5.4乙方将房屋归还甲方时,应保持房屋及设施完好,不得存放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有权处置未经同意留下的物品。
5.5乙方支付租金后,甲方应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
不及物动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权限内独立使用租赁房屋的租赁部分。
6.2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6.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赁房屋的租金、水、电、煤气、暖气等费用。
6.4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赎回现有经营项目,但新承租人必须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6.5乙方不得利用租赁物从事约定以外的经营活动或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6.6乙方有义务安全使用水、电、气、暖等设备和设施。因乙方不安全使用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对邻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6.7乙方需要装修租赁房屋时,不得损坏房屋现有结构,并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责任退租后,附属装修归甲方免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装修。
七.丙方的义务:
7.1丙方作为承租人(乙方)的担保人自愿签署本合同,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理解完全清晰一致,并自愿以个人全部财产无限连带责任的形式向甲方提供担保。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丙方应对乙方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其地位与乙方相同,对此丙方没有任何疑问。
7.2丙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甲方未追究乙方的,甲方已向丙方提起民事诉讼
7.3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为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八.违约责任
8.1甲、乙、丙三方违反本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8.2乙方违反本合同,有下列违约原因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扣除租赁抵押,要求乙方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并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8.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出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赎回或由第三方使用。
8.2.2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8.2.3乙方在租赁场所存放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品的,
8.2.4乙方拖欠租金、水、电、卫生、暖气等相关费用。
8.2.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
8.2.6损坏的租赁房屋未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修复..
8.2.7在公共通道内或不在自己租赁范围内堆放杂物或放置其他物品,会影响他人通行或使用。
8.3违约赔偿金
8.3.1乙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的5 ‰的违约金。如果租金支付延迟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租赁房屋。因房屋及配套设施非自然折旧因素造成的损坏和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也适用上述约定。
8.3.2租赁期内,如乙方违约或未经甲方同意退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也适用上述约定。
8.4如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向甲方收回预付租金,预付租金的金额从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计算,并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九.如该房屋需要维修,而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能修复或完全修复,乙方可自行修复或改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X.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丙三方之间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I。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共同协商作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生效合同: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指纹)后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电话:电话:电话: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签署日期: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担保合同第6条第一,合同保证有其具体适用范围,不适用于劳动保证合同。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证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可见,担保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和特定的适用范围。这种担保的目的是保证交易中债权的实现,其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相对确定的。我们这里讨论的劳动保障,目的不是实现用人单位的债权,而是保证劳动者在工作中不违法,不损害单位利益。否则将对其行为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即保证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经济责任,与《担保法》规定的保证相差甚远。而且这种担保不具备一般民事担保所要求的确定性,因为被担保的所谓“债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不确定状态可以是正常履行职责产生的,也可以是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这种保证合同其实是一种不平等合同,用人单位想把自己在管理员工方面的懒惰所带来的风险转嫁给保证人,因此很难有法律依据来确定其法律效力。
二、意思自治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劳动法领域。
意思自治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订立民事合同时应得到体现和尊重。原因是民事合同中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一方与另一方的从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虽然整体上属于民事领域,但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其重要特征之一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从属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因此,民法所体现和倡导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劳动合同。同时,虽然这种保证在形式上似乎是自愿达成的,但本质上并不是出于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很多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要求提供担保人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否则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实情况下,劳动者为了获得就业机会,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中设定的保障条款。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劳动法律关系属于民事领域,就简单地适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只要法律法规禁止没有具体规当事人自愿,就应该肯定保障关系。这种观点和说法显然忽视了劳动法律关系本身的特点。
三、劳动保障合同不符合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不符合劳动保障部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贯主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不同于一般民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法色彩。它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目标,强调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关于劳动合同的保障,虽然《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肯定或否定,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在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体现,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和风险基金为订立合同的前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重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抵押款”。劳动行政部门虽然没有明确禁止以担保人的形式提供担保,但这种做法本质上与强制劳动者缴纳保证金的行为是一样的,只是形式不同,也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一种阻碍。因为,无论是物质保障还是人力保障都属于保障范围,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因违法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的利益也会得到相应的保障。
因此,确定用人单位目前采用的劳动保障合同的效力,不能简单地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而应该站在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高度,从我国劳动领域的现状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其无效。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