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建设服务型机构,优化纳税服务,是新形势下税收征管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的部门。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对于营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打造服务型税务稽查进行了深入研究,现将研究情况报告如下:
一、税务稽查服务的现状
目前,县局稽查机构开展县级稽查,具体包括对外保留稽查机构、对外挂牌、对内保留稽查人员编制、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XX年4月,我局实行“全员征收管理”模式。为了加强税收征管,稽查人员丰富了征管环节,每年主要从事重点税源管理和征管数据统计,并负责日常稽查工作。同时,为了落实省、州检查安排的专项税务检查,县局成立了以县局局长为组长,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税务检查领导小组。在实施专项检查时,首先要围绕抓案件侦查、专项检查、打击发票犯罪的要求选择检查对象。比如我局今年的审计主要是对辖区内零售加油站(中石油除外)进行全面检查,对三年以上未审计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检查。稽查权力的相对集中和稽查计划制度的实施,为县局稽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参考性的稽查方案,也避免了纳税人一年多次稽查、多次稽查的现象。其次,在稽查过程中,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服务,提高稽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税收征管关系和谐。第三,在检查方式上,实行调帐和约谈,避免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干扰。审计部门积极推进“选案、查案、审案、执行”四权分离原则,执法行为规范。
二、税务稽查服务工作的主要问题
我局县级检查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纳税服务的有效性才刚刚起步。然而,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相比,在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上仍存在一些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稽查与日常税务稽查衔接不强,执法缺乏公正性和严肃性。仍然存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纳税人难以承受。检查对象的选择缺乏标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检查多,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检查少,使检查失去公正性。同时,由于税务检查缺乏统一的证据收集标准,对同一纳税人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也不尽相同。由于证据的细节不同,往往会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目前,证据收集要求仍然缺乏标准化的蓝图。
(二)检验和选择的准确性有待提高。检查对象的确定不够准确。一方面,检验人力有限。虽然我县纳税人不多,但根据管理员的案例来源,对于纳税异常的企业,准确率不高;另一方面,信息来源少,使得案例选择中获得的信息不够全面。因此,在案件选择过程中确定的目标,往往是在稽查部门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实施稽查后,才发现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从而大大降低了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率。
(3)审计风险需要控制。由于税收立法水平低;随着税收政策的频繁调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税收立法中得到规范;税务稽查相关法律适用能力有限;税务稽查手段老化;税务稽查人员专业知识不全面,稽查方法存在一定缺陷;有主客观原因,如部分检查人员责任心不强,需要提高职业道德等,导致检查工作全过程存在检查执法风险,容易出现拖延、积压、调查不力、犹豫不决等现象。县级稽查机构处于过渡阶段,稽查人员具有稽查人员和行政人员的双重身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不必要的税收执法风险。在新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过程中,稽查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在立法界引起了很大争议,给基层执法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比如执法时,是否使用县局或稽查局盖章的文书,造成行政复议时由被告人承担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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