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记的对象和机构
流动育龄妇女拟在深圳怀孕生育子女的,应当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凭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xxx计划生育证明》到医疗机构和分娩单位接受产前检查或者分娩。
第二,要提供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或者居住证;
(二)《流动人口结婚证》(在女方户籍)或《xxx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女方最近(三个月内)的孕检证明;
(四)办理二孩出生登记,还需提供二孩出生证明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二孩审批表;没有二孩生育证明和二孩审批表的,需提供社区(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区(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户籍的计划生育政策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在下列情况下,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
1、一级儿童病残儿童,提供病残儿童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两个子女的,提供农村到城市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和父母不同时期的照片,并按核查部门的要求带孩子进行目测;
4.如被收养,提供收养证明;
5.其他情况下生育二胎的,提供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相关计划生育政策文件和xxx计划生育证明。
三、办理儿童出生登记手续
(一)本省育龄妇女应当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的材料,在怀孕后三个月内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登记手续。
本人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在认真核实本人婚育状况后,应及时在《xxx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独生子女生育服务记录”栏内添加“独生子女符合政策”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将为医疗机构和分娩单位出具《xxx计划生育证明》,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前的孕妇进行检查。
(二)外省户籍的育龄妇女,应在怀孕后三个月内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的材料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登记手续。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在认真核实本人婚育状况后,应及时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内添加“一胎符合政策”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将为医疗机构和分娩单位出具《xxx计划生育证明》,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前的孕妇进行检查。
第四,办理两个孩子出生登记手续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育龄妇女,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材料,到所在社区工作站申请登记。
符合xxx二孩生育政策的,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由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xxx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申请人户籍“备注”栏的“二孩生育服务记录”。增加“户籍批准二孩”或“二孩符合政策”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将为医疗机构和分娩单位出具《xxx计划生育证明》,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前的孕妇进行检查。
(二)具有外省户籍的育龄妇女,持本制度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材料,到所在社区工作站申请登记。
户籍符合生育二胎政策的,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将在申请人户籍栏内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现居住地查验记录”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将为医疗机构和分娩单位出具《xxx计划生育证明》,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前的孕妇进行检查。
五、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
在办理出生登记备案过程中,如经核实妊娠不符合女方户籍所在地生育政策的,不予发放《xxx计划生育证》。同时应及时与户籍所在地沟通,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督促其落实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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