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书面材料。
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仍然没有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登记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引发了社会上的争论和声音,要求劳动者再就业时应当持有离职证明,原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权益,该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法律义务。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出具离职证明,该证明仅证明离职的入职日期、职位和原因。一般给被辞退的员工发放辞退证明,而不是离职证明。由于离职证明没有明确的交付单位,因此没有必要写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需写出具证明的日期。
使用证明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辞职按照正常程序办理;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救济金或者申请新职位;
4.可以转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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