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工作证明
医疗工作证书1兹证明我单位(同志)(身份证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公司名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加盖单位公章)
医疗工作证书二兹证明_ _ _ _ _ _ _ _ _ _是我院员工,职务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并不是我院工作人员任何情况的保证文件。
密封:
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年
医疗工作证书3兹证明我单位(同志)(身份证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人:xxx
日期:xx,xx,20xx
医疗工作证书4近日,我省在石家庄召开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培训省级会议,培训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安排了出生医学证明专项监督检查。
《出生医学证明》是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孩子出生状况和血缘关系的法律文书。近年来,随着出生医学证明社会功能的不断扩大,人们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水平,规范发放流程,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省卫生厅决定对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督导工作从20xx年7月开始,预计10月结束。从出生医学证明各项制度法规的执行、人员配备、档案保管、发放流程等方面入手,及时纠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机构和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真正违法的人员和机构进行处罚,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来自各区、x、定州、xxx卫生局、妇幼保健机构和委托机构的80人参加了会议。
医疗工作证书5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部门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合作和资源共享,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强大合力,建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确保出生医学证明依法发放和规范管理。
二、主要工作内容
(1)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1.例会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例会,通报工作信息,培训更新管理知识,研究讨论工作问题,分享基层工作经验,加强部门间业务沟通。
2.建立联络制度。各区县、乡镇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确定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联络员,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的沟通、协调和业务往来。每年都需要一定数量的联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后,应及时重新确定联络方式,并通知相应部门。
3.专项监管体系结合省级工作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买卖、使用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4.建立信息共享体系,积极推进两部门间《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查询和核对,探索实现信息网络化和共享,杜绝使用虚假证明。
(2)协同管理的关键内容
1.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要求,对符合发放条件的新生儿依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对依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籍管理机关在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对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籍管理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按照《x公安局户籍业务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为确保新生儿只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换证机构或管理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应及时交换信息,通过《新生儿户核对联系表》进行联系和反馈,并严格遵守规定。不符合补发条件或发行条件的不得补发或发行。
2.严格《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变更出具证明的文件材料和数据信息。申请人在申请出生登记时如需变更新生儿姓名,户籍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进行出生登记,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并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原姓名。新生儿姓名与出生登记不符,需要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的,由户籍管理机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建议书》,经原发证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换发。
3.积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鉴定工作。公安部门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性有可疑情况的,应当按规定予以扣留,暂停出生登记,并将可疑证件送交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真实性鉴定。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载体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协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对证明中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实,向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性证明》。如无法鉴定等级,可送x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x妇幼保健院进行鉴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受理真实性鉴定时,应将证明复印件和《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性证明书》复印件报x妇幼保健院备案。假*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处理。
4.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使用,督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在职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各级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户籍管理机关应加强培训,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和真实性鉴定方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审核,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买卖、使用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追究申请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岗位要求
(a)加强组织领导。
区县卫生计生局、公安分局要围绕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制度,共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二)加强沟通。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日常工作交流,在双方工作联络的基础上搭建联系桥梁,通过电话、QQ等方式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沟通平台,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传递国家卫生计划和公安系统的最新工作要求和动态,促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3)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是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群众服务。不允许违反规定设定先决条件作为不签发或暂停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理由。同时,注重依法行政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在《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登记过程中,经办人员必须提高责任心,热情细致地告知注意事项和办理要求,积极解决群众的问题,少走弯路。
(4)鼓励探索和创新。
各区县可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管理方式和工作措施,并将工作中的好经验或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x卫生计生委和x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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