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结算证书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如果实行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从学校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登记证》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实行工作单位制,凭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户口可直接从原籍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就业登记证》和接收证直接办理《户口登记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予核发《准予迁入证》。
三、毕业生在学校的户口,要求将户口迁回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校毕业生,从学校毕业,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停就业2年。被暂停就业的毕业生的户口可以在学校保留2年。毕业生在暂停就业期间实施工作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出具省级就业主管部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暂停就业的毕业生,暂停期满后工作单位未落实的,可按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由单位出具单位的《落户证明》。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以办理。为了妥善处理“非转农”后的问题,应事先征求“农业户口”申请所在地乡镇或村委会的意见。
6.招生时未办理“农村转城市”手续的毕业生,在落实工作单位后,迁出户口时,迁出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农村转城市”手续后,将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本省学校的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居住地的,其父母户口已迁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迁到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仍居住在原籍国,毕业生户籍仍应迁回原籍国。
8.已领取《迁移证》且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询问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取得《迁移证》后户籍异地,因故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行政法规办理。
九、一般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结束后,人事部门不再发放《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告卡》。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被政府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录用通知书》。
2.如果是事业单位录用(录)的(不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规定纳税、政府不拨款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毕业生录用通知书(录)》。
3.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规定纳税、政府不拨款的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接收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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