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授权是指委托人(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受托人(代理人)的表示。换句话说,委托人以某种形式向受托人表达了其授予代理权的内在意图,即委托授权行为。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委托人单方意思表示是其成立的前提。只要委托人做出这种意思表示,受托人就获得了代理权,授权的法律效力就产生了。授权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和代理的基础,委托和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体现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行为的基础。两者有联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托合同是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权,被委托方愿意接受。在实践中,为了防止纠纷,最好的办法是出具委托书,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书一般只解决代理权是否成立的问题,而委托合同一般只解决双方的权利义务,当然不解决代理权的问题。如果委托合同中有特别授权条款,明确规定了代理事项、权限、期限等。,无需另行授权,代理人自委托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取得代理权。委托合同没有明确授权,只约定其他权利义务的,不能认为受托人取得了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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