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制。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代表公司和项目部对外技术联络及涉外工作。
2、项目部技术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不断优化施工方案,负责做好现场技术管理工作,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成本。
3、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必须遵循的基本技术经济文件,是项目管理的总规划。大、中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由公司总(副)工程师和技术部组织编制,经公司有关业务部门会审,经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和批准后报建设单位备案或批准;
小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有关业务部门会审,经项目经理审定和批准后报建设单位备案或批准。
一十、工资奖金分配
1、实行工程项目目标责任考核。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部领导班子集体风险抵押、目标考核与奖惩挂钩。
2、公司派往项目部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必须与项目成本、自行完成施工产值、进度(工期)、安全、质量、现场管理挂钩,实行成本否决,未完成目标成本按比例扣发奖金。
十一、经济合同管理与工程结算
1、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由公司市场部负责签订,合同谈判时应邀请公司有关业务部门、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参加。项目部的物资采购合同、机具租赁合同按公司有关部门授权范围进行签订。
2、加强合同的履约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工作。工程承包合同、项目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履约监督、检查。
3、工程结算由公司办公室和财务部统一组织,项目部必须按照公司总体安排进行实施。
十二、对外分包工程管理
1、项目部无工程对外分包权。若工程项目缺乏劳动力,项目部应提前将所需工种、人数及推荐的分包队伍基本情况报公司办公室,经考核评价后,报主管领导批准,由公司与分包队伍签订分包合同,如需在当地选择分包队伍的,公司可以委托项目部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2、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查、考察由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合同由办公室或委托项目部负责签订。
3、分包队伍由项目部统一管理,现场一切管理均执行公司和项目部的有关规定。分包工程项目决不允许转包。
十三、项目回访服务
1、项目回访服务体现了公司对已建工程项目负责的态度和优质服务的企业作风,同时是密切与建设单位关系继续巩固和占领建筑业市场的重要举措。
2、回访工作由公司办公室会同市场部负责组织,由公司领导任回访小组组长,由原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公司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3、大、中型项目保修期内半年进行一次,小型项目保修期满时组织进行一次,保修期满后的回访服务工作视情况另定。
十四、附则
1、本规定条款原则适用公司在建项目。
2、已发的各类文件中与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3条 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
第4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 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5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2)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3)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4)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6)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
(2)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3)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
(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
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3章 代建项目的管理
第7条 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8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
第9条 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10条 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11条 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12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13条 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14条 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
第15条 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5章 代建管理费
第16条 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6章 奖惩规定
第17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18条 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19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20条 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21条 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三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XX公司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壮大集团公司项目代建管理业务板块,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明确工程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的责权利,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降低项目投资成本,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委托单位)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 集团下属公司韶关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战略定位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承接主体,主要职责为: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立项、勘察设计、招标、合同签订、项目过程实施、交工(含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预结算以及档案移交完成为止等全过程代建管理工作。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公司实施代建,前期相关工作可由下属实体子公司负责实施或委托代建单位负责。
第三条 项目委托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无实体运作的委托单位,项目的相关权利由集团统一履行。项目建设的委托代建内容、投资金额和工程建设时间由委托单位确定后交由代建单位实施,工程质量以最新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为标准。委托单位为出资方,代建单位为项目管理方并收取代建管理费。
第四条 委托单位委托代建项目时,应先明确资金来源。公司承接的集团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工程,建设资金由集团统筹解决,承接的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资金由公司向其项目委托单位申请,集团公司不承担资金筹集责任和建设资金兜底义务。
第五条 代建单位代表委托单位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严格按照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章、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章 代建管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委托代建协议应在集团公司提供的框架下进行协商签订。由于紧急情况未及时签订代建协议,委托单位应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相关代建工作,但在项目相关合同开始招标前应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合同应明确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发改部门核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概算投资、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验收等具体内容。代建单位根据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资金计划并报委托单位审批。按委托单位审批的月度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代建单位申请拨付项目工程进度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及时督促委托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若发生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使用功能,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等情况时,由代建单位按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如在实施过程中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投资额预算增加的,代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并经委托单位核定,增加的预算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代建单位同时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增加的预算未经审核的,委托单位不得支付变更工程进度款,代建单位不得将增加的预算作为工程变更结算依据,最终代建费的结算基数根据审核审定的项目设计概算总投资确定。
第八条 委托代建合同应当明确代建管理费收取的金额或者费率、支付的时间和比例,具体条款由合同双方根据代建项目特点约定。
第九条 代建单位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后,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的投资估算、分月的投资计划、代建全过程的预计工程支出和费用支出,在得到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招标等代建管理工作。对于未获委托单位批准的子项目和超出投资预算增加的子项目,在实施前应当征得委托单位的批准。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根据委托单位相关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进度计划、施工节点、时间和人员安排。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选定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应熟悉工程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代建单位应同时配备符合工程管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工程管理需要的资格要求及经验,并向委托单位报备。如变更业务经理,需书面告知委托单位。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需按照合同规定及委托单位的要求,在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验收及交付、质保阶段、工程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及时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及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集团公司要求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主要工作内容有:
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用地审查意见、环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包括《不动产登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等(土地报批相关手续除外);
2、组织勘察、设计工作,完成方案设计;
3、联系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
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等工作;
5、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
6、组织项目各类招标工作;
7、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
8、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负责现场管理工作;
9、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
10、办理各类变更;
11、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12、提交市财政评审中心,完成工程结算工作;
13、配合委托单位完成财务决算工作;
14、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工作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15、应当由代建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估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年度及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每月月底前向集团公司(或委托单位)报送截止本月25日前工程进展月报,内容包括:
1、月度项目进展情况;
2、月度工程投资报表;
3、合同变更及工程变更情况;
4、工程款支付情况;
5、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6、工程建设大事记;
7、下月工作计划;
8、对参建方的管理情况,如人员到位情况、人员履职情况、合同执行情况;
9、需集团公司协调解决问题等。
第三章 代建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须按照合同及委托单位的有关要求,组织监理单位及委托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当日进行接收。验收评定标准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若委托单位对验收项目有其他要求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工程竣工验收后,需提交市财政局审定的,代建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市财政局对竣工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因代建单位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委托单位应当要求代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档案和公司项目台账管理规定,做好建设过程中的台账记录和代建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
第四章 代建项目考核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和工期延误处罚制度。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在约定日期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因征拆,规划调整、政策、政府相关要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除外),视情况轻重,扣减代建单位相应代建管理费。具体奖惩办法,由委托双方于代建管理协议相关条文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监管,监管的检查结果运用到代建管理费的支付和项目经理的绩效考核。代建单位应当及时按检查通报进行整改,按照合同应当扣罚施工等单位的,应在当月的工程进度计量中进行罚款,如不按时罚款,则由委托单位在应当支付的代建管理费中扣减,直至施工单位向委托单位缴纳相应的罚款。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委托单位利益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日常运营成本,包含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办公费、培训费、财务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等,以及代建单位自行组织的为完成代建工作所支出的调研费、咨询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在代建单位自行列支;
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收入作为其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代建单位需自负盈亏,单位盈利指标影响其绩效考核。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过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
第四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浅析加强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方法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投资的大型建设工程的数量与日俱增,规模日益庞大。由于代建制的本质是将工程项目的“建、管、用”三权分离,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代建方的法律地位、工作范围、管理职能等不明确,代建制度与其他现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重叠等种种问题,使得代建方与业主方,代建方与监理方之间相互作用更为复杂。在各种约束条件下,如何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系统的集成化、协同化,确保工程项目管理各目标的顺利实现称为大型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所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项目代建;优势;问题;对策
一、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概述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是指项目业主(使用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拥有法人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程序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代建工作分两阶段实施:
(1)招标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由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理;
(2)招标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由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代理。
(3)代建单位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中标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4)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5)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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