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2007年公布实施的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2009年公布实施的我国《食品安全法》又进一步提高了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效力及许多配套措施。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同时问题食品的召回也遭遇了执行难的困境。真正落实我国现有的食品召回制度,其核心在于明确食品召回制度中各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强化监管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关键词:食品召回;法律责任;监管主体;监管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基于监管对象
1、提高食品行业门槛,降低食品召回经济成本
目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市场准入门槛低,造成了大量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食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要改变这个局面,首要问题就是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有效的措施就是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和食品留样制度。
食品溯源制度要求企业对自己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进行标识,保留食品生产的相关档案,以便于对食品的追踪管理。而食品留样制度则要求企业配备专门、固定、密闭的留样工具和留样设备,同时要求专人操作、专人记录。因此,如果规定食品企业必须具备实施食品留样和食品溯源措施的能力,则可以有效提高食品行业的门槛,自然淘汰那些不具备资质的小作坊和小企业。不仅如此,食品召回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也会因为完善的溯源制度而大大降低。
2、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集团诉讼制度
当前针对企业不主动召回问题产品,监管主体往往采取罚款解决,无法起到威慑作用。违法成本过低,让很多企业选择逃避召回。笔者认为,应有足够威慑力的违法成本,才能让食品企业自觉主动地选择自律。
一方面,引入惩罚性赔偿体系。目前我国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款要求过于严苛,必须要造成重大伤害后才可以维权,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十分不利。2010年我国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虽然提出针对“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的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是不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的情况却没有提及。因此,在食品召回中,引入全面的惩罚性赔偿体系十分必要,它可以让违规企业认识到,在主动召回之外没有更好的选择,从而矫正之前利益失衡的局面。
另一方面,在《民事诉讼法》中引入集团诉讼制度。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初步的规定,但仍未将集团诉讼加以规定。我国应当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在集团诉讼中,如果胜诉,不仅原告获得赔偿,其他虽没有参与此次诉讼、但是同等情况的被侵权消费者也可以获得同样的赔偿。如此,就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增强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3、增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感,改善应急处理能力
单纯以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发展的唯一追求,是不利于企业长远、持续发展的。一个食品企业只有具备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才能更主动遵守法律法规,在我国目前现阶段,一个食品企业相比其他行业的企业来说,须承担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它必须保证其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商品的安全性,不仅仅可以满足消费者对生存和口感的需求,还必须符合健康的要求。它在提供商品的同时必须提供准确可靠的商品信息,比如食品的生产用料及比例、质量认证标准、使用添加剂和防腐剂的情况和比例、以及消费者在使用时应该注意的问题等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食品给消费者带来危害,降低风险。
增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针对目前食品企业所存在的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首要问题就是要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经营理念的重要内容,从而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国内外企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只有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能做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不仅不会影响其盈利,反而会给企业发展带来积极的正能量。在欧美国家,食品企业通过自查、自检或相关研究,发现自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后,均会主动在第一时间发出召回令。2012年1月,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等饮料巨头发生的“橙汁饮料含多菌灵”事件,就是两大公司在自检发现问题后启动召回的事例。第二,恰当处理食品安全危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遭遇挫折和低谷。食品安全危机就是食品企业的挫折和低谷,是一个需要特别认真对待的时期。面临危机,食品企业的领导者应该具有一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真诚、负责地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体现成熟企业应具备的社会责任感。在发达的媒体和信息传播技术面前,企业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敷衍的处理方式都会很快暴露在公众面前,给企业发展带来更大的伤害。所以,只有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去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才能平缓度过危机,赢得公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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