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诉即办心得体会6篇接诉即办心得体会 目录 政务便民服务热线工作汇报材料实施接诉即办改革典型经验材料政务便民服务热线工作表态发言在全区123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接诉即办心得体会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接诉即办心得体会
录政务便民服务热线工作汇报材料 实施 接诉即办改革典型经验材料 政务便民服务热线工作表态发言 在全区 市民服务热线工作推进会议上的讲话
政务便民服务热线工作汇报材料 按照会议要求,现将我县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开展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委书记点评会上进行通报。
四、强化科学考评、树牢导向,一份卷子压责任。
完善考评方式,实行月度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指标考评与评议评价相结合、工作数量与办理质量相结合等方式,以“三率”为主要指标,按照响应率 20%、解决率 40%、满意率40%计算各承办单位成绩,确保评出真成绩、考出真干劲。定期排名通报,将“接诉即办”改革列入县委书记月点评重要内容,市委书记当考官,现场提问、现场点评;各县,不断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强化督办,切实为群众解决了不少热点难点问题。成绩值得肯定,但是对照市热线办工作要求和市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与先进区县相比,我们的工作还有差距,各街道各部门必须认真反思。下面,就做好热线工作,我强调三点意见。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热线工作的重要意义 市民服务热线自 2008 年开通以来,充分发挥“民生直通车、发展助推器、行风监测仪、决策信息源、形象代言人”作用,成为党委政府履职尽责的重要平台和为民服务的重要渠道,受到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也是我市政务服务工作的一个靓丽品牌。做好 热线工作不仅是民生问题,更是政治责任。
》,把对“管杆线井盖专项整治”提上了议事日程。
每年梅雨时节,积水问题都会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 热线通过大数据系统对往年市民来电积水数据进行分析,提前与各镇各部门沟通,做好预警和防范工作。台风影响我市期间,热线工作人员始终与坚守在抗灾第一线的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保持紧密联系,全时段快速及时准确地发送灾害舆情,相关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赶赴灾情地点,及时施救,有效保护了人民财产的安全,进一步提升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近年来, 热线借助互联网技术,依托群众来电积累生成的海量数据,精准分析民意脉动,做好来电情况的数
据台账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将热线平台的来电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送市委、市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热线将继续优化和提升,以“拓展、延伸、融合、联动、智慧”为目标,构建“,五线合一”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努力把热线打造成走群众路线最生动的实践,为人民服务最动听的音符。
xx 市建设 平台提升治理能力 全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
xx 镇党委加强党建引领,强化共治共享,通过“”工作法,多维度多层次开展市民服务热线回复工作,进一步提升 市民服务热线群众满意率,全力推进 xx 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坚持“一个”核心 坚持党建引领的核心,确保市民服务热线工作在镇党委的领导下有序开展。镇党委每月月初召开 市民服务热线党建协调会,总结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及月度排名情况,部署本月工作,引导党员高度重视热线电话。针对情况比较复杂的房基地审批、平原造林土地流转、美丽乡村拆违以及七环噪声等问题,每周通过集中汇总,梳理问题清单,建立台
账,分类施策。基层党支部采用“网格员+村民党员”模式开展工作,村内党员负责民情收集、矛盾调解等,网格员负责诉求上达、事项代办等,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小网格”的“大功能”,使网格员、党员成为热线解决的“前哨”,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遵循“两大”原则 一是先核实后处理的原则。市民服务热线反馈的问题纷繁复杂,xx 镇接件后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分辨热线问题的真伪,真实情况接诉即办,恶意举报批评教育。针对真实问题,政策咨询类问题由包村干部下村入户,耐心解答;历史遗留类问题由镇党委专题研究,全面答复。
二是奖优罚劣原则。每月对各部门接到问题的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情况进行综合排名,“三率”均在 80%以上的于年底进行表彰,并将其作为科室创先、干部评优、村级五星级考核的硬性参考,对办理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以实际数据督促工作人员积极处理便民派单,确保百姓真正受益。
三、落实“三项”机制 一是“件批示、日调度、周会商”工作机制。镇党委书记坚持每日批示所有工单,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坚持每日主持召开 市民服务热线回复工作调度会,涉及当天案件问题的主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到会,汇报案件办结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村“两委”人员开
展重点问题周会商,讨论切实关乎人民利益的重难点问题,为群众解难题谋福利。
二是“双轨多级”工作机制。包村干部、包片领导延伸服务触手,村“两委”班子成员建强服务堡垒,“双轨”协同发力,力争圆满解决问题事项。包村干部要做到“两必须、一确保”,必须在时限内完成办理,必须主动去电或当面回复来电人,确保赢得来电人满意。包片领导针对重复来电 3次以上或办理回复不满意的热线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包村干部协商解决,并监督其积极主动、尽职履责进行办理。村“两委”人员负责落实上级政策、加强支部建设、关爱帮扶残弱等,通过狠抓基础建设,营造共享共治氛围,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压实村级主体责任,通过多措并举帮扶,将问题遏制在摇篮。
三是“终端联核心”工作机制。负责科室接线人员视为终端,按照“二进制”方法,建立各类工作群,每个群设立核心人员,确保信息从终端到核心不超过 5 分钟,信息确认研判不超过 1 小时,调度落实不超过 3 小时。
四、提升“四种”能力 一是提升发现问题能力。包片领导每月进村解读政策、答疑解惑;包村干部每周入村走访,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关口前置做好保障;村“两委”人员随时接访了解情况,将百姓需求解决在属地,同时借助村级监控等智能平台提早
发现问题隐患。
二是提升专业业务能力。所有涉及热线回复的人员,将由社会办组织业务培训,对办理方法、回复技巧等进行详细讲解。针对办理群众诉求“三率”质量低的部门,在集中培训的基础上,一对一进行业务指导。
三是提升跟踪报道能力。在 xx 月报、微信公众号平台设置“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专栏,及时对接诉即办成功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提升百姓响应率。
四是提升管理治理能力。从接诉集中的事件中梳理共性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解决机制,向前一步,实现接诉即办与主动治理相结合。
五、完成“五步”动作 一是接单后立即响应。xx 镇实行双派单制度,镇网格中心接单后将工单派发至主责部门或包村干部及点位所在村庄,要求主责部门或包村干部 10 分钟之内立即响应确认诉求,村“两委”人员立即到达点位核实反映内容,第一时间进行反馈。
二是响应后立即办理。主责部门或包村干部确认诉求后,必须于 3 小时内协调相关部门及村“两委”核查诉求合理性并制定解决方案。
三是办结后立即答复。制定解决方案及具体时间表后,主责科室负责人或村党支部书记要第一时间与来电人取得
联系,进行第一次正...
篇三:接诉即办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心得体会行政诉讼的目的且它唯一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离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不会有行政诉讼。接下来就跟着学习啦小编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学习行政诉讼心得体会吧。
学习行政诉讼心得体会篇1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 而且对于及时解 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民行科组织本 科干警认真学习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 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 0 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 改和增加 0 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 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 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 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 加强检察机 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 1 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 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 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
院从 1 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 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 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 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 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 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 1 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 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 0 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 法第 3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 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 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 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 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 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 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0 条、20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
明确将检 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
检察建议内容丰富, 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 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 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 强化监督手段。
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 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 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 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 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 展。修改民诉法第 10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 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 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 情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二是规 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0 条规定:
“各 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 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 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 以强化监督力 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
问题 的不断加剧, 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 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 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 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 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 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 起公益诉讼的地位, 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 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 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 确 把 握 检 察 机 关 的 工 作 重 点 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目前最重要的工 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
一是强化职权 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 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 应该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 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 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 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
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 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 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 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 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 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 方式进行。
学习行政诉讼心得体会篇 2
01xx 年 月 1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 。当得知修改决定审议通过时,作为基层检察院的 一名民行干警,还是有些激动的,毕竟我们见证了民诉法从 00xx 年修改到 0xx 年修改草案的出台直至今日修改决定的 通过,并且在去年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时,因为草案内容对检 察机关工作不利,在市院的带领下,全市民行干警联名提出 二十条意见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这期间,我们不仅仅是关 注,而是一直以实际的工作、不断的创新实践来为民诉法修 改提供基层经验,尽一点力所能及的力量。当看到曾经举步 维艰的创新工作如今被以法律的形式“正名”后,心中无疑 是自豪的,但对此我们并不盲目乐观,反而有着更大的责任 感和危机感,因为今后面对的民行检察工作将是一个全新的 无法预知的形势,从高检院到基层院都将严阵以待,来迎接 民
诉法修改后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难题。
月日至日,在市院某副检察长及民行处领导的 带领下,我同各县区院的民行干警们一起到该地参加了全省 民行检察人员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学习班,听取了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授课,收获颇丰。同高层领导与专家学者的交流, 能够更深入理解民诉法修改的原意与目的,对指导今后基层 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 0 条,对原民事诉讼法 修改和增加 0 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 项,内容涉 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 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扈纪华主任授课时说:
“此次民诉 法修改是检察院的一次全面胜利。
”对于这种评价,虽然很 多民行干警持保留态度,但这也表明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 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 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 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 诉法将第 1 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 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
督” 。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1 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 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一整个诉 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 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 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 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 的法律依据, 不再属于创新案件, 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
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 20 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 3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 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 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 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 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 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
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 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0 条、0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 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 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 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 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 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 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 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 到臵疑, 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
修改民诉法第 10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 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 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
二是规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0 条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 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 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 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 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 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 诉法第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扈纪华主任指出社会团体无疑是 提起公益诉讼最有力的力量,法律规定的机关也需要有待于 其他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她并没有提到检察机关是否 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汤维建厅长明确指出了检察机关是 提起公益诉讼的天然代表,看来对于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 诉讼仍旧在理论界意见不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副主任王胜明在答记者问的时候说到,公益诉讼主体可以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然后总结经验。因此说,该条规定给 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 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 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 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 修改后民诉法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提出的难题 (一)申诉前置性规定带来的影响。修改民诉法第 0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 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的;(二)人民 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 明显错误的。
”该条规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设臵了前 臵程序,即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等法院作出判定后,才 能向检察机关申诉。换句话说就是法院能够自己救济的,自 己救济,不能救济的,由检察院救济。这样的规定将会产生 什么样的后果呢?领导的看法认为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诉是 法院给检察院挡了一刀,也能解决再审没完没了的问题。通 过市院岗位练兵活动,大家一起讨论的结果,还是认为该条 规定前途莫测。
我们假设了两种结果, 一个是案件数量骤减, 本来像该地区申诉案件数量就少,让法院理过一遍后,能抗 诉的案件数量更少了。该条规定第一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 申请的” ,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院都不同意再审的 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即使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改判 的可能性有多少?该条规定第二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 申请作出裁定的” ,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这种情况下, 我们认为检察院可以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作出裁定,法院 裁定再审了,就法院自己去审了,法院裁定不审就又回到了 第一项的规定。
检察院也可以不管法院如何裁定, 只要逾期...
篇四:接诉即办心得体会
21.250新视野 ・ 公共管理变革摘要:政务热线不仅是一种政府响应民众诉求的沟通渠道,也为政府绩效管理提供了有利平台。2019 年以来,北京市启动的“接诉即办”机制探索出了一条以民为本和数据驱动的城市政府绩效管理模式,有力推动了城市治理绩效的行政问责、公众监督和持续改进。政务热线采集的海量数据为政府绩效管理提供了创新契机,而政府绩效管理则反过来进一步推动了政务热线的发展。因此,应强化政务热线的制度建设,增加政务热线与政府绩效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推进大数据分析技术在政务热线中的应用,逐步强化数据治理能力,使政府绩效管理真正进入大数据时代;加快政务热线数据向社会开放,推动政府绩效管理的公众参与。关键词:政府绩效管理;城市治理;数字政府;“接诉即办”;政务热线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21)02-0050-07数据驱动与以民为本的政府绩效管理——基于北京市“接诉即办”的案例研究文/马亮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第三方评估如何提升组织绩效:中国地方政府的实证研究”纳入政务服务热线,从而实现了多源共治的目的。
[2]值得注意的是,政务服务热线仍然主要作为回应民意的信息工具,而没有成为绩效管理工具,在数据治理方面的能力和成效还较为欠缺。
[3] 只有少数城市将政务服务热线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但也主要是为了通过政府绩效考核和问责来推动政务服务热线工作落实。比如,山东省济南市在政务服务热线方面发展较早,也是政务服务标准化的起草单位之一,但是政务服务热线并不是政府绩效管理的核心模块。
[4] 对于城市而言,市民通过政务服务热线
2021.251公共管理变革 ・ 新视野提出的投诉和建议,为政府绩效管理提供了数据源。政务服务热线原本只是为了识别公共服务问题和需求,并推动政府部门解决问题和改进绩效。但是,将政务服务热线获取的大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那么就可以用于政府绩效管理和城市治理创新。
[5]本文以北京市“接诉即办”为案例,研究大数据技术在政府绩效管理中的应用。目前有关北京市“吹哨报到”和“接诉即办”的研究主要从基层治理创新角度进行探究, [6] 而没有认识到其在政府绩效管理方面的潜力。本文数据来自多个方面,包括同北京市政务服务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深度访谈和座谈会、相关政府文件、新闻报道和统计数据等。研究显示,“接诉即办”探索出了一条以民为本和数据驱动的城市政府绩效管理模式,有力推动了政府绩效的持续改进,但也面临如何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挑战。为此,本文讨论了“接诉即办”等实践对大数据分析和政府绩效管理的理论启示,并探讨了如何进一步推动大数据时代的政府绩效管理。二
政务热线与政府绩效管理、解决率PerformanceStat :政务热线赋能政府绩效管理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在数据驱动的绩效领导方面,美国涌现出许多令人关注的创新案例:纽约市警察局 CompStat、巴尔的摩市CitiStat、马里兰州 StateStat、蒙哥马利郡的CountyStat、洛杉矶社会服务部处 PSSTATS、新 奥 尔 良 BlightStat、 联 邦 应 急 管 理 局FEMAStat。由于都是汇聚和分析绩效信息,这些创新案例都可以称为 PerformanceStat。
[12]以巴尔的摩市的 CitiStat 为例,核心是将市民通过热线电话等渠道反馈的数据进行汇总,将市民反馈的数量、政府响应速度和解决情况等作为考核各个职能部门的依据,并定期召开绩效会议进行评价和跟进。1996 年,巴尔的摩是最早将 311 作为非紧急求助电话的美国城市。1999 年,该市政府启动 CitiStat,并在 2004 年获得美国政府创新奖。巴尔的摩通过CitiStat 来管理市直部门,市长由此有了精准衡量和问责各个部门的绩效标杆,并自上而下地推动各部门以市民为中心提供服务。如果分析 PerformanceStat 的特征与成功因素,可以看到这种数据驱动的绩效领导模式有如下特点:准确及时和人人共享的数据;人员培训和技术协助;持续不断的跟进和评估;同组织文化和工作相契合的问题解决模式。
[13]巴尔的摩的 CitiStat 是久负盛名的数据驱动的绩效领导案例,但近些年来却发生了微妙的变化。2011 年,该市开发了 311 手机
2021.253公共管理变革 ・ 新视野App,一切似乎都在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但在 2014 年,CitiStat 项目停摆。2016 年,该市推出 OutcomeStat,似乎 CitiStat 不再被更多提及。无独有偶,在 Stat 项目发源地的马里兰州,Stat 项目也宣告式微与终结。之所以PerformanceStat 项目并没有能够持续发展,同其所推崇的绩效文化有很大关系。如果缺乏高层领导者的全身心投入,如果组织成员无法适应其自上而下的威权管控,那么它就很难能够发挥作用并持续奏效。
[14](二)CitiStat 与“接诉即办”的比较如果将北京市“接诉即办”同巴尔的摩的CitiStat 进行比较,可以看到二者值得关注的异同,详见表 1。从数据来源看,CitiStat 与接诉即办都是使用市民投诉数据进行政府绩效管理,且都将政府响应从一事一议提升到城市管理系统层面,凸显数据驱动和以人为本的城市治理理念。从政府绩效管理背后的领导力而言,CitiStat 与接诉即办都是“一把手”工程,通过市长或市委书记来加强政府绩效领导。就政府绩效管理的参与者而言,CitiStat的人员较少,这同巴尔的摩的城市规模不大有关。相对来说,北京市“接诉即办”则需要大量工作人员参与,特别是政务服务热线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人员招聘和培训需求。从政府绩效管理所面对的焦点问题来看,CitiStat 更多表现为单个政府部门的职能履行,虽然后期也融入了跨部门问题解决的努力。相对来说,北京市“接诉即办”更强调同“吹哨报到”机制的有机衔接,在加强单个部门职能运转的同时,更加凸显跨部门和跨层级的联动效应,旨在解决城市治理中需要多部门和多层级共同参与治理的棘手问题。从大数据分析的使用情况来看,CitiStat仍然处于中度情况,大数据分析还处于结构化阶段,尚未引入更复杂的算法、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模块。相对来说,北京市“接诉即办”的大数据分析深度已经较为显著了,政府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意识和能力都显著提升。这同两种政府绩效管理模式发展的时代背景有关,毕竟CitiStat是20世纪90年代就启动了,而“接诉即办”则恰好处于大数据时代。从政府绩效信息使用情况来看,CitiStat 也强调自上而下的部门问责,但更加凸显基于绩效信息的绩效改进。相对而言,“接诉即办”的行政问责色彩更加浓厚,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使其具有较强的驱动力。从社区管理是否融入来看,CitiStat 融入是行政主导的政府部门管理,而“接诉即办”则将政府行政与社区管理有机结合,实现了二者的上下联动。从运行绩效来看,CitiStat 与“接诉即办”都达到了预期目标,是政府绩效管理的代表性模式。但是,CitiStat 的运行成本较低,而“接诉...
篇五:接诉即办心得体会
介黄洲纸洲冲`, `
,麟, 笋, `
,却勿朴朔“)
( 三 , 符合行政诉讼法的 规定
,
( 四 )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 受理
。
“具体行政行为
”
是行政机关在本机
关职权范围内对具体人和具体事所作出的
一种表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个方 面
。作
为
,
如行 政罚没
,
行政拘留
,
吊销执 照许
可 证等
,不作为
,
就是应该履行的 法定职
责不履行
,
通常叫
“失职行为
”
。
具体行
政行为是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而言的
。
抽
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订行政规章和
有普遍 约束力的行政措施
。
抽象行政行为
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具体行政行为
”
一词
,
在过去的法
学著作中常有使用
,但作为法律条文采 用
,
在我国行政诉 讼法中还是首 次
。
行 政诉
讼 法 所 以 采 用
“具体行政行为
”
而不用
“行政处理决定
”
、
“行政裁决
”
等词
,
是 因为
“决定
”
、
“裁决
”等词 的外 延窄
,
不能包括
“具体行政行为
”
的全部
。
特别
在 我国现实生活中
,
这样的情 况还经常 出
现
:
有的 行政机关对 相对人作 了 罚 没 处
理
,
但不按规定发给 相对人处罚 决定书
。
如 果立法规定把有 t ’f 于政处理 决定
”
或
, ’j 于政裁决
”
作为起诉 的必备 要 件
,
那
么
,
没有决定书而实际受 了处罚的 行政相
对 人就不能 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 讼
。
这是行
政诉讼法采 用
“具体行政行为
”
一词的实
际意义所在
。
“原告认为侵 犯 了 自 己 的 合 法权
益
”
。
注意
“认为
”
一词
。
法律不是规定
“具体行 政违法侵 犯 了公 民的 合 法权益
”
才能起诉
,
而是只 要公 民
、
法 人或 其他组
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白己的 合法权
益就 可以提起诉讼
。
“符 合行 政诉讼 法的规定
”
主 要是指
第十一 条
、
第十二条
、
第三十八条
、
第三
九条
、
第 四十一条等条款的 规定
。
“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
。
这就是说
·
·
今
犷
舍
艺
饥
,矛
芍
场饥
饥
者
矛
考
帆
, 抽长
书
,针
,饥
,半
,含
矛
令
芳
者
隆
及
之
!
学
习
行政
诉
讼
法
的
几
点
体
会
行
政
案
件
及
其
审
理
召冲召讨截解扮
:t 身
烧
详身
食
方
众
万身
`
”令
。
冷以
劝令
身
旁
令
乙
万
` 方身
森
一
、
行政案件的定义
什么是行 政案件?
世界各国的情况不
一样
,
没有共同 的定义
。
多年以来
,
在我
国学者 和实际工作者中也有各种不同的认
识
,
较为普遍 的是 把
“行 政案件
”
等同于
“行政争议
”
,
似乎这两个概 念 是一 回
事
。
认识 上概念不清
,
实践上就会影响工
作
。现在
,行 政诉 讼法 第二条 已从立法 上作
了明确的规定
:
“公民
、
法人或者 其他组
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 政工作 人员 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
,
有权依 照本法向
人 民 法院提起诉讼
”
。
笔者认为
,
这就是
我国行政 案件的法律定义
。
归纳 起来有四
个 要件
:
( 一 )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存在
多
(二)原告
“认为
”
该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了自己的 合法权益
;
29
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
上述四个要件必须齐备
,
缺一不可
。
按照四个要件衡量
,
“行 政争议,.
还只具
备前两个要件
,
所以
,
, ’f 于政争议
”
尚不
是
, ’f 于政案件
”
。
这两个概念 的区别 及其
意义在于
:
(
1 )从外部看
,
行 政争议 是行政主
体与行政相对人 两者 的关系
,
行政案件是
原告和被告
,
以及人民法院三者的关系
。
( 2
)从法律关系 看
,
行政争议
,
双
方仍然是处于管 理与被管理 的行政法律关
系中
,行政案件
,双方则处于平等的诉 讼法
律关系中
。
如果混淆这 两种不同性质的 法
律关系
,既不利于行政机关严格依法 行政
,
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
为今后制定法律
、
法规中可能扩大新 的受
案范围开 了口子
。
“其他行政案件
”
,
从
过去法律
、
法规 规定看
,
选 民名单案件就
属于政治权利方面 的行政案件
。
( 三 )第十二条第一
、
二
、
三
、
四项
列举的行政行为
,
都是公 民
、
法人和 其 他
组织不 能提起诉 讼
,
也是人 民法院不予受
理的
。但须特别 注意
,本条第四项法律规定
由行政机关最 终裁决的 具体行政行为中的
“法律
”
一 词
,
按立法 精神和原意
,
只能
作狭义 的解释
,
不包括法 规在内
。
这就是
说
,
什么样的具体行 政行为由行 政机关最
终裁决
,当事人不 能提起诉 讼
,只 能 由全国
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才能规定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都无权做出此 种规
定
。规定了也无效
,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
。
二
、
人民法 院主管行政案件的权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
第
十二条的 规定
,
人 民法院按照
“特 定 主
管
”
的原则受理行政案件
。
也就是说
,
凡
具体行政行为关系到行政相对 人 的 人 身
权
、
财产权的起诉
,
除第十二条所排除的
四种 情况外
,
人民法院都应受理,
凡具体
行政行为关系到行政相对人 的政治权利的
起诉
,
除有法律
、
法规规定可 以受理外
,
人民法院都不受理
。
具体来说
:
( 一 )第十一条第一款共 八 项
,
其
中一 至七项是 列举式 规定
,
其意义 是便于
执行中更 明确掌握
。
特别是 四
、
五
、
六项
“不作为
”
的具体行政行为
,
如果不 列举
出来
,
按习惯一般是不受理 的
。
第八项是
概括式 规定
,
即把除前面一 至七项以外的
其 他人身权
、
财产权争议都包括在 可 以 受
理的范围 以内
。
(二) 第十一条第二款
,
“法律
、
法
规规定可以 受理 的其他行政案件
”
。
这一
规定
,
既 与过去的行 政 法律
、
法 规中规定
的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起诉 的 案件相 衔接
,
又
三
、
合法性审查的 内涵 及其意义
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规定
:
“人 民法院
审理行 政 案件
,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
进行 审 查
”
。
这就是 合法性审查的原 则
。
合法性审查是人 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一
个重要原则
。
行政诉 讼有许多不同于 民事
诉 讼的特点
,
都是基 于合 法性审查的 指导
思想和 原则而产生的
。
规定行政诉讼 合法性审查原则的 重要
意义
,
就 是要尊重 和维护 行政机关依 法行
使职权
,
即对于行政机关只要是 在法律 上
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
,
人 民法院都要 判决
维持
,
至于在法律 范围以内是否完 全合 情
合理 的 问题
,
除行政处罚显失 公 正 的 以
外
,
人 民法院一般都不作变更
。
有的具体
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
应当撤销
,
但相
对人 又是必须处理或处罚 的
,
法院判决撤
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同时
,
还可 以判决行政
机关可 以重 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按照审
判权 和行政权合理分工 的原则
,
人 民法院
不应代替行政机关作决定
。
这与人 民法院
审理 民事案件要求做到合 情合理 合法 是有
明 显不同的
。
“合法性审查
”
的原 则 与
“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的原则
是完全一致的
。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
实证据不足 或者证据虚假
,
那 么
,
不管适
用 了什么法律都是错误的
,也一律不维持
,
这也 是合法性审查原则所涵盖的内容
。
过去在审理 行政案件的实践中
,
有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
“法律是大家的、
各部门都可 以有 自己的理解和解释
”
。
这
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
从法律规定来说
,立
法解释权在 人大
,
法规的解释权属子制订
法规 的机关
,
司法解释权属于最高人 民法
院
。
因此
,
各个行政执 法部门根据 法律
、
法 规作的各种具体决定
,
发生 了争议
,
诉
讼 到人 民法院时
,
对于该具体决定是 否合
法的审查和认定
,
这个权利只 属于人 民法
院
。
这 是法律有明文 规定的
。
宪 法第一 百
二十六条规定
,
代久民法院依照 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审封权
,
不受行政机关
、
社会团
休和个人的 干涉
”
。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
一卜三 余规定
,
“最高人 民法院对于 在审判
过 程 中如何具体应用 法律
、
法令的 问题
,
进行解释
”
。
人 民法院为 f卜么能 够在合法
审查性上起 到最 后把关的 作用? 从我们国
家 的实际情 况来说
,
主要应 当归结为法律
制 度的威力
。
因为
,
法院的审封程 序完全
按照法定程 序
,
依法公 开进 行
,
透 明 度
高
,
能充分体现民主法 制原则
,
最 育利于
查清事实
,
辩明是非
。
所以
,
法院的判决
在 人 民群众中享有坟高 的威望
,
法院是解
决 案件最具权威的机关
。
四
、
行政诉讼案件 的法 律适用
根 据行政诉 讼法第五十二 条
、
第五十
三 条的 规定
,
人 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依据
法律
、
法 规
,
“参照
”
行政规章
。
法规 包
括国务院制 订的行 政法 规和 省人 民代 表大
会制订的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法规只适用
于本地 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
如果 一个案
件的 当事人中有属于两个 以 上不同 地 区
的
,
则不能适用地方性法 规
。
属于
“参照”
的行政规章只限 于 以下
四 种
:
(一) 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 规章
;
(二)省级人民政府 的规章
;
( 三 ) 省会
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
它的 规定如与
本省人 民政府的规章抵触 ; 法院审理行政
案件时亦不应参照
,
( 四 ) 经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时规章
,
迄今为止全 国经 国务
院批准较大的 市有唐山
、
大连
、
青岛
、
重
庆等十三个市
,
广东尚未有
。
在审理行政
案件的实践中
,
如发现地方性规章与国务
院各部委的 规章不一致
,
以及 国务院各部
委规 章之间不一致的
,
报最高人 民法院送
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除此 之外
,特 区
政 府
、
县市政府
、
乡镇政府所颁布的一 切
规范性文件均不属于 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参照 的
“规 章
”
之列
。
那 么
,
“参照
”
的含义是什么
,
在实
践中应如何掌握? 首先
,
“参照
”
规章是
对人民法院审判 行政案件适用 法 律 而 说
的
。
对于行政机关在作具体行政行为时
,
当然就不是
“参照
”
规章
,
而是如何正确
依照 规章办事的 问题
。
有的 同志提出对于
行政规章
,
法院只
“参 照
”
,
行政机关就
“依照
”
,
但现 在行政部门办事
,
包括在
作出各种具休行政行为时
,
对领导 的口头
指示或批示都如同规章一样照办
。
但到 了
法院
,
就 只
“参照
”
,
结果错了
,
瞥 被告
受审判的还是行政 机关
,
这个矛盾应 怎样
解决?
笔者认为
,
解决这个矛盾
,
在实践
`
中需要作很多艰难 的工作
,
大家都有丫个
从不 习惯依法办事到 习惯依法办事 的过
程
。
但从法律规定和道理上说
,
解决这个
矛盾的 思路和方 法是很清楚的
,
就是要严
_
呼
`
格依 法办事
,有法必 依
,
执法必严
。这在党
章和 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
任何人都必
须在宪法和 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
不允许任
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行政执法如果没
有这种明朗坚定的 态度
,
要贯彻党中央提
出 的行政管理走法制化道路是不可能的
。
关于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何参照
规章的 问题
,
最高人 民法院1 9 8 6年10 月 28
日关于如何适用 法律规范性文件问题有过
解释
,
其内容是
:
国家的 法律
、
国务院制
定的行政法 规
,
在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中
均可 引用
;
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 规章和地
方 各级人 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凡是 与宪法
,
法律
、
法规不抵触的
,
可在办 案时参照执
行
,
但不能引用
。
根据最高法 院的 上述解
释
,笔者认为
,
“参照
”
可 以这样解释
:
凡
与 法律
、
法规不抵触的 规章
,
办案时照着
办
,
凡与法律
、
法规有抵触的规章
,
法院
办案时不受其约束
。
五
、
行政案件判 决的种类
按照行 政诉 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行政案件 的判决有下 列四种
:
(一) 维持
原判
;
(二)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判
,
(三 )
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法定职责
,
( 四 )
行政处罚显失 公正的
,
可 以判决变更
。
在撤销判决 中
,
要特别 注意 下面三种
情形
:
1
、
违反法定程序的
。
这是指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行政程序
。
我国
行政程序法典还没有制定
,
目前正 在抓紧
制订行政复议 条例
。
但法定程序 的有些重
要原则
、从行政诉 讼 法中已经 可 以 看出
,例
如行 政诉 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
“在诉讼
过程 中
,
被告不得 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
证据
”
。
这条规定就表 明 了一 个 重要 原
则
,
即具体行政 行为必须遵守
“先取 证后
作决定
”
的原则
。
如果先作出决定然 后才
取证
,
就 属 于违反法定程 序
,
其具体行政
行为就会被撤销
。
2
、
超越职权的
。
任何一个行政机关
的职权都由法律明文规定
。
特别是对行政
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
如罚
款
、
没收
、
拘 留等
,
只 能在本行政机关的
权限内行使
,
超越权限范围者 就 属 于 越
权
。
越权的情 况有两 种
:
一是纵 向越权
。
例如
,
土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县 级人 民
政 府只有权批准 征用耕 地三亩以 下
,
其它
土地十亩 以下
;
征用耕 地一千亩以 上
,
其
它土地二千亩以 上的
,
要经 国务院批准
。
但有的县
、
市竟敢把几十亩几 百亩 几千亩
土地批准征用
,
这就是 纵向越权
。
二是横
向越权
。
目前省法院接到不少当事人对公
安
、
工商部门越权处罚的 控告
,
其他部门
之 间也存在
。
这是一个必须严肃认真解决
的问题
。
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
走私的 行
政处罚由海关作出
,
投机倒 把的行政处罚
由工商部门作出
,
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 由
’
公安机关作出
。
但现在有的 同志有一种 说
法
,
叫作
“谁 查获谁就有权处罚
”
,
并说
“如果不能罚没
,
那就不去管了
。
”
这个
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
如果照 此办理
,
法律
规定 各部门的 权 限范 围就 没有意义 了
,
设
立各种职能机构也 没有 必 要
,
都 可 以
“打大 捞
”
了
。
笔 者认为
,
对 社 会 的 管
理
,
各行 政机关互相协助 与 行使罚 没权并
不是 一 回事
。
对社会的管 理强 调 综 合 治
理
,
各有关部 门要相互协作
,
但行使 处 罚
权一定要 明确职权范围和责任
,各司其职
。
3
、
滥用职权的
。
最突出的 表 现 是
“以权谋私
”
。
另一种表现是行为的 动机
虽不是 以权谋 私
,
但行为的内容违法
,
如
1 9 8 9年6月7日某工商 局 吊销 了 个 体 户黄
x
、的营业执照
,
理 由是黄违反了计划生
育
,
就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
。
把吊 销营
业 执 照的罚则 当成 一条棍子
,
对不属于违
反 《城乡个体户管理条 例》 的 其他违 法的
人槛打一通
,
显然不当
。
篇六:接诉即办心得体会
涉诉信访工作心得体会 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心得体会 涉诉信访工作,是事关民生和社会和谐的大事,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现将我多年来分管涉诉信访工作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1、注重统筹协调,着力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我院党组经常性地听取涉诉信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具体工作,并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院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相关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党组统一领导,各庭室各负其责的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整体合力。在实际工作过 雾 程中,切实加强与其他相关 垂 部门和基层组织的联系、沟 拮通、协调,努力营造多方支 舍 持涉诉信访工作的氛围。去 励 年 5月,在区政法委和信访 部门的积极协调下,通过争 取上级有关部门支持,圆满 踌 解决了一批信访疑难案件。
2、注重案结事了,努力抓 氇 好信访源头的预防。做好诉 讼指导工作,在立案阶段, 昶 主动向当事人阐释诉讼中的 硫 权利义务,帮助当事人进行 随 诉讼风险评估分析,引导群 羝 众理性诉讼。案件判决后, 加大判后释疑力度,认真听 取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做 黯 好服判息诉工作。认真贯彻 萋 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嚣 ”的原则,切实通过案件调 ┲ 解工作,化解双方矛盾,减 譬少案件信访总量,努力实现 郢 案结事了人和。如在执行梁 旁 某交
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 喽 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蔡 嚓 某正在服刑,又无可供执行 荞 的财产,被害人尸体因无钱 混 下葬而在市公安局法医基地 褂 停尸达半年之久,被害人家 萌 属扬言要赴省进京上访。在 祈 区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 法院、镇政府、村委会联合 董 对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 煽 ,通过被执行人家属履行部 拌分、相关部门救助部分的办 熔 法,使这起案件得以息诉。
充
3、注重矛盾排查,全力 攻克涉诉信访重点难点。切 鲥 实加大重点、难点信访问题 蜊 处理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 妤 盾。一是重点案件和重点对 缳 象摸底建帐,并形成工作预 噜 案,确保不出现极端访、闹 艴 访及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是对排查出的重点难点 硇 问题,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 瘐 ,要求包案领导做到“五个 ∈ 亲自”,即要亲自阅卷,亲 叨 自接待申诉上访人,亲自参 笕 加研究处理,亲自把关审阅 池 ,亲自与有关部门协调督促 皲 处理意见的落实,从而使处 茼 理涉诉信访更具针对性,措 施更到位。三是充分利用司 宗 法救助基金和司法援助手段 友 ,化解信访疑难问题。如万 沓 长松、严荣花等 8 人交通肇 龛 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 谪 财产可供执行,几名申请执 行人由于交通事故受伤后, 獬 生活非常困难,为了帮助他 们度过难关,我院通过司法 徂 救助基金,对其进行了力所 追 能及的帮助,缓解了当事人 茭 的对立情绪。
4、注重制 柽 度建设,促进涉诉信访工作 ⒀ 规范化。为促进
信访工作的 脍 和谐、规范、有序,我院不 断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制度建 蜡 设,初步形成了以源头预防 饩 和矛盾化解为基本框架的规 范管理机制,具体包括以确 蓬 保办案质量、效率为核心的 浔 审判管理机制;以判后答疑 榕 、“四定一包”、联合接访 、催办督办等为主要内容的 瘛 来信来访处理机制;以领导 怊 包案、预约接访、周三院长 瑰 接待日为主要内容的领导处 篱 理信访机制;以信访通报、 矛盾排查主要内容的督查机 呵 制;依靠党委、人大、政府 押 和有关部门协同处理的联动 济 机制等,为规范处理涉诉信 鲁访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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