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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地方政府环保行为往往是引导企业主动进行环境保护投资的最初动因。基于研究结论可知:地方政府环境政策颁布、地方政府排污费征收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负相关,地方政府环境处罚力度及环境保护教育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不具有相关性。
【关键词】 地方政府; 环保行为; 环保投资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7-0010-04
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追求的是资本高收益率,企业总是试图避开环境责任,尽最大可能使污染成本外部化,由社会承担企业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失。资本的逐利性也使得企业在环保投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受到影响,从而要求政府从环境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投入等方面,对企业进行积极促动和引导。基于政府环境规制的权威性、不可替代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政府在促动企业环保投资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加入了完善行政强制措施,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大环境违法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等措施,表明政府对环境保护将加大力度,逐步成为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首要驱动力。基于这一制度背景,本文将对地方政府环境行为进行实证检验,以期探究地方政府环境行为对企业环保投资产生的作用,并提出政府环境保护行为层面的实证证据和监管建议。
一、文献回顾
张功富的研究成果可知,地区环境监管强度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行为的影响呈现“U”型线性关系,在监管强度达到“拐点”之后,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额会随着监管强度的提高而逐步增加,因此本文认为地区监管强度正逐步走过临界值;地方政府环境宣传教育相关系数为0.816,假设5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实证检验,地方政府环境政策颁布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说明政府的环境政策会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投资产生显著的影响;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负相关,表明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并没有推动企业进行环保投入,政府需要逐步转变自身环保投资主体的地位,逐步推动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地方政府排污费征收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投资规模正相关,说明地方政府环境监管力度越大,对企业征收的排污费越多,征收的排污费用于环境保护的越多,而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投资的行为越能产生正向的影响。
政策建议如下:第一,地方政府需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及规章制度建设,保证有法可依。第二,地方政府需要在政府职能和市场本身机制之间进行投资主体的角色平衡,逐步转变自身环境保护投资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机制,把作为环境污染主体企业逐步推向环境保护投资主体地位。第三,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充分发挥“污染者付费”的导向作用,完善排污权交易以及污染许可证的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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