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干部治理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心得体会【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干部治理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心得体会3篇
【篇1】干部治理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心得体会
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红包”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根据《中共保山市隆阳区教育局纪委》、自查结果 通过自查,我校班子成员及教师,无人以任何形式违规收、送过红包礼金。按照《中共保山市隆阳区教育局纪委》文件要求,班子成员及教师均签订《个人承诺书》。
四、狠抓落实,完善监管
对电子红包等新情况新问题有何治理建议? 一、依法有效实施管理,规范交易行为。
要对出售电子储值卡、预付卡、电商平台礼品卡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惩处违法交易电子储值卡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根据上述规定,除了物物交换以外,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任何交易,只能使用人民币进行支付。也就是说,只有人民币才能在市场上流通。持卡人和商业机构之间以储值卡作为代币票券进行使用的行为,虽然限于双方之间,但不属于商业机构内部使用,
仍然属于在公开市场上流通使用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发行和使用储值卡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被禁止甚至处以相应处罚。另外,根据2006年8月3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规定第一条:各银行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发放不记名、由商户发售并开具购物发票的联名储值卡。也就是说,即便发行和使用储值卡的行为不属于发行和制作代币票券在市场上流通,至少其构成了非法集资行为,依然构成违法,为银行监管当局所禁止。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帐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和使用储值卡的行为,不仅仅属于交易行为,而且也属于金融行为,理应受到金融法规的规制。因此,非金融机构的商业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和使用储值卡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非法集资和非法使用代币票券的规定,依法应当规范或者禁止。
二、建立电子支付平台统一监管机制,并严格实行实名制。
国家层面应当像建立银行等金融监督机构一样,在各类电商、电子支付平台之上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电子支付业务的企业相关用户信息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管,使电子支付平台这块隐秘之地处于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之下。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因此,必须严格实行电子商务、支付账户实名制,加强对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各类预付卡、储值卡买卖、使用、套现、发票开具等必须严格实行实名制。从而实现电子支付平台用户交易来往情况与银行交易记录一样可查、可溯、可追,打压电子红包、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行贿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
三、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审计力度,提高运用科技的能力,加强
电子领域取证工作。进一步规范网络管理,依照党纪国法严惩网络行贿受贿行为。对使用电子红包行贿、受贿者、故意进行宣传误导、积极为行贿受贿提供便利、打掩护的企业等,都要严肃追究责任。绝不让“微信红包”“电子礼品卡”成为腐败新的温床,彻底打破一些人把“微信红包”视为“送礼神器”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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