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事规则6篇
党委会议事规则篇1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县政府“三重一大”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县政府要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部署,围绕县委提出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举措等重大决策,切实抓好落实。
集体决策
1.充分发表意见。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会议上,县政府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同志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县长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2.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县委,请求裁决。
3.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4.记录存档备查。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有关讨论情况,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记录人,存档备查。要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须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中央、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事项;
2.党的建设相关重要事项;
3.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4.教育机构设置与调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5.其他应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局党委会决定的有关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
2.需要以局党委名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要局党委会讨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3.校级党政正职干部的考核等次、奖励及分配方案的确定;
4.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教育资源布局和调整等;
2.教育资产的使用、置换、变更等重大事项;
3.学校新建项目、大修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等;
4.合作办学、资源引进或投资合作的重大事项;
5.其他应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教育经费财政年初预算、调整预算及决算情况;
2.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超过50万以上的投资项目、采购项目及资金支出的重要事项,及追加投资额超过预算额10%以上的重大项目;
3.其他应当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委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局党委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并进行风险评估,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局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履行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拟选拔任用干部,须事先征求局纪委意见,并保证局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需要以局党委名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要局党委会讨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副处级后备干部的确定,校级党政正职干部的考核等次、奖励及分配方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并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同意的基础上,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酝酿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讨论事项逐个发表意见。在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委委员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讨论意见和局党委会的表决意见、理由等情况,应如实、具体记录。局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3.“三重一大”事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党政领导班子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政领导班子会酝酿、局党委讨论决策后,由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政领导班子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原来集体决策的,应由局党委会重新讨论后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党委应定期向区委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教育系统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局纪委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办公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向局党委会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必要时可向区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
(四)局党委会应督促教育系统所属各单位严格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局党群科、监察室协助局党委加强监督检查。
五、决策备案
局办公室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存档备查。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因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四)漏报、瞒报“三重一大”事项或上报不实情况,影响局党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泄露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篡改“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的;
(十)其他因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失误的。
集体决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集体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二)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xx市嘉定区教育局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嘉教委[2016]29号)同时废止。
党委会议事规则篇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企业实际制定,是党委会研究决策问题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2.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动员职工完成改革与发展的任务。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同董事会、总经理班子一起做好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5.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的原则:
1.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企业实际研究决定问题。
2.坚持会前发通知,不搞临时动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将会议的议事内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
3.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4.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五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4.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5.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六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的内容: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研究落实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
2.围绕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改革等中心任务,研究、制订、审议或通过党内有关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3.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和发展决策,在召开公司董事会议形成决议之前,党委会要专题召开会议通报董事会议题和提案,统一思想,形成一致意见。
4.参与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新项目开发、资本运作、改革方案、人力资源管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
5.参与公司管理人员录用、调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研究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事项。
6.讨论通过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建设等党建工作。研究确定公司文化建设的相关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公司党委工作机构的组成和设置;确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审批改选结果。
8.讨论通过公司党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党代会工作报告(草案)及党委会、纪委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
9.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研究推荐党内先进代表人物;推荐人大、政协委员。
10.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研究指导工作。
11.听取纪委工作和党风廉正建设情况的汇报,批准纪委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12.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招标采购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4.公司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6.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8.公司项目管理、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9.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10.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1.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对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13.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4.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15.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2.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3.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4.公司有业务处置权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5.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2.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
3. 重大投资项目。
4. 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3.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4.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5.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党委会研究议题提出的程序:
1.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题,由党委工作部或党委书记、副书记提出并先行沟通,由党委书记确定。
2.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参与决策的重要问题,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先行沟通,拟定决策的议题。
3.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由党委工作部提前一到三天通知与会委员。重要议题附书面材料。需党委会讨论批转的文件,由党委工作部起草。
第九条 党委会议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和列席:
1.召开党委会议时需要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要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者,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2.党委工作部部长列席党委会议。其它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需要表决时,到会委员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记入票数。会议决定多项事情,应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委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到会成员多数通过形成决议。如果原拟人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拟定人选下次再议。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问题。会议坚持正常的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发生争论或意见较分散时,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对党委形成的决议、决定,委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应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五条 党委成员在党委会议上的发言和研究讨论的事项,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纪录,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一般事项以党委工作部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结束后,由党委工作部将会议确定的议题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委员。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未向党委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5.未经党委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未报告的。
6.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7.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8.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9.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10.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党委。各子公司党委、企业党委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凡此前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与本议事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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