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资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供大家参考。
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资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和《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资助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校内资助经费,制定实施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申请、评审、发放和监督程序,切实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将资助资金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实现精准资助,资助育人。
第二章
经费的提取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将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预决算管理,从学校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非科研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奖助项目资金不计入经费提取基数。
第四条
校内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1-
专款专用。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经费支出,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
第三章
经费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校内资助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主要通过以下项目进行资助:
(一)学费减免项目
本项目按照《关于切实做好20xx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并结合学校实际执行,为孤儿学生和其他特殊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学费减免。
(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项目
本项目根据《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学生按年度支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三)勤工助学项目
本项目执行《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为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劳务报酬。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项目
本项目执行《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为获奖学生发放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竞赛奖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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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执行《学院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和《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实施办法(试行)》,为学生或学生集体发放奖励或资助经费。
(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项目
本项目执行《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为因重大疾病、突发事故等不可预见性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
(七)其他形式的校内资助项目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按照校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或会议纪要执行。
第四章
经费的审批和监管
第六条
校内资助经费的发放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分管校长审批,财务处审核,以打卡方式直接发放至学生手中。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挤占、截留资助经费。
第七条
校内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资助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校内资助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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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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