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提高党的依法执政的能力
当人类迎来新的世纪,我们中国共产党所处的内外环境、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和党员队伍的现实状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怎样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保证党为国家执好政、为人民掌好权,继续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只能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我党在新形势下适应新要求的执政能力,特别是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下,使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在法治环境下建立和谐的中国社会,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面临的一项重大历史性任务。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理论指导
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指出,在党员队伍中也存在着与保持先进性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淡薄;一些党员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思想作风不端正,工作作风不扎实;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论水平不高,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不强,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要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党就必须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执政能力的前提、核心和基础是什么?就是党的先进性。”党是由全体党员组成的。党的先进性既要由党的整体来体现,更要由党员个人的表现来体现。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是刻不容缓。 (一)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是我党面临新形势完成新的历史任务的要求。党的先进性和阶级性都是坚持党的先锋队性质的必然要求,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党的阶级基础空前扩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应当是走在人民的前列、走在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的前列,走在历史和时代潮流的前列的弄潮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的先进性会有不同的要求。但归根结底,还是要看能否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理论指导。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现在的法治状况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宪法和法律还没有树立起至上的权威,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十分严重。 “三个代表”是马列主义科学理论在新的时期的继承,更是立足于当今现实的,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新的实际相结合的理论创新。“三个代表”既承袭的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即坚持唯物史观和辩证法,坚持生产力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坚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辨证统一关系;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主体作用。同时,又回答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新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指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关键所在,以新的观点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率领人民制定法律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的重要思想条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我党带领各族人民进行三个文明建设的历史选择。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就是说立法者的追求的不仅仅是能够制定出法律,而且应该制定出能够真正实施并反映客观规律的”良法“。长期以来影响国家法治建设的众多因素中,法律体系本身的统一、协调、规范方面的问题对法能否正确实施制约很大。抑制”土政策“、”土法律“和以权乱法的现象,对于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而进行的”立法“或出台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撤消和清理,通过法律程序裁决法律、法规、规章。以保证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也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终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一)新的历史时期我党必须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学会依法执政。我们之所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的思想条件,其重要原因是邓小平同志很早以前就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并正确地指出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就必须完善立法,用法律创设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制度,我们的党依据这些制度去执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同志才十分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二)加强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最急迫解决的法治问题。在我国人大政治制度之下,各级政府执行人大的各种决策,自上而下主要是通过制定各种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本来这些文件应当依据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但也会受到各种观念和实际利益的影响。特别是推动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深入广泛的展开,使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功能得以实现。 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社会经济平衡发展的大局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各级有立法权的人大和政府应当把握立法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条件的成熟度,在社会各个方面的条件成熟后,根据社会需求的急迫程度,突出行政立法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点,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以及总体需要与局部需要,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中国wwW.LWlm.com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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