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遗嘱执行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特请_______律师作为见证人,本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市_______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财产情况
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_______处,其具体情况如下:
(1)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__,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
(2)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__,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财产继承
本人去世之后,上述所列举的房屋由______个人继承(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与本人关系:______)。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
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房屋与其配偶无关,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本人去世之后,本遗嘱前述列明的______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
本遗嘱一式______份,一份交______,一份交______。
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立遗嘱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遗嘱范文(2)
立遗嘱人:____,男,____岁,____省____县人,住____县____小区____号。
我今年____岁,且患有心脏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____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____省____县____小区有产权房2套3间2厅,1套一间一厅,共____平方米;家具共有____件,其中 (注:别的财产)
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____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后妻____现年____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____年,她对我关怀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所有的部分。一间一厅____平方,存款中的________元归后妻____所有。(注:写明个别财产)。
二、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 一套3间2厅____平方由长子____继承 (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2. 一套3间2厅____平方由长女____继承 (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____,子____,女____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________(签名盖章)
证明人: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遗嘱范文(3)
立遗嘱人: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遗嘱执行人姓名:____,性别: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____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等作出如下处理:一、财产情况
本人目前拥有的主要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房产
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____处,其具体情况如下:
(1)位于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___;
(2)位于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_____。
2、股权
本人目前拥有_____公司____%的股权。(公司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____,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万元)
3、债权
债务人_____(身份证号:_______,)因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人借款人民币____元,并签订编号为____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____%/年,约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人连本带息一次性进行偿还,担保人为____。
4、债券
本人持有____发行的债券,持有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债券类型:____,债券到期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利息为____%/年。
5、股票。
本人目前持有股票代码为____的____公司股票____股;股票代码为____的____公司股票____股
6、存款。
本人目前在____银行开设账号为____的____账户,账户中共有存款人民币____元,年利息为____%。
7、基金
本人目前持有代码为____的基金,持有份额为____。
二、财产继承
本人去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本人届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均由____个人继承(性别: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与本人关系:____)。继承人于本人去世后从本人处实际继承的财产、权益情况,以其继承时本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权益情况为准。
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财产和权益与其配偶无关,均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本人去世之后,本遗嘱前述列明的____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
本遗嘱一式____份,一份交____,一份交____。
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
立遗嘱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遗嘱的相关知识
【资格】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中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无效。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中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目前的情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较为稳妥。
(四)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就是遗嘱人对处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应包括:
1、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
4、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遗嘱执行人。
【执行】
所谓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二)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三)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也就是说,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什么《继承法》要规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这是因为遗嘱的执行,直接与遗嘱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执行遗嘱难免会有偏向从而引起纠纷,尤其是当遗嘱继承人有数人,或者遗嘱的内容涉及到将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时,依靠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己去处理,往往易生弊端。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保护遗嘱人利益和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遗嘱执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亲友担任为宜。
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
【变更】
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对自己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变动、更改。“变更”包括“补充”“部分撤销”。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效果】
遗嘱的不生效,是指于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遗嘱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执行。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的无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遗嘱的无效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嘱违法。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执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无效,是指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只要不符合遗嘱有效条件之一,就是不应发生法律后果的无效遗嘱。但继承法特别强调下述几种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死亡之前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也仍是无效的,而不能随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可有效,但其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撤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效。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所谓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胁、要挟,为避免自己或亲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做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的遗嘱。所谓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虚假的行为或者言词的错误导向下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了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胁迫、欺骗遗嘱人的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遗嘱人受胁迫、受欺骗所立的遗嘱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会从遗嘱人的遗嘱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撤销】
遗嘱的撤销是指立遗嘱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遗嘱。取消原遗嘱,遗嘱的内容即无效。
遗嘱的变更、撤销方法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明示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二)以立新遗嘱的方式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3、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部分或全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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