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词范文(债务纠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原告何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本人经过调查取证和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证据材料的质证。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着重考虑: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
二被告向原告的借款xx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第一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虽没有约定被告何时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三、原告诉请被告支付xxxxx元利息,被告应如数支付。
1、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公民之间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2022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决定,从2022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据此,可以看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xxxxx元,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没有高于当地民间借贷利息,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利息请求。
2、虽然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的利息,但针对本案中的无借款期限合同,这只在原告第一次主张债权后合理期限之前,而主张债权之后至今,被告可以主张利息权利。
四、第二被告应当就第一被告就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于19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x日登记离婚,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形成时间是20xx年x月x日。据此可知,该债权债务的形成属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在离婚时把所有财产分割给第二被告,第一被告承担全部债务,现在第一被告无偿还本案债务能力。二被告有通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之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庭审中,第二被告未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的但书内容举证,不应认定为除外情节。因此,二被告就本案中所涉及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有据,请法庭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xx年x月xx日
民事代理词范文(离婚纠纷)
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的委托xxx律师事务所指派xx律师担任xxx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审理。代理人现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其婚姻关系。
(一)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在对彼此的生活习惯、性格等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草率地领取了结婚证书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二)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后即矛盾不断在日常生活中无法正常交流。被告家庭观念淡薄不会照顾、体贴家人在原告怀孕、临产、哺乳期间对原告也不闻不问导致双方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三)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20xx年x月起原告就回到了娘家二人分居已达一年之久期间也没有什么联系且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现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完全没有和好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
(一)孩子抚养权由原告行使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婚生子xxx于20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后一直都是跟随原告生活一切都是由原告进行照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本案中婚生子xxx未满两周岁法院应依法判决原告行使抚养权。
(二)抚养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望法院依照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常州的消费水平依法判决。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20xx年x月xx日
民事代理词范文(合同纠纷)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xxx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情况和争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晰。
20xx年x月xx日原告、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明确货物名称、货号、件数、包装方式、运费等条款完备具体运输单据为证,该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被告接收托运货物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运输合同约定和法定的义务收货人至今没有收到这批货物。这些事实都是清晰的,证据也是充分的。
二、被告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被告控制运输合同的标的物近十个月之久,使该批货物处于长期非法侵占的持续状态,被告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按运输合同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已经将货物交给被告,而被告不履行合同中的运输义务,致使收货人至今没有收到货物。那么,该批货物这十个月的存续状态就是处于被告非法侵占的持续状态,被告对原告的货物长期实施控制和管领的状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可见,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他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他使原告丧失了对该批货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他造成了原告财产上的损失,也使原告失去了可能得到的合同利益。
对于被告侵占的事实,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生活经验法则的人就可以知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形原告是不需要举证的。而被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货物已送交收货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为灭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根据录音证据和法庭调查可以进一步证明被告有侵占这批货物的主观故意和存在侵占的客观事实。
被告在录音证据中称:“押货不是目的我也不是干这一行的我也不能等了我该卖就卖了为什么押你财产他有因有果没办法被逼的。”这明确承认了侵占的事实,法庭上被告也无法否认侵权事实。
被告主观上具有明知采取不交货物而私自侵占手段的非法性和占有属于他人合法财产行为的非法性。“非法占有和非法处分”不仅指行为人意图侵占财物所采取的手段是非法的更重要的是行为人与财物之间的侵占关系本身就是非法的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侵占属于他人的财物。
录音证据中被告称:“这事也好解决三万二吧你让x给我打一万五我就给他发货”。庭审中被告也说明了其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可见,被告非法侵占原告财产以达到促进他人与其纠纷解决而实现假想债权的目的这种以非法私自侵占他人财产来追索自身债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是严重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被告没有任何有效的交货证据凭证,没有收货人的有效收货回执证据证明,也无证据能够证明货物已经交付给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
假如,即使被告将货物处分给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由于他人既不是运输合同货物的收货人也不是购销合同的当事人,被告将货物处分给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导致真正的收货人不能收到货物,这就是典型的非法处分行为,对作为所有权人的原告来说就意味着货物灭失侵害了原告对物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所以,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被告非法侵占原告600件粉丝的行为自2022年x月x日运输合同生效至今不履行合同义务,一直处于持续非法侵占的状态,恶意占有、非法侵占的事实清楚,被告非法侵占原告财产的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又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叁万捌仟肆佰元的货款损失以及利息和多次交涉催货费用损失。被告行为的原因直接引起原告财产损害的结果被告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原告对这600件粉丝享有完全物权被告对原告的这批货物不享有留置权和其他权利。
原告通过劳动生产这600件粉丝是原始取得原告在与收货人x的购销合同中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均明确约定没有付清货款之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供货销售方。被告非法侵占该批货物收货人没有收到货物就没有履行“货到付款的”购销合同义务没有付款按购销合同约定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运输合同中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从属性。原告与被告没有历史性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费有收货人承担被告对原告也无债权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既然被告对原告无主债权则被告对原告所谓的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被告非法占有原告600件粉丝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
四、请求赔偿法律依据充分请求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原告的的诉讼请求均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是按照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粉丝出厂市场价格而不是粉丝零售价利息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催货催款费用完全按照次数和人数计算没有任何无理无据要求请求赔偿有法可依赔偿数额适当合理。综上所述被告行为主观上的有过错,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信。
代理人:祝xx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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