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 律师作为____的辩护人。我们在询问案件的相关知情人,会见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 ,特别是在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后,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错误,各证据之间互相矛盾,证据的真实性存有严重疑问,不能证明____构成诈骗罪。
《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
综上,《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所依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存有十分严重的疑问,不具有证明力,应不予采信。同时,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不能排除以上合理怀疑各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既不能证明____有捏造事实或理由欺骗____ 的行为,又不能证明____因____ 受到欺诈的事实。因此,《起诉意见书》中控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____构成诈骗罪
二、本案当事人____ 从始至终都愿意偿还借款,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证明其构成诈骗罪。
三、本案书证证明,____交付____的钱款为借款,二者之间是基于民事借贷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并不涉嫌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案《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本案的书证,本案所涉的款项性质为借款,属于民事借贷引起的经济纠纷,____ 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六、本所律师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本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本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的全部案卷资料复印件,且复印件与原始书面案卷材料、副本材料一致,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不代表本律师对本案的最终答辩和辩护意见,且仅供参考。
律师:
20xx年5月16日
第2篇: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xx:
我于20xx年10月xx日收到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并立即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对策措施(一)乙方是否具备分包主体资质不明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本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并未明确乙方的资质条件,出于合同应合法的角度考虑,应首先确认乙方的资质条件,不应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否则会因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被确定为无效,而对于此无效合同,依据《建筑法》关于发承包的规定,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上可知,与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会给我公司带来管理上的麻烦,且不能确保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此,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条件,并收集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建造师证等加盖其单位公章的证书复印件。
(二)本工程是否遵守分包要求以及是否履行了有关程序不明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直接签订的合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此这份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对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予以明确,确定是否存在总承包合同。并注意在确定消防工程安装合同时,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另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的分项工程承担责任,在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追究总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也可以追究分包单位的法律责任,这些内容应在分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法律对施工单位对外分包的工程有限制性规定,对此,本合同中应在乙方的义务项中进行约定。
(三)合同中工期的约定不明确、不规范
本建设工程合同只规定了总工期,建议增加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项,并将工程进度的时间计划予以明确,防止对方在施工中间拖延时间。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7日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开工申请,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决定向施工单位下达开工通知书。
(四)施工单位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四款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xx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xx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工程合同的保修期限为一年,建议修改为2年;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义务应在乙方权利义务中予以明确。质保金的返还也应在合同中或另行签订的保修协议中进行约定。
(五)违约责任规定不详细、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以上规定,为了很好的维护双方的合同权利,为了保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挽回损失,建议在承包合同中列明双方违约的责任,同时也应区别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方法。
本合同违约责任第1项的“罚款”,建议改为“违约金”。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消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验收以及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由建设单位负责,乙方作为施工单位应保证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消防工程设计及相关消防工程标准的要求,因此第2条建议进行相应修改。
(六)双方代表的职责、进度计划、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工期提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不明确
本工程合同缺少上述各项的约定,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定。
(七)关于质量保证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所要求的优良标准于法无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议对该项进行修改。
(八)关于合同纠纷的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对于本合同纠纷的解决我公司应从经济、便利的角度选择管辖法院或者采用签订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起草、审核是一项系统工程,须符合民法、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原理。上述修改仅是在本合同基础上的微调,与原合同相比更为合理和完善。
(二)依据公司目前情况来看,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标准合同版本,以方便执行并抵御法律风险;在合同的签订中应当建立合理、高效的合同评审制度,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经专业人士的审查,重要合同的签订可由专业律师参加谈判。
(三)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合同标的的顺利实现,维护我方的正当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完整、独立的合同履行档案,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并妥善保管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为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做准备。
五、声明与保留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从专业角度发表本人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限性的情况下,我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未经本人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〇xx年十月十五日
第3篇: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xx]0096号
致: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xxx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xx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xx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xx:00。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xx年5月18日下午xx:00至5月19日下午xx: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xx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xx:00在xxxxxx千禧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黄飞刚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及代理人共7名,均为截至20xx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301,351,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30%。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人,代表股份39,389,9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35%。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清点现场表决情况,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以337,228,544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779,13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8.97%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337,192,744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8xx,93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8.96%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337,192,744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8xx,93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8.96%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xx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以337,192,744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8xx,93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8.96%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xx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以337,273,994股同意,2,016,032股反对,1,451,67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8.98%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xx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以337,166,744股同意,2,016,032股反对,1,558,92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8.95%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7、以337,166,744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840,93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8.95%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以69,997,885股同意,2,016,032股反对,1,558,920股弃权,267,168,859股回避,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5.xx%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产品购销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9、以69,997,885股同意,2,016,032股反对,1,558,920股弃权,267,168,859股回避,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5.xx%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关联方共同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议案》;
10、以699,997,885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840,930股弃权,267,168,859股回避,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5.xx%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xx年度为子公司(关联方共同投资)提供担保额度、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1、以699,997,885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840,93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5.xx%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宁波绿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暨变更“年产8,000吨耐高温超薄电容膜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12、以699,997,885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840,93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5.xx%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年产50,000吨光学膜新材料项目”中第二条生产线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
13、以699,997,885股同意,267,168,859股反对,3,513,xx2股弃权,61,800股回避,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5.xx%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xxx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股权的议案》;
xx、以337,066,744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1,840,93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8.92%的结果,选举冯叶飞女士为公司监事;
xx、以338,328,764股同意,1,734,022股反对,678,91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99.29%的结果,选举姜仲杨先生为公司董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所有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符合《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xxx康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王萌
负责人:付洋 李洪涛
20xx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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