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书
原告:吴丹,女,汉族,1987年 11月生 住址:xxxxxxxxx箭道巷12号
被告:戴火囯,男,汉族,1968年3月生 住址:xxxxxx青云谱x何坊西路178号3栋3单元302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____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28日17时50分许,天气晴,被告戴火囯驾驶的丰田凯美瑞出租车(牌号为赣A2____202)在xxxxxx孺子路97号门口段由x向西行驶时撞到正在该路段经人形横道由南向原告吴丹驾驶的南昌B25521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电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xxx第三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产生淤血,并且伴有轻微脑震荡,手臂和大腿血肿、淤青等。后经xxxx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20xx年 7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头部受伤,xxx第三人民医院于20xx年5月28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入院时,有短暂人事不清,醒后感觉头痛,恶心,颈脖子胀痛,左侧骶尾部疼痛不适,经医院认定诊断为脑震荡,左侧颞顶部头皮血肿,全省多出软组织损伤,(见医院记录),入院治疗直到6月27日,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恶心,记忆力衰减等,影响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及工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起诉书
原告:王____,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_____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____市____路____号xx1室,电话:__________
被告:胡____,男,汉族,________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672室,
被告: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____
住所: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xx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市____路与_____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__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____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xx年6月18日,经甘肃________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在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xx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____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xx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____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xx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第三篇:交通事故起诉书
原告廖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xxx苏仙x人,住xxx苏仙x____村____栋____单元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何____,男,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xxx北xx人,住xxx北xx鲁塘镇____村6组,系湘L____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何____,男,xxx北xx人,住xxx北xx鲁塘镇____村5组,系湘L____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________。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住所地:xxx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____、何____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22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____、何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____驾驶被告何____所有的湘L____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x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x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____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x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xx年7月19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xx)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____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____为其所有的湘L________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____、何____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x北xx法院
具状人:
二0____年____月____日
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45497元(其中被告何____、何____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816元
计算式:12元/天____68天=816元
三、护理费:49xx.86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____68天=49xx.86元
四、误工费:7078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____(68天+30)=7078元
五、交通费:640元
六、疾赔偿金:150843.1元
计算式:15084.31元____20年____50%=150843.1元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162022元
计算式:
更换辅助器具费用:15000元/次____6次=90000元
维修费用:(15000元____15%)元/年____24年=54000元
训练期间的食宿费用:(30元/天+20元/天)____2人____30天____6次=18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90000元+54000元+18000元=162022元
八、法医鉴定费:790元
九、辅助器具评估费:1500元
十、营养费:680元
计算式:xx元/天____68元=680元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以上一至十一项合计:399755.96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0220元。
被告何____、何____应赔偿原告(399755.96元-120220元)____80%=223804.77元。
被告何____、何____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17880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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