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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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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如何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活力,这其中的成败得失是我们这些亲身参与到改革之中的民事审判法官有目共睹的。伴随着民事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民事审判的案件质量上去了,审判程序规范了,但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也增加了。在基层法院这种现象大有益演益烈之势。民事审判法官恐怕没有人不与案件当事人产生过冲突,而每次的冲突又使我们的法官心绪不宁,情绪失控很难再扮演理性法官的角色,冲突激烈时办案法官一脸委屈、一肚子无名火,而当事人也同样感到受了不公平待遇气愤难平,此刻办案法官找领导要求换人审理,当事人则要求另换承办人,这种对立的局面是身为理性的法官所不愿见到的,也是他们想竭力回避的,因为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的冲突,对法官、对法院的形象都是有害而无益的,激烈的冲突无疑也会影响到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什么处于中立者地位的法官会与有求于法官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产生冲突?为什么对当事人毫无利益之争的法官会与权益争夺者的当事人产生冲突?从冲突的起因来看,其中很大一部分与法官公平办案与否、法学修养高低等因素无关,那么冲突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法官的经验不足?办案作风不实?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方法欠妥?还是当事人无理取闹?抑或是诉讼制度不科学?如何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树立法官的光辉形象,笔者试图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寻找解决冲突的方法。

一、原因分析

1、角度的不同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一个原因。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为自己的权益在进行着诉讼,他们所关心的是诉讼结果是否对他有利,诉讼进行中的每一个环节是否占了上风。而法官所关注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法官会站在这样的立场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或要求当事人对其证据进行补强。一般情况下,不同的角度不一定必然会产生冲突,但是在有些时候当事人对法官的要求不理解,以为自己讲的就是事实或认为自己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了自己的主张,他们不理解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这在一些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弱的当事人身上尤其突出,他们对法官出于审判案件的目的要求其提供证据或补强证据以为是在有意的给自己制造麻烦,由此冲突便起。有些法官有着强烈的依程序法办案的信念,他们坚守着不与当事人单独见面的信条,面对有些期盼着在开庭前向法官倾诉的当事人,这样的法官就已经在他的价值天平上打了折扣,如果在庭审中法官再要求他围绕本案的法律关系陈述事实,不让他过多的陈述与案件法律关系之外的事实或发表游离于本案法律关系以外的意见,他就很容易把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转嫁到法官的头上,于是冲突便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爆发。有些当事人不知诉讼为何物,他们急于想知道打官司的程序和关注自己的胜败结果,他们首先就是求助办案法官,而办案法官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不可能对所有问题,尤其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作详细的解答,如果法官对指导当事人举证不周到或行使释明权不准确,冲突便不可避免。

2、性格的差异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又一个原因。每个人都有其自己的个性特点,当事人也好,法官也罢概莫能外,法官的个性特点与他个人的办案风格密切相联,一名法官一般以其相对成形的办案风格面对一个个个性鲜明的当事人。在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进行司法活动,法官很难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树立崇高的形象,一个对法官不存敬畏之心的当事人很容易将法官的办案个性特点与其身边熟人的个性特点作对比,于是乎一些性格特殊的当事人不能适应法官的办案个性,由此很容易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

3、价值观、理念的不同也是法官与当事人产生冲突的再一个原因。民事案件中,除了事实和法律之外,还交织着情与理、情与法、法与德的碰撞,民事审判法官不仅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还要阐明情理、剖析是非、支持善良的道德风尚、鞭鞑社会丑恶行为,不仅如此法官还应当在不同利益的冲突中,在某些价值观念的取舍中。要作出判断,进行选择,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与一些当事人的观念产生冲突,而这样的冲突在当事人一方则更多的把它看成是法官本人与自己有矛盾,转而当事人便把怨恨、不满等情绪投向办案法官。

二、解决对策

1、耐心倾听,民事案件中,很多时候一些当事人总感到有满肚子的话要向他人倾诉,法官就是他们认为的最好的倾诉对象,如果法官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表现出不屑一顾,心不在焉,或者仅仅从审判制度上理解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单独接触,而不愿接受当事人的倾诉,马上就会招致当事人的反感。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是民事审判法官的基本功,这既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的有效方法。这种手段和方法对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官尤为重要。耐心倾听,首要的是法官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平静、祥和的面对倾诉者,力戒不耐烦和随意打断当事人的倾诉,同时也要力戒先入为主或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而变化。

2、耐心解释。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千差万别,差次不齐,他们有太多的问题需要提问,他们有太多的疑团需要得到解答,而这些问题既有程序方面的也有实体方面的,他们在进行诉讼时就自然要向法官请教。面对当事人的提问,法官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解释。笔者认为法官解释当事人的问题,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有加强的必要,一方面是进行诉讼管理,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此方面与法官的释明权相联系;另一方面是解决当事人矛盾,消弥当事人与法官的冲突树立法官和法院形象的要求。第一方面的问题本文不加述,从树立法院、法官形象,消弥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的角度来讲确有加强解释工作的必要。通过法官的解疑释惑能有效的化解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对立。由于我国的经济、文化还相对比较落后,有一部分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的机理还不理解,他们在法院主持下的程序性要求认为是法官对他的苛求,同时这些人又缺乏权利意识,所以如果不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很容易演变为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冲突。故法官的解释到位一些潜在的冲突就可以消除。对当事人的解答应当注意以下问题,a,解释的态度要诚恳,不可漫不经心。b,解释要有针对性,不可茫无边际。c,解释要区别对待,要针对当事人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不可千篇一律。

通过上面的原因分析似乎问题出在当事人身上,笔者给出的解决对策,也只是要求法官有涵养有耐心,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好象只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无需小题大做,没有必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其实不然,在对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作原因分析的同时,我们进一步的探究这些原因的背后,还发现致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不断升级的是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的副作用。我这样讲并不是要否定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也不是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完全归罪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相反笔者认为,从建设法制社会的角度来讲,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大势所趋,民事审判方式必须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同时作为制度的设置也必须适应社会现实,作为钝化民事纠纷和能够润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解手段,应当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得到应有的重视。民事诉讼中调解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民事纷争的好方法,是法院贴近社会的好途径,是法官亲民,近民的好渠道。调解不仅能促进团结,稳定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也能有效的协调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减少或杜绝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令人遗憾的是,全国各地法院尝试的多种多样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大多着眼于强调当事人举证、强化庭审功能、规范质证认证、适时采用证据交换等等。但对被称之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如何在制度的框架内使其发挥作用却少有提及,忽视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确实也构建了一些好的制度或方法,但由于对调解这一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重视不够,没有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将调解也纳入到制度构建的范围,致使在原来超职权诉讼模式下发挥出重要作用的调解,变成了审判方式改革情形下的“鸡肋”。对法官来讲调解缺少制度的约束,一个案件要不要调解,怎样调解,完全取决于办案法官的个人办案风格,甚至出现想调就调,不想调就不调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形下的民事审判方式当事人就缺少了一条解决纠纷和宣泄情绪的途径。这种缺少了调解手段的民事审判方式,难免出现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冲突。从民事诉讼的主体来看,实际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法院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程序框架内进行的互动行为。从立案到判决的全过程诉讼主体必须在制度的框架下进行诉讼活动。这就意味着法官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必须有程序法的依据,必须在程序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诉讼活动,包括组织调解。针对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笔者提出的解决对策无非是要求法官有耐心,要宽容,要倾听,要做说服解释工作,但耐心和宽容只是一个主观的东西,缺乏客观性,无操作标准,并且这种化解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冲突的对策,是针对某些特殊的当事人所采取旨在消弥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的隔阂的特殊方法,而不是一个对所有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方法,故倾听和解释不符合诉讼制度的要求。另外即使倾听和说服也需要有一定的形式作铺垫,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前文提出的解决冲突的对策只是一个权宜之计,而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如何在民事诉讼的框架内以制度作保证搭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沟通的平台,使之既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又使法官在亲民、近民的过程树立法官应有的形象,必须进行制度层面的思考。笔者认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大势所趋,但它未必就是人心所向,这里的人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为什么身处局内的当事人对法院自己津津乐道的民事审判方式并不看好,主要还是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技术手段――调解的缺位。因为一种社会意识的形成是需要较长时间培育的,中国社会有着调解解决纠纷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建国以后老百姓习惯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就在不是太远的十多年前,人民法院还把着重调解放在民事诉讼的重要位置加以攻固,更有甚者还强调调解是判决的必经程序。而一旦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改变了在老百姓看来已经习以为常的以调解为主要解决纠纷手段的审判模式以后,他们会感到不适应,而法官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执行者,又必须按照改革了的审判方式去审理案件,这就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冲突的深层次原因。不能否认的是,原来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手段,是以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丧失效率为代价的,它日益不能适应现代民事审判的要求,我们主张重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技术手段,决不是要回到超职权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调解轨道上去。如何使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既成为大势所趋,又成为人心所向。道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在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潮中必须充分利用好调解手段,使之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何才能使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我们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构建相应的诉讼制度让调解的手段得以运作。笔者以为,在法官职业化进程不断前进的步伐中,庭前准备程序是调解这一解决纠纷的手段能够施展出作用的重要阵地。所谓庭前准备程序是指相对于正式开庭而言,在正式开庭前由助理法官主持下旨在为正式开庭进行准备的行为。庭前准备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与正式开庭作了一个较明显的化分,正式开庭是在庭前准备的基础上择日进行的尽可能一次性的庭审活动。正式开庭一般由审判长或主审法官主持。而庭前准备则可由助理法官进行操作,助理法官除了审查诉讼主体资格,送达诉、辩状,指导当事人举证,组织证据交换等之外,还可以尽可能的引导调解、组织调解,实际上当助理法官在主持庭前准备的过程中,当事人已经对案情,对对方掌握证据的强弱情况以及对诉讼结果的预测等方面获得更加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助理法官的引导可促进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需经过正式开庭审理而达成和解或撤诉而即告审结。如果能够使庭前准备程序得以正常运行,对基层法院来说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一是它可使法官职业化进程向纵深推进;二是可有效的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或杜绝久拖不决的案件;三是能够有效的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单从有效化解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冲突的角度来讲,庭前准备程序由于设置有助理法官,助理法官在组织庭前准备的过程中,就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咨询、解答他们的提问,也可以主动询问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样做就能够有效的消除由于角度的不同、性格的差异、价值观的不同所造成的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冲突。同时由于助理法官和开庭的主审法官各自的工作相对独立,当事人无需担心不接受助理法官的调解而招致不利于已的后果。所以庭前准备程序中,助理法官的积极主动的安排、组织调解,可以保证公正,避免超职权诉讼模式下的压制调解、强迫调解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不公。庭前准备程序构建还可以有效的将案件的难、易作自动的筛选,一般情况下,凡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在庭前准备的过程中,经助理法官的工作便可审理结案,经助理法官的工作仍不能结案需要开庭审理的,大多是一些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庭前准备程序运作中产生的这种功能可以使简单的案件能及时的得到处理,让复杂的案件得到充足的司法资源。这样也能够有效的化解一些当事人因简单案件不能得到快速处理而产生的不满,减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爱学范文网版权所有

总之笔者透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分析其中的原因,试图寻找解决冲突的方法,并进一步论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视调解作为一条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间接的增加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冲突的机会。进而提出构建庭前准备程序,使调解在庭前准备程序的框架内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仅仅是一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一点感想,不妥之处敬请同仁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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