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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课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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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2022 年 4 月
目录
一、概述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在中国台湾,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1) 版权及相关权;(2)商标权;(3)地理标记;(4)工业品外观设(5) 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公开的信息;(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范围的划分有两种,即广义的知识产权和狭义的知识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即:关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在一切领域中因人的努力而产生的发明;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也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部分。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著作权包括作者权和邻接权等。
二、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制度最早萌芽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为了保护技术发明人的权利和吸引更多的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意大利的著名城市威尼斯在147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权利人对其发明享有10年的垄断权,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仿造与受保护的发明相同的设施,否则将赔偿百枚金币,并销毁全部仿造设施。这部法律确立了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其影响延续至今。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的制定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这些国际公约本身就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围设立和扩展开来。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及其不断修改、发展史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历史。当今世界,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重视程度几乎已经超过了对知识产权内国法的重视,如果内国法不适合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还要不断修改内国法。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几乎把全球的国家和特殊经济区动员起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越来越趋于国际化了。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又一次飞跃。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软件知识产权
计算机软件是人类知识、经验、智慧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具有知识密集和智力密集的特点,软件知识产权一方面为了帮助更多的软件开发者/企业采取切实的措施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而且,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但是,计算机软件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对于计算机软件基本与独具的知识产权特征分别介绍如下:
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思想是计算机软件的灵魂,研发人员的智力劳动产生的价值可以用不同的代码作为载体。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作为智力劳动的成果,其无形性是显然的。
计算机软件具有专有性。专有性是一项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针对所有权利人以外的人。它赋予权利人在一定地域和时间之内独占权。计算机软件的专有性在其专利权中体现的最为明显。
计算机软件具有地域性。计算机软件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因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也只能在国内和相关的著作权协议缔约国内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也是如此。
计算机软件具有时间性。计算机软件虽是研发人员的劳动成果,但每个软件无一例外都是借鉴了前人的智力成果。因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设定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保护期限设定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既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又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计算机软件具有可复制性。计算机软件是由计算机语言编写而成的,其可复制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计算机软件最典型的特点。
一套软件的研发需要一些专业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经过结构设计、编写、不断的修改调试,最终达到用户需要的某种功能,实现它的社会价值。而且现在的软件功能越来越强大,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一个大型软件的开发往往通过模块化的创作方式,有人从事整体结构的设计,有人从事具体模块任务的编程,有人从事后期整合和调试。一些大型的商业软件开发都需要一个庞大的团队甚至几家软件公司共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通过艰巨的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才得以实现。所以软件的开发是需要开发者投入相当高的成本的,而他们这样做的动力则源于可预期的更高额的利益回报。
同时,由于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计算机软件可以被剽窃模仿和广泛的无限次的复制,使侵权者能够以几乎忽略不计的成本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甚至从中赚取暴利。这样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利益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势必会打击他们进行新软件开发的积极性。如果我们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必然会阻滞了这个产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经济繁荣和科技进步。事实证明,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普遍性和紧迫性已经愈加明显了。
由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目前国际上主要采用的方式。1964年,美国版权局正式接受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登记,并提出三个条件:第一,有关的计算机程序必须具备足够的独创性;第二,程序出版时必须载有版权声明;第三,如果有关程序是以单一的机器可读形式出版的,请求出版登记者必须交存一份“自然人可以阅读的程序复件。但是此时美国的版权法并没有作出相应的反应。1972年11月,菲律宾率先在其成文版权法(著作权法)中确认计算机程序是其保护对象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的国家。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96-517号公法”,修订1976年著作权法01条和第117条,正式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随之,许多国家都加强了计算机程序版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和立法、司法活动。
之所以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计算机软件加以版权法保护,其理由在于:一是计算机软件具有创造性和可复制性特征,与版权法的保护对象具有相似之处。而且,对计算机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复制、演绎以及对非法复制品的销售、传播行为,这些行为也正是为大多数国家版权法所禁止。二是版权法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计算机软件一旦开发完成,相关权利人即可享有版权保护,便于软件权利人版权的取得与维护,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有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三是版权仅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便于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获版权保护的软件作品去开发、创作新的软件,以推动技术的不断进步。四是从国际保护来看,由于美国的推动,世界上已有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均把计算机程序纳入了版权法的保护体系,逐渐形成了以版权法为软件保护模式的潮流。
四、
知识产权在如今的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为所有智力劳动者的智力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变相的调动了人们从事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相关的工作的积极性。这门课使我了解了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它这种无形财产如同房车之类的有形财产一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某些方面比房车更有价值。比如我未来设计创造出的软件界面,产品名称就可以去申请商标保护,而我若是开发出技巧性的程序设计方案则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而我在这些基础上所写出来的文档,完整程序或内容素材可以采用著作权进行保护。但是按照我国现在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我必须将图形用户界面和产品内容绑定在一起提交申请专利。而且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只有所编写软件的“形式”,并不能保护软件的“思想”,这就导致无可避免的会有大量的同类型同“内容”的作品在一款火爆的软件发售后接踵而至。我们在软件上看到的同类型软件的区别就在于创新思想不同,而光从基础开发环境来讲,就算是两款一模一样的软件,如果是使用两种不同语言写出来的,那从著作权的角度看,他们是互不侵犯版权的。
所以我如果开发作品时将会更多的从创新点出发从而保证自己能在维权时有更多的因素能受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权及发明专利权的多方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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