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通过财政扶持农业促进农民增收
通过财政扶持农业政策促进农民增收,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
(一)美国扶持农业的政策
美国农业以就业人口少、生产率高和农产品出口量大而著称。美国农业之所以能够快速稳定地发展,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在财政上给予了大力扶持。2022年,美国颁布新农业法,即《202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其核心内容是在1996年农业法的基础上,增加对农业的补贴,在未来的10年时间里将联邦补贴提高67%,总计达1900亿美元。
金融信贷方面,美国通过法律组成了一个包括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在内的农业信贷体系,专门为农场主提供长期抵押贷款和中短期生产贷款,利率较低,贷款期限较长。同时,美国政府为了支持农产品出口,还经常采用出口信贷。
(二)欧盟扶持农业的政策
欧盟农业政策运行机制的核心是价格机制,价格机制由三部分构成,即目标价格、干预价格和门槛价格。目标价格是农业生产者可望得到的价格,干预价格是农业生产者可以得到的最低价格,门槛价格是欧盟之外的农产品到达港口时的最低进口价格。当谷物价格跌落到干预价格之下时,设在各国的干预中心就有义务以干预价格收购谷物,以确保生产者的最低收入。同时建立统一的农产品关税政策,减少进口农产品对欧盟内部农产品的冲击,或启动谈判机制,依靠欧盟的力量来协调农产品在进出口时的价格与数量问题。
(三)日本扶持农业的政策
由于资源的限制,日本对农产品进口的依赖性较大,因而政府对农产品价格干预程度较高。具体措施有:一些重要农产品,政府实行价格直接管制,如大米、烟草等由政府直接确定收购和进口;实行限制价格,规定价格的波动范围,如食用油、食糖;对市场调节的农产品,建立农产品基金制度,用以弥补因价格下跌给农民带来的损失。
为了适应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及WTO农业规则的要求,从1995年WTO成立开始,日本政府较大幅度地调整了财政支农政策,在WTO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范围内,从过去以补贴生产、流通环节为主转向补贴支持农业的公共性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等方面。以1997年为例,“绿箱”政策支出占当年政府农业预算支出的90%.信贷方面,日本农协承担着为农户筹集生产资金、发放贷款的任务,其信贷资金来源于农户存款、发放债券和财政补贴三个方面,从而直接满足农户增加农业投入的需要。
(四)印度扶持农业的政策
二、运用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收
国际上农业税制及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大体有如下四类情况:
(一)以农业产品为课税对象,征收流转税
(二)以农业收益为课税对象,征收所得税
各国对农业收益征收所得税均有不同的优惠政策,最主要的形式就是" 对农业收入或所得做各种额外的扣除,实行优惠税率或特别的结算方法。美国以所得税为主体,所得税制比较完善,美国联邦税制中对农场主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两个方面:一是将大部分销售的农产品划入“资本项”,而不是“产品项”。美国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资本增值在计征所得税时,税率是8%-28%,个人其他所得(包括产品销售所得)税率是15%-39.6%(不包括起征额前的零税率)。很显然,按照资本类纳税要实惠的多。美国政府将多数销售的农产品划入“资本”项,从而使农场主在销售时享受到优惠税率。二是在会计制度方面,鉴于在农业中往往无法精确计算产品的数量和成本,美国联邦不要求农业部门使用权责发生制记账法,允许其采用“现金记账法”,农业生产者个人和农业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记账方法。在现金记账法下,农场主实际收到出售农产品的贷款才形成纳税义务,而费用支出以后则可以在当年的收入中扣除。这样农场主就能够通过提前购买生产资料的办法来减少纳税。与美国类似,韩国农业税对取得农业收入的人按照农业收入减去免征额和基本扣除额之后的余额征收,基本扣除额为560万韩元。
除上述“扣除法”外,农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有税收减免政策。美国在1997年进行了大规模的税收减免运动,其中包括同意农场主按三年净收入的平均数申报个人所得税,这有利于避免个别所得较高的年份适用较高的超额累进税率。土耳其农业所得税规定农民如果年收入低于15万里拉,允许申报减免总收入的70%-90%.印度所得税规定对农业所得免税。韩国农业税规定对应纳税额不足1000韩元的免税。
(三)以土地为课税对象,对农用土地征收土地税,但实行较低的税率
(四)则产税中对农业的优惠政策
三、经验借鉴
世界各国的农业财税政策虽然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基本一致的,即都对农业实行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其最终目的都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从实施效果看,这些财税政策也确实起到了促进农民增收的积极作用。可以国际上通用的“生产者补贴等值”(PSE)来说明。PSE是用来测度政府对农业保护力度的指标。表示政府资源调动政策从每100元农业生产者价值中补贴或抽取的资源数量,正值表示为补贴,负值表示为抽取。1996-1998年,相关国家的PSE分别为:韩国65%、日本63%、欧盟39%、美国17%.加拿大15%、澳大利亚6%.这种农业领域的“正补贴”、“正保护”政策,直接促使了农民的收入增加。
国际上通过财税政策给予农民利益,使农民在资金充足和负担减轻的前提下增加了收入,其中有许多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政府从财政上大力扶持农业发展,促使农民增收
1.努力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使国民收入分配向农业倾斜
2.健全农业补贴政策,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建立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制度
另一方面,国外的农业补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地在WTO框架下进行调整。为适应WTO的要求。多数发达国家对农业补贴的方式作了调整,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价格补贴等“黄箱政策”适当削减,同时以收入补贴这种“绿箱政策”加以弥补。在这方面,美国的不挂构的直接补贴政策最具代表性。这种补贴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属于“绿箱”措施,大大加强了美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3年,因此必须学会在WTO游戏规则下灵活变通,改变低效率的价格支持政策,实行对农民和农" 业生产的直接补贴,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增加农业科研和推广、质量安全和检验检测、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民培训等方面的投入。这样既可以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又符合国际扶持农业的基本规则,是一条可行的支农途径。
(二)加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农业生产的信贷支持
国外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大都由政府控制,配合政府的农业政策,通过信贷手段支持农业生产与发展。就所有制性质而言,各国农业金融机构可分为三类:一是纯粹的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如美国的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金库,印度的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这类机构政策性强,从政府获得较多资金,主要发放其他机构无法提供的农业贷款。二是民间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如日本农协从事信贷活动的中央机构——农林合作中央金库,韩国的“农协”等,这类机构具有群众性、非盈利性,政府一般给予资助,成为向农民提供低息贷款的工具。三是政府官办和民间协作相结合,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即为典型,其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公有性质的机构,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均为合作性质的自治机构。
世界各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将财政与金融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通过农贷资金的运作,配合政府的农业政策。总的来说,其作用主要有:一是支持农产品价格,稳定农民收入,防止“谷贱伤农”。如美国的商品信贷公司,通过提供“无追索权贷款”,建立农产品“缓冲库存”,以实物补贴支持休耕计划、差价补贴、农产品结构调整等多种方法来稳定农民收入。二是弥补农业信贷资金缺口,为农业生产与经营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如日本的合作金融系统中农业贷款额占其贷款总额的90%以上,而一般金融机构的这一比例只有0.3%.三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后劲,促进农业现代化。如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就在这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为二战以后日本的崛起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国目前以农村信用社为支持农业的支柱,但农村信用社本身因历史原因存在许多问题,其扶持农业的能量还不能充分发挥出来。此外,农业银行已经成为商业性银行,支农职能逐渐弱化,而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支农机构,也没有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同国外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的完善运作相比,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使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支持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功能。
(三)给予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使农民能够轻装上阵
通过农业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可以得知,税收优惠、税制简化和兼顾国情是世界各国制定农业税收政策的共同理念,这些经验可以作为我国农业税制改革思路的借鉴,以便设计出一套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完整的税制体系。
1.统一城乡税制,使农业在税收方面享受到平等待遇。
城乡税制统一是欧美发达国家农业税制的基本特征。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统一城乡税制也是大势所趋。我国应当采取国际上的通行的做法,改革现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制度为征收土地使用税、增值税、所得税,对农业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农业产品取得的收入同其他行业一样征收增值税。这样既不会有太多的额外成本,又可以推动工农业的协调发展,可谓一举两得。
2.对农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农民的实际税收负担,以减负促增收。
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都是“弱质产业”,因此多数国家在征收涉农税收时,都千方百计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宗旨,尽可能地给予各项优惠政策,使农民在税负较轻的基础上增加收入。特别是在欧美发达国家,虽然从表面看来,农业生产者跟工商业者一样要负担各种增值税、所得税、财产税等,但又通过各种各样的扣除和减免政策,使农民的实际税负减轻了许多。目前,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农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尚有几千万人没有摆脱贫困。要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推进农村小康建设,就必须学习国外的合理做法,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使农民“无税一身轻”,不断增加实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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