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出现过职工借调的情况,但发展到今天,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与职工借调还是存在很大区别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同工不同酬问题探讨。
笔者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经济活动,它涉及到三个主体和三重关系,三个主体分别为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名义上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与接收单位之间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订立派遣协议,规定相关事宜,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并不为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虽不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却为接受单位提供实际劳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接受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但这两种劳动关系都不完整。两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作为桥梁或纽带组合在一起。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就业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同人群的就业需要,而且劳务派遣单位具有广泛的就业信息,同时也拥有更为灵活和广阔的就业空间,从而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企业雇用劳务派遣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劳动的管理成本。应当说市场化促进了劳务派单位和这一行业的发展。实际情况是由于劳务派遣形式缺乏必要的监管,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受损问题比较突出,严重背离了同工同酬原则,需要引起各方关注。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工是不被纳入到正式员工工资体系的,所以工资标准一般会低于正式员工。对于单位正式职工,国家制定了完整的工资增长机制,只要考核合格,工资的级别会随着工龄的增长而不断提高。相对于正式职工,派遣制员工就没那么幸运了,工资增长机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使得工资的增长的不到保障,工资的增长随意性也就较大。
目前,我国设置了基本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员工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险,但是劳务派遣工的保险类型以及参保范围与缴费基数都与正式员工存在差距。
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公司,但是对劳务派遣工进行日常管理的是实际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一般是不会开展工会活动的,而派遣制员工有很多都是没有被用人单位纳入到工会会员行列的,因此,派遣制员工很难实现他们的工会会员权。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同工不同酬问题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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