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新 农村 建设公共 产品 供给体制
论文摘要:文章利用 经济 学 中的相关原理对 社会 主义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运行机制、体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改进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公用产品供给体制
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农村地域范围内用于满足 农业 生产和农民生活公共需要的社会产品,涉及农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即农村公共产品是向整个农村共同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或联合消费的特点;二是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即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消费量,增加一个消费量的边际 成本 为零;三是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只要有人提供了公共产品,不管该提供者是否愿意让其他人消费该产品,在该公共产品的效应覆盖范围和区域内,任何人都能够消费该产品——农村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农村公共产品按排他性、竞争性程度分为纯农村公共产品和准农村公共产品。纯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充分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包括农村基层政府 行政 服务、农村计划生育、农业基础科研、农村 环境 保护、农村义务 教育 、农村公共卫生、社会救济等,应当由政府 免费 提供。准农村公共产品是指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不完全具备,但具有较大的外部收益的农村公共产品,包括各种农村灌溉工程、农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建设、农村高中教育、农村自来水供应等。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应发挥着主导的作用。
由上可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是加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革力度,搞好农村公共事业的建设,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目前,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许多工作问题,因此,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其供给体制,已成为当务之急,这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积极促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重构也是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问题分析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投入不足导致农民承担公共产品的成本过重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错位
公共产品的供给是有层级性的,如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如医疗服务、义务教育等应由中央政府供给;而满足地方性需要的公共产品如自来水供应和公共图书馆等,根据效率原则应由地方政府负责。但在实践中,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外部性,政府与市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责任划分不清或不尽合理,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错位。本来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由政府与农民共同承担的公共产品成本,却完全由农民承担;本来应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转移给下级政府,最终落到下级政府和农民的身上。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移事权,却没有给予地方相应的财权,特别是在 农村税费 改革以至农业税取消后,基层政府财力弱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更加紧张,而上级政府的 财政 转移支付无法根本解决基层财政困难,无力承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
(三) 农村 公共 产品供给结构失衡
地方政府出于对政绩的追求,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偏重短平快公共项目,如 水利 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 交通 道路建设等,资金得到了充分的保证,而对一些期限长、见效慢的项目或 社会 福利型的项目如科技推广、社会保障等不够重视,这显然偏离了 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这样,一方面农民真正需要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不需要政府提供的服务却存在供给过剩,导致本来有限的公共产品投入得不到合理的利用,使得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公共产品供给偏离农民需求,导致结构失衡。
(四)政府决策机制不利于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目前,我国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即由上级政府以计划或 行政 命令的方式来决定和安排,这种方式带有很强的指令性。这种方式没有充分适应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不可避免地导致结构失衡。同时由于在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缺乏有效科学的监督机制,导致了部分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寻租行为,使得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低下,公共产品供给质量较低,甚至有的公共资源被用在与农民无关的项目。从而背离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宗旨。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进策略分析
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存在的四大主要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四大改进策略:
(一) 投资 渠道多元化,缓解国家投入不足的瓶颈
改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单一的格局,引入私人投资。这样,既能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同时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可直接导致投资效率的提高。因为 市场 更关注效率和效益。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重点是投资项目的区分。对纯农村公共产品由于其与国计民生十分紧密,不宜引入私人投资,应由国家全额承担。对准农村公共产品,由于其中有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可适当考虑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如农村道路建设和农村自来水供应可考虑采用BOT方式,即让私人投资,政府给予其一定年限的收费权利,期满后所投资的公共实施归国家所有。从 融资 的角度看,国家还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融资机制。
(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公共产品供给的范畴
由于公共产品的外部性,使得对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政府无疑占主导地位。为了避免农村公共产品在供给上的主体错位,必须重新厘清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县级政府以及乡镇政府的事权范畴,做到职能和责任明晰。对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应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承担,对准农村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承担。
(三)调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满足农村公共产品现实需求
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方面,打破以往“重政绩,轻需求”的惯性思维,深入了解农村公共产品的真实需求。其实,农村对公共产品的重点需求集中在 教育 、医疗和社会保障上,而这三个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国家落实了九年义务制教育以后,应更进一步对 职业教育 的提供,职业教育的提供将为我国 经济 发展提供大量的高素质的劳动力。国务院最近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高度重视,相信将有不少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举措出台。通过优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将大大拉动农村这块巨大的内需市场,为我国经济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推行自下而上的公共决策制度
现有的自上而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导致了供给效率的低下和供给结构的失衡。政府可通过一定的机制创新(如农民代表提案制、专家听证机制等),让政府在作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前,充分了解农民的真实需求,“好钢用在刀刃上”,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从而大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制度和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和合理的供给决策机制,实现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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