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摘要:近年 中国 融资制度变革呈现出速度加快、领域扩大和程度加深的趋势,市场化的融资制度似乎快要建立,但是必需清醒地认识到还有许多问题成为融资制度进一步变革的障碍。融资制度变革的困难和惰性导致其变革的长期性。
论文关键词:融资制度;产权变革;制度创新
对处于战略机遇期和 经济 转型期的中国来说,自由化或者市场化取向的融资制度改革是必须的,这已成为一种共识。近年来相关实践也在进行:以国有银行改革为重心的融资制度变革向产权变革、利益分配等深层次纵深领域拓展,融资制度变迁的模式由政府主导向越来越尊重市场理性选择转变,融资制度变革的速度也前所未有地加快。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深层次问题阻碍了融资制度变革并导致变革的持久性。
一、宪法等基础性法规决定了融资制度中产权变革的有限性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宪法属于制度环境中至关重要的基本制度规定。宪法为制度安排规定了选择空间并影响着制度变迁的进程和方式。有效的所有权制度是有效组织成立和 发展 的必要条件,也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在中国,宪法规定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国家代理并非以一个自愿性契约为基础,而是一种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强制性代理关系。
中国宪法决定了国有 金融 机构产权改革只能进行边际性调整,这种边际性调整决定了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的有限性,国有金融机构产权不清的固有的缺陷依然存在:政府作为国有银行的所有者将政府的目标继续施加给国有金融机构,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国有金融存在利用国家不能运用退出权进行惩罚的弱点和信息不对称,从事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利益的行为可能;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依然存在,等等。
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比如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海外上市,国有商业银行正在进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未来的上市等,均存在困境。如果产权(股权)流动,则可能会使国家的国有产权转移,国有基础丧失;如果股权不能流动,则股份制的市场约束力就不能发挥作用。产权的流动性差,政府难以用“退出权”来保护国有产权。为了保持国有金融机构的国有性质,国家必须始终拥有剩余索取权。这样,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与要求 企业 产权的可交易性之间就发生冲突。当剩余索取权不可转让时,便很难确立有限责任原则。产权的流动性较弱,市场的约束也就难以真正建立。
因此,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有效产权的建立,受到既定的宪法和现有意识形态的制约。而宪法和意识形态的缓慢变化的特点决定了这一矛盾的长期存在,决定了融资制度改革的长期性。
二、非正式规则的缓慢变化决定了融资制度的实施机制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真正建立
在融资制度的变迁过程中,仅仅改变其相关的正式规则还不能实现成功的变迁。融资制度的变迁一直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式推进方式,虽然正式规则变迁很快,但非正式规则(思想意识、习惯等)的改变却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如果没有非正式规则的改变,经济制度变迁的实施将十分不稳定。非正式规则支持正式规则,并能有效帮助正式规则被人接受。
那些在国外有效的正式规则,并不总是能在中国找到合适的土壤。更进一步的理解是,融资制度变迁的过程,并不仅仅指引进西方的经济社会制度的过程,而是这些正式规则如何与本国的无形规则相兼容、相结合的过程。在有些国家.尽管原来的有形规则已经被摧毁,新的有形规则已经被引人,但由于与本国的无形规则不兼容,导致 现代 化过程的失败。与有形制度相比,无形制度只是形式不同.它并不比前者更低级。在制度变迁时,有形制度有可能在不同社会之间移植,无形制度更难以被外来的制度所替代,或替代所费时间较长。有形制度变迁多为突变的、断裂的和强制性的.而无形制度的变迁多为渐进的、连续的和非强制的。在变迁中两种制度的互动是必然的.因为只有有形制度和无形制度都能有效发挥作用,并且相互匹配,整个制度结构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当有形制度发生变迁时.无形制度往往不变,从而阻碍制度变迁的推进,以至削弱制度变迁的结果。但另一方面,无形制度又会减少有形制度带来的冲击,并修正有形制度变迁带来的非均衡状态的冲击。
所以,国家可以在一夜之间改变融资制度的正式规则(如颁布新的决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者上市等),但是我们却无法在短期内改变非正式规则。这说明,目前缺少本土性创新的移植性的融资制度安排与非正规融资制度之间的磨合需要很长的时间。
三、融资制度变革的纵深推进导致相关利益主体更加激烈的冲突从而延缓了融资制度变迁的进程
中国 融资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改革资源配置效率低的制度安排,建立起有效配置资源的竞争性融资制度。由于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是制度创新和制度重新安排的过程,而原有的计划体制又控制着主要的资源,要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必然要改革旧制度。而由于旧制度安排维护和保障了一部分人的利益,维护旧制度的利益集团必然会因改革旧制度而丧失一部分或全部利益,因改革受益的利益集团与因改革而受损的利益集团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冲突。此时,作为推动改革的政府面临着一系列约束条件:既要通过制度创新使融资制度效率提高,又不致使维护旧制度的利益集团反对改革,产生改革的强大阻力。同时,如果把作为国家代理人集团的政府也视为一个 经济 人的话,它既要在改革中受益,又担负着稳定经济和安定社会的责任。国家代理人集团的目标函数是双重的。在这种情况下,融资制度的安排必然内生于各种利益集团的矛盾中。
制度创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度的创新不会直接影响其他人的利益,这种制度创新可称为增量制度的创新。这种创新会有助于扩大国家的税收来源,因而这种类型的制度创新阻力较小。另一类是对现有制度存量的改革。如果现有制度是一个以维护和扩大占有租金为主的制度安排,那么,任何对现存制度安排的改革.都会对该制度下的受益集团造成冲击,因为这会减少他们现有的利益,所以引起他们各种形式的抵制。由于第一类制度的创新是在现有制度安排存量的状况下进行的,这就导致其制度创新的空间并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既然第一类制度创新的目的在于获得制度创新的利益.这就与维护旧制度的受益者不一致。当这种制度创新走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与现存制度发生摩擦、矛盾直到对抗。
中国的融资制度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改革,由原来的不涉及既有主体利益的增量改革、边际改革逐步向涉及既有利益集团的存量改革深化,融资制度的改革已经进入利益调整阶段,使各利益主体的冲突更加激烈。可以说.中国融资制度改革已经到了改革攻坚的关键时刻。这是因为到了改革的中后期阶段,必然要涉及存量改革,要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制度框架,就必然要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触动现有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到了后期,这个过程变成了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损的过程。在这一时期,各个利益集团所维系的现有制度越是达到均衡状态,改革的难度也就越大。这才是中国改革所面临的最严重问题。
四、融资制度的低效均衡的路径依赖与融资制度变革的长期性
现行的融资制度尽管有诸多缺陷,但仍处于一种低效率均衡状态,这种状态存在着路径依赖。有两个团体对这种均衡状态的改变具有动力,一个团体是非国有的、非 金融 企业 希望现行融资制度改革,以期通过进入金融行业获取特许权租金和通过改革增加自身对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但这一行动团体的谈判权虽有所增强但整体较弱,融资制度变革的速度取决于这一行动团体的谈判权力的增加速度。另一个对融资制度变革起作用的团体是政府,融资制度变革的主体只能靠预期通过制度变迁获取收益的政府力量的介入.这种低效率均衡才被打破,改制才得以进行。但是由于存在国家悖论,国家对融资制度变革的动力更大程度上是来自自身目标的实现,这样使得效率导向的融资制度变迁很难与政府收益最大化制度安排相吻合,从而阻碍了融资制度变迁。如果再考虑到中国融资制度变迁的 政治 约束,这种低效的均衡更难打破。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