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篇一:单位安全保卫制度
单位安全保卫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的安全管理,努力做好防事故、保安全工作,确保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如下:
一、坚持门卫值班制度。大门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做到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热情服务、确保安全。对来往的陌生人员要主动查询,有效制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门。全乡干部必须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员要主动盘问,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
二、做好内部防范工作。各办公室应在每天下班前整理好本办公室内务,关好门窗、电灯、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严禁现金留放在办公室。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准配制办公室钥匙,调离人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办公室负责人处。双休日、节假日、工作日下班后,单位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因公务需进入单位的,实行登记制度。其他人员无特殊情况谢绝入内。
三、严格单位大院管理。上班时间机动车辆、自行车等进入大院,应按规定有序停放,其他时间,实行停车证制度,严格控制外单位车辆乱停乱放。
四、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档案室、消防设施由办公室负责;中心机房由信息中心负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强防火意识,注意安全用电。
五、落实安全责任。各办公室负责人是本办公室安全防范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每位员工对安全防范工作都负有直接责任。因防范不力而发生安全事故要追究直接人和责任人的安全责任。
篇二: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导检查安全生产情况,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国有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四条 公司安全保卫机构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工作,接受公司保卫部门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指导,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逐级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对完成本目标负责;
(二)定期听取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督促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四)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
(五)抓好保卫队伍建设,按规定建立保卫机构,配备保卫人员,为
保卫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公司分管保卫工作的行领导是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领导者,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领导保卫部门贯彻、落实公司和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对安全保卫了作的要求和部署;
(三)领导保卫部门建立健全金融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确保公司安全运营;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性的安全检查,推动保卫工作的开展;
(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随时掌握保卫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九条 公司保卫部门是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做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等金融案件的防范工作,力保公司资金安全:
(二)做好防火灾、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力促公司资产和人员安全;
(三)负责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案件侦破和事故调查工作;
(四)指导本单位和所辖分支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所辖分支机构防范金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指导和经常性监督检查;
(五)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技术防范设备的选用、管理及安会防范工程审查、验收;
(六)负责枪支弹药和警用器材、设备的管理;
(七)负责经济民警、保卫人员的管理、训练工作;
(八)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九)负责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办法及操作规程;
(十)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的建议。对发生重大责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落实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
(二)抓好安全防范教育,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妥善解决;
(三)对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经常性检查。
第十一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作及防范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营业机构均应创造条件实行现金寄库和委托运送现金。
第十三条 公司保卫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审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档案,对要害部位的安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值班、警卫制度,节假日须有领导干部带班。 第十五条 各营业单位应与相临单位建立治安联防,签订联防协议,适时进行演习。
第十六条 安全防范设施是保证国有资产和员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设施和技术装备。主要包括:
(一)计算机房。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及其相关的配套防护设施、设备,防弹玻璃、防盗门等;
(二)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七条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以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配置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美观实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银发?1998?588号)、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92)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设计、建造、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按照行业标准设计施工,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第四章 枪支弹药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枪支弹药。枪支弹药只能用于执行守护、押运任务,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枪支弹药的配置标准依据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治?1998?474号)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非法通过其他渠道购置枪支弹药。
第二十二条 枪支弹药的购置,由配枪单位提出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后逐级申报,经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审核,统一向省级公安厅(局)申请价拨,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持枪人、管枪人应严把政审关,严禁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人员持抢、管枪。
第二十四条 持枪、管枪人员必须经过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持枪证后,方能持枪上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保卫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工作重点放在易发生案件、事故的基层营业单位。公司保卫部对全系统省级分行每年检查面不少于30%;省级分行保卫处对所辖每个地(市)级分行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地(市)级分行保卫科对所辖所有县(市)公司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基层营业单位应坚持经常性的自查。
第二十六条 检查方式:上级保卫部门对下级机构的安全检查与由上级机关组织同级之间的互查相结合;有计划的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的检查与不定期的专项内容抽查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情况;
(二)岗位工作人员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三)值班、警卫制度执行及值班、警卫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防火、防盗、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的情况;
(五)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
(六)枪支弹药管理情况;
(七)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情况;
八)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安全检查登记簿上签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对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单位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较大规模的安全检查应向公司写出专题报告,检查结果应当向通报。
第六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卫部门对涉及公司的金融诈骗、抢劫、盗窃、涉枪、爆炸、
篇三:机关安全保卫制度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的安全保卫,预防火灾、盗窃、泄密、诈骗、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维护好局机关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贯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组负责。深入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第三条局机关成立综合治理和安全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组长,各股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局机关安全。
第四条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每年一次与各股室和二级机构负责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领导责任。局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将安全保卫纳入行政管理工作中,做到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
第六条主管部门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消防管理法规,对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保卫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按规定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股室和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对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部门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对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重大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要保护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追查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治安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严格各项防范措施,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加强对保安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作用。
(五)加强对物业承包单位的安全保安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
第七条局各股室、单位责任。股室、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好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对本部门的安全保险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办公楼管理
第八条采取楼层管理单位负责制,每层由所在单位负责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加强值班工作。实行局机关股室股以上干部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覆行职责,严禁擅自离岗,值班过程中发生的重要、紧急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进办公大楼,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检验。
第十一条门卫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来局人员注意观察,出现问题要跟踪并向领导禀报。
第十二条机关下班后,不准带外部人员进入办公大楼或私自留宿。
第十三条局编制外聘用人员和物业承包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局内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实行管理。
第十四条要害部位(财务室、档案室、监控室、中心机房、动力设备、消防设施、高低压配电房、动力机房、锅炉房等)要有专人负责,并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机关办公大院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枪支
弹药等危险物品。严禁在机关办公大楼焚烧废纸与其它物品。
第十六条机关办公大楼内的大厅、走廊、院内等公共场所严禁堆放杂物,保持各通道畅通整洁。
第十七条办公室内禁止擅自外接电源。工作人员每天在上下班离开办公室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到人走门关、灯灭。
第十八条各单位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要按照保密条例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要按银行核定的限额存放现金。因特殊原因超额过夜存放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管。
第二十条各部门的公款、贵重物品、印鉴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车辆和交通安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机关公务车按指定的车位停放。车辆和交通安全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携带大件物品出机关办公大院时,需开具携带物品出门证,方可执行,并自觉接受门卫检验。
第二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联系外单位人员到机关大楼内买卖物品。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力宣传并认真实施《消防法》等法律、法
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扎实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机关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机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常规灭火技能,必要时进行灭火演练。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办公室、仓库使用电炉,禁止在配电间、动力机房、汽车旁边抽烟,燃放鞭炮和明火作业,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进入办公区域。
第二十七条要害部位的电源、动力电线、电器设备实施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处理。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严格管理消防器材和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不得擅自移动、外借和私自带走消防器材。
第二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要爱护楼内配备的灭火器、消防水龙带、烟感器、防盗探头、监控仪器等器材。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第三十条一旦发生火灾,要迅速报警,并及时组织灭火,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安全保卫工作是年终总结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对组织不健全,责任不明确,防范措施不落实,以致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单位或部门,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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