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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分析案例及要求
1、青岛某公司向韩国出口水泥10000公吨,价值40万美元,FOB术语成交。由韩方租用越南籍货船将整船货从青岛运至韩国港口,即期信用证支付。因国内货源紧张,无法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遂请求韩方延迟派船,对方同意延迟派船,但提出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未表示反对。
在信用证过期后,青岛公司方备齐货源,装船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海运提单并随附其他所要求的单据送交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单据寄至韩国开证行后,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单证不符,韩国银行只能向进口商按付款交单方式代收货款。此时,韩国进口商借故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物已失踪。后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已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未到过中国港口,我方无法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最终钱货两空。 从该案例中我们应吸取什么教训?
2、2022年2月10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低到48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2于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司2于20日收到次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
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3月15日货物运至东京港,但日本商贸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请回答: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2)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
3、2022年9月,英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中国湖南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玻璃用品,价格条件为CIF London,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青岛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12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10天,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4箱玻璃用品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8%。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3%,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3%,其余降价1%,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0万美元。
从该案例中我们应吸取什么教训?
4、1998年6月,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本厂
生产产品的出口合同,数量为600公吨(允许溢短装5%),单价为CIF纽约520美元/公吨,总值为312022美元,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1998年8月。7月12日,对方按约定开来了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单价、总值均按合同开立,从表面上显示,这是一份完全按合同开立的信用证。8月10日,该企业按信用证“数量为600公吨,可以溢短装5%”的规定转运630公吨货物,并且制作全套的单据于8日16日向开证行收款。8月20日,我出口企业接到通知行转来的拒付书,理由是:发票金额为327600美元大于信用证金额312022美元。
我出口企业经分析明白,原来信用证的金额未包括溢装的5%货物款。只好重新开出金额为312022美元的发票,向开证行收回了部分货款;其余30公吨的货款,进口商拒绝付款,这时我出口企业已没存控制货物所有权的任何凭证,鉴于金额比较小,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比较麻烦,该出口企业不得不放弃收款的权利,给企业造成15600美元的损失。
从该案例中我们应吸取什么教训?
5、某国际贸易公司有一笔对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的贸易,总货量为500公吨。信用证规定:“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公吨,4月份120公吨,5月份140公吨,6月份110公吨,7月份50公吨。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
国际贸易公司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数量规定,于3月、4月均顺利收回了货款。国际贸易公司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
岛港只装70.500公吨,国际贸易公司经联系烟台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品质规格的货物,驶往烟台港又装了64.100公吨。国际贸易公司向议付行办理议付时,提交两套提单:一套在青岛于5月20日签发提单,其货量为70.500公吨;另一套在烟台于5月28日签发提单,其货量为64.100公吨。
单据寄到开证行被认为单证不符,拒收单据。其不符点如下:①我信用证规定5月份应装运140公吨,你方于5月20日在青岛港装了70.500公吨;于5月28日又在烟台港装了64.100公吨;不符合信用证不许分批装运的规定。②我信用证规定5月份装运140公吨,你方5月份装运总货量才134.600公吨,短装5.400公吨,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试问上述情况下,开证行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6、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2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2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
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7、2022年,xxx某外贸公司与美国American Green Corp签订了\牌灯具的货物出口合同。五六月间,该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了两批货物。交单议付后顺利结汇。10月,又陆续出口了7批货物,考虑到前几次货物出口收汇情况良好,选择了D/P的托收方式结算,金额合计约27万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促,国外客户也不付款赎单。2022年3月,该公司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提领,于是要求银行退回单据。4月,该公司凭已退回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American Brothers Ltd.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按照当地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至此,公司款货两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什么叫记名提单?其性质如何? (2)从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8、1997年11月底,我方A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总价值10118.00美元,数量为111,000只,规定从上海运往基暖隆港,到港时间不得晚于12月17日,支付方式为B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48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
汇(T/T)给A公司。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12月10日船期(预计整个航程共需7天)。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B公司。但因货物途经高雄时多停靠了2天,于12月19日才抵达目的港,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侍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造成此批货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A公司多次电告B公司,告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延误2天),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巳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办理付款,B公司均不予以理睬。2个月后,A公司只好请台湾某一友好客户C与B公司协商,B公司才开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我方降价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客户称约有价值30%货物积压仓库)。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15%告终,此案中我方直接损失1500多美元。
从该案例中我们应吸取什么教训?
9、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
为由拒绝付款。
(1)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10、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要求:
1、各小组按照抽签结果(见群共享中抽签结果)准备案例分析与提问问题。各小组务必于下周四6月20日晚8:00之前把PPT与提问问题发到邮箱:skd_zjy@126.com。
2、PPT中先展示案例并标出案例序号,之后进行分析,要求思路清晰、分析深入,表述清楚。
3、教师从分析展示的小组中任意选定同学回答相关问题。每组回答1-2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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