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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府审计理论架构
思考题:
1, 概述政府审计起因各学说的主要观点
从审计发展的纵向观察,审计监督与国家治理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或者说审计与国家治理、政府经济规模保持着诸多关联。
关于审计起源,理论界有以下说法:
国家职能说:认为审计产生于国家治理的政治和经济需要
维护王权说:认为审计萌生于维护统治者权力的需要 民主政治说:认为审计是一项国家政治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公众的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实现民主政治
权力制衡说:认为审计是对权力——主要是对政府的经济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财政监督说:认为审计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监督协调与平衡 宏观控制说:认为审计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及有效工具 查账说:认为审计是检查政府簿记、平衡收支的手段
两权分立说:认为审计是对财产所有对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权分离后产生的经济责任的监督
利益冲突说:认为审计是调节社会经济利益、消除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减震器 筹资说:认为审计是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和控制财政支出并使之符合社会利益的需要 资金市场说:认为审计是保证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资金运动和正常流向的需要 客观限制说:认为审计弥补了政府经济管理活动的既有局限,成为政府管理经济的助手和参谋
可信性说:认为审计提升了社会经济信息的可信性,避免了经济运行的死角和信息非透明或不对称性
管理者说:认为审计在成本效益对比有利的前提下,实际上扮演了政府管理者的角色或部分角色
组织控制说:认为审计是一种政府或其他组织的内部控制,有助于组织分权,防范经济风险
受托责任说:认为审计是满足于财产的所有者将财产管理使用权委托财产管理人后,由于无法直接控制受托责任人的行为,而对管理者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需要
占主导的理论论述是:导致政府审计产生的决定性因素是受托经济责任,并经此构建政府审计的基本理论框架
以下两项基本理论是上述观点所不悖的,得到理论界的广泛肯定或赞同:
第一, 政府审计是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国家政权半生并且成为国家机器的
重要部件,其功能主要是从经济方面保护或维系国家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持了国家政治、经济的安全。
第二, 政府审计随着经济市场经济的成长而得以长足发展,市场为政府审计提供了广
阔的舞台,特别是近、现代审计,与市场经济更是结下了不解之缘。
2, 论述我国古代政府审计发展的主要历史事件
A夏商西周时期,是我国审计的萌芽和产生阶段。西周出现“宰夫”,是我国有史记载最
早的国家审计(但国家审计应该自国家出现之时就有了) B南宋设立“诸君诸司审计司”,也称审计员,这是我国古代第一个以“审计”命名的专职审计机构
3, 试从古今中外政府审计发展的史实,分析政府审计的产生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关系
与政治与经济的发展基本同步,史实未整理
4, 举例说明法律建设对政府审计发展过程的影响
基本思想为:法律建设对政府审计起到促进作用 例子如下: 民国时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实行国家预决算制度,为建立审计监督制度奠定了基础。北京政府初期设立了审计处,后改为审计院。1914年我国近代第一步《审计法》,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1925年广州国民政府颁布审计法,与上一部有较大进步。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审计法》,扩大了审计职责范围,强化了对国库、银行和建设事业专款的审计。1947年民国《宪法》,确定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革命根据地审计:1932年,中央政府财政部设审计处。1937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设立了国家审计委员会。1939年颁布《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在边区政府下设审计处,赋予八项职权,确立了审计的法律地位。1946年颁布《陕甘宁边区审计暂行规程》。1948年颁布《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审计条例》
新中国: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我国政府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审计署成立。1983年《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展开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85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和规范审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规依据,保障了起步阶段的审计工作的开展。198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审计制度体系。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中国审计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碑,标志着审计工作走上法制运行的轨道,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框架基本形成。199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审计法》,我国政府审计进入了继往开来、创新前进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国外审计: 英国
1215年颁布《大宪章》,成为英国产生现代国家审计的法律基础。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规定财政权属于国会,提出由国会审查国家预算和决算,财政大臣必须先将上年度的财政决算、下年度财政预算和征税项目交国会审议,接受监督。1785年依据《更好检查和审计国王公共账目的法案》,成立五人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各部门的公共账目。1834年修订有关审计法律,设置了实行终身制的审计院长,形成了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院长对财政收支的双重监督。1861年决算审查委员会在下议院诞生。1866年通过《》国库和审计部法案,规定政府的一切开支都必须经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代表国会的审计院长的审计。1867年国库和审计部成立。1912年通过《国库和审计部修正法案》。1983年通过《国家审计法》设立国家审计署以取代国库和审计部,并就国家审计署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进行绩效审计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法国
1789年审计法院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被取消。1791年国民会议通过法令建立国家审计署以代替审计法院。1807年拿破仑重新建立审计法院,重新建立审计法院。1822年,审计法院接受议会委托,对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1869年,审计法院摆脱皇帝的控制,彻底成为一个独立的介于立法和行政之间的最高审计司法机构。1958年,法国新宪法规定,审计法院协助议会检查国家财政法令的执行情况。
美国
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之初,就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设立了6名审计官。1921年,《预算与会计法案》,在国会设置美国审计总署。1945年《政府公司管制法案》,规定审计总署应对与国防有关的国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审计。1974年《国会预算与留存控制法案》,审计总署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对联邦政府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
况拨款使用情况的效果。2022年美国审计总署更名为美国政府责署,突出了对政府责任审计,反映了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日本
1880年设立会计检查院。1889年制定会计检察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员直属天皇,独立于内阁。会计检查员主要对国家财政决算进行审计。1947年新宪法,新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是一个不属于国会、内阁或司法机关的机构。 德国
1871年建立德国审计法庭,对皇家会计账目进行审查。1950年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成立联邦审计院。1985年修改的《联邦审计院法》彻底改变了西德国家审计的地位,从司法型转为独立型。 前苏联
1917年《关于成立国家检察委员会》、《关于人民委员会国家监察人民委员会的权力》,决定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兼国家审计职责。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审计监督制度。1965年,根据《苏联人民监督法》成立苏联人民监察委员会,是全国最高审计机关,在苏联部长会议和最高苏维埃的双重领导下,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实行全面监督
5, 试举例说明我国政府审计的目标、职能和作用
我国政府审计目标有三:
真实性: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的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存在,已经发生,有
无差错虚假舞弊行为;经济信息客观,真实,全面)
合法性: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的合法性惊醒审计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客观公正)
效益性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两个部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 职能有三:
经济监督:通过走访审计监察和督促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管理行为在规定的范围内和正确的轨道上运行而不偏离之(政府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
经济评价: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审查评定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管理行为、决策行为、计划、方案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其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是否健全,财政财务收支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有关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结果是否达到较好的业绩等,肯定成绩、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做出评价。(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鉴证: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有关资料的性质、范围、程度进行证实,或就某个命题进行证明(经济责任审计即具有经济评价职能,有时也具有经济鉴证职能)
第二章 政府审计组织理论 思考题:
1, 简述现阶段世界上政府审计体制的几种主要类型、各自的特点及其代表国家
政府审计体制有四种基本范式
立法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立法部门(一般是议会或国会);地位较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较强;美国,英国,加拿大 司法型审计体制: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国家立法和行政系统以外,隶属于国家司法部门,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地位及权威性较高;法国,意大利
独立型审计体制: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体系之外,以民间或半民半官方的身份从事的审计监督和审计规制活动;规制的力量源泉来自社会民众,这样才
能保证其明确的价值取向和独立地位;日本,韩国,德国
行政型审计体制: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机构,既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同时又是政府的监督部门;执行力较强;中国,泰国 2, 简述我国政府审计组织体系架构
我国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家审计机关划分为两级:最高审计机关(中央或国家级),地方审计机关(省,市,区或县)
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受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作为中央政府部门,接受国务院的领导,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组织和领导全国审计工作;另一方面,审计署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和法定管辖事项,以独立的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审计工作,对政府财政收支进行监督、评价和报告。
地方审计厅、局实行双重领导制,即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行政管理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实行“上审下”和“统计审”并存
实行“两个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审计结果报告,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3, 列出各国审计署网站名称
略
4, 试述我国关于政府审计体制改革的主要论点
现行审计领导体制是我国审计发展的“初始模式”,充分考虑了该体制的奠基作用和驱动效果,考虑了审计的创建和早期发展的几百万呢需要,保证了审计工作按时进入预定
轨道,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有客观必然性和现实可行性。
主要缺陷有:1,审计的独立性难以全面保证,审计执法职能软化(审计独立性决定了审计机关经费、人员、工作、判断、组织独立),审计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和强制手段。2,按行政管辖确定审计对象,客观上造成一定的审计盲区。3,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得不到保证(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目前我国审计机关的经费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两者关系明显理不顺) 关于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主要观点:
改良说:主张对现行审计行政领导体制进行结构性调整,在国务院内升半格 垂直说:省级人事和业务由中央审计机关统一管理
独立模式说:独立于政府、人大与司法,但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从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还是较多地转向为立法部门服务 立法模式说:隶属于立法机关
过度说(一府三院说):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审计院,实行“一府三院”制。待条件成熟后向立法型转变
双轨制说: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分别建立履行不同审计职责的审计组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计组织主要从事预算审计监督;政府审计组织主要承担除预算审计以外的政府经济监管所需要的各项审计监督任务
中央审计委员会说:直接设立由党中央领导的中央审计委员会
资源重组改良说:审计署改名审计部,仍隶属于国务院,但审计长级别为国务委员,以
增强其权威。重组审计资源,将中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等部门中的执行审计职能的人全部划归审计部,充实审计部的力量。中央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
维持现状说:认为现有的行政型审计体制是现阶段最佳的制度选择,政府审计面临的问题不需要做体制上的调整就能基本解决
我国审计体制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1,审计领导体制中最高审计机关领导体制的确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在审计体制改革中要防止功利主义,理想主义和急于求成。3,改革审计体制是否成功,关键看改革后的国家审计体制是否较原体制有较大进步你,能否促进审计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释放审计的能量,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改革的方案不仅应是先进合理的,更重要的应是具有确实可行和有效的。3,国家审计体制是该国政治、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和社会环境的浓缩反映和综合体现,合理的审计体制应当能够在国家的政治、经济背景中找到存在的依据。审计建设体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动态性、持续性的。5设立国家审计体制的重要原则是独立性,但对独立性的认识和理解不能绝对化和片面化,要考虑到审计师也发展所需要的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成长环境
5, 试述我国政府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组织、内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政府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
第一, 政府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工作中可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包括:内
部审计关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进行审计的结果;利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线索,以确定审计重点领域)
第二, 政府审计依法可以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制定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宣传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制定发布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帮助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培训审计人员;
指导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
政府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组织:
从审计工作发展历程来看,我国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组织的关系经历了:1,行政隶属关系(审计事务所作为审计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而存在);2,行政管理关系(审计机关负债批准设计事务所的设立,确认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3,通过行业协会间接管理(国家审计机关通过注册会计师协会间接管理,主要表现在:业务指导、制定或批准有关社会审计的规章、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等);4,对社会审计的监督关系(审计署的职责中包括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质量,但不再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指导和管理职能)
从法律上讲,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但在实践中存在着“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管辖范围过大,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实际监督空白”和“对部分企事业单位出现了重复监督(审计)”问题。未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但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明确审计所遵循的标准;而是要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关系,除现在已经明确的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之外,还会随着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生新的变化。焦点是“国有企业审计”的问题。两者均对其进行审计,可以考虑从审计内容上进行协调:国家审计机关二等审计重点在合法性;而社会审计组织主要承担真实性审计。此外,为了减少重复审计,国家审计可以利用社会审计的工作成果,甚至可以尝试探索国际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联合审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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