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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计发?2022?275号
转发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基本建设
项目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工程管理所,各合资公司(筹备组),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现将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铁计[2022]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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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道 部 文 件
铁计?2022?10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项目审批应坚持建设规划指导、满足发展需求、突出提高效益、依法合规办理的要求,现就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2?20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64号)、《关于调整胶济铁路电气化工程等项目投资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交运?2022?806号)、《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1550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3183号)、《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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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关于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铁计?2022?29号)、《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铁计?2022?97号)等。
二、计划安排
根据铁路发展规划和客货运输需求,计划司会同建设司、运输局、鉴定中心等部门提出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包括拟新开工项目计划,以及建设项目预可研、可研、初步设计工作计划),报分管副部长审查后纳入年度铁路发展计划,经部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后下达执行。
三、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阶段。计划司根据批准的年度前期工作计划,通过设计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勘察设计总体承担单位(依规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经批准后可直接委托),安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会同财务司、建设司、运输局、鉴定中心等部门组织预可行性研究评审,办理项目建议书上报或批复文件,会签上述部门后报主管副部长签发。根据审批权限报送国家发改委审批,或由铁道部(部省联合)批复。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建设决策阶段。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计划司安排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委托鉴定中心组织项目可研评审,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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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上报或批复文件,会签部财务司、建设司、运输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等相关部门后报分管副部长审签,提交部党组会议审议批准。根据审批权限报送国家发改委审批,或由铁道部(部省联合)批复。同时,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前置性文件报批,主要包括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等。
五、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实施决策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司会同建设司、鉴定中心安排初步设计工作计划,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定测和初步设计并初审后报部,鉴定中心会同部计划司、建设司、工管中心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主办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会签计划司、建设司、工管中心等部门报部总工程师签发。地方政府以资本金出资的合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要会签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与省级政府联合批复。初步设计审批严格执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范围、标准、规模和投资,涉及建设标准、方案、规模和投资等重大调整应签报分管副部长同意。
六、开工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施工准备工作,向铁道部上报项目整体或控制性工程开工报告申请,计划司会同建设司、鉴定中心审核开工条件,开工报告批复报分管副部长签发。项目开工必须具备条件: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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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可研报告;项目法人或管理机构已设立,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已建立;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计划已落实,已与项目贷款银行签订正式贷款合同;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施工图审核已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招标选定并发中标通知书;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固定资产节能报告已完成评估;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或先行开工控制性工程建设用地审批已完成等。
七、调整审批、变更设计及概算清理
变更设计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坚持“先批复、后实施”的原则,鉴定中心按规定负责受理I类变更设计并审查批复,会签计划司、建设司、工管中心,报部总工程师签发。
对于收尾销号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变更设计批复和实施推进情况,需对项目进行概算清理的,由计划司纳入计划,鉴定中心按规定组织审查批复,会签计划司、建设司、工管中心等部门报部总工程师签发。
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中重大标准、工期、规模变化或投资调整超出批复可研投资(不含征地拆迁)应签报分管副部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审批;超过可研投资5—10%,应经部重大技术经济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批;超过可研投资10%(不含征地拆迁及政策性增长因素)应按原可研审批程序办理调整审批。
八、铁路客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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