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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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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股发行制度

新股发行制度

北京10月12日电(记者 高立 陶俊洁)证监会12日正式出台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新股发行第二阶段的改革措施将于11月1日开始施行,

继2022年6月10日推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之后,证监会将于下月正式启动第二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此前,证监会于8月20日出台《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将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

同时,新股发行过程中,将进一步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在询价过程中,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值得注意的是,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也成为此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着力点,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密切配合,市场各方应当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统一理念、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将各项改革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篇二:美国新股发行制度

美国新股发行制度

美国新股发行制度:JOBS法案的主要内容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

摘要:2022年4月5日,美国总统 签署JOBS法案,使之正式成为法律,该法案旨在通过适当放松管制,完善美国小型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对接,鼓励和支持小型公司发展,本文首先详细介绍了JOBS法案的基本内容,并全面分析法案出台后可能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就该法案对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启示和借鉴作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思考。

一、JOBS法案出台的背景

小型公司的成长和壮大是一国生产力水平提升、国家财富积累、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来源,更重要的是在当前全球经济低迷、美国国内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小型公司的发展可以加速经济复苏和促进就业。过去,美国经济在资本市场与小型公司的高效对接中获得了巨大成功,但最近十几年,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资本市场制度的变化越来越不利于美国小型公司的发展壮大。特别是金融危机后美国的银行和个人信贷紧缩,小型公司的间接融资渠道收窄;而在资本市场上,小型公司无论是通过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的融资规模都在下降,与它们成长所需要的资本渐行渐远。

现阶段,阻挠美国小型公司与资本市场高效对接主要表现在:

(一)美国小型公司实施IPO的“性价比”太低

20年前,美国小型公司进入资本市场最重要、最有效的融资手段就是IPO,近年来随着一些市场因素和监管制度的变化,小型公司实施IPO的“性价比”很低,造成当前小公司IPO数量急剧下降。一方面小型公司通过IPO来融资变得困难,另一方面相比于实施IPO负出的代价,小型公司实施IPO带来的好处不大。

1、小型公司IPO“付出的太多”

IPO的申请注册过程太复杂。美国拟上市公司需要在SEC注册,注册过程非常复杂,对公司申请材料的要求也很高,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对于小型公司来说,申请过程的复杂性和申请材料的完备性意味着大量的费用支出和时间成本。比如SEC要求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包括IPO之前3个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之前5个年度的经审计的指定财务指标(Selected Financial Data,包括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报告等。

IPO受到的限制太多。美国拟上市公司在IPO过程中需要受到众多法规的限制,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包括公司在IPO之前不允许与投资者沟通,不允许投行在IPO前后发布相关研究报告等。这些规定不利于小型公司IPO的宣传与定价。

IPO之后的信息披露义务太繁重。在上市之后,小型公司需要负担沉重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按照比较复杂的GAAP会计准则进行信息披露、按时披露高管薪酬的相关信息、按照萨班斯法案按时提交审计师提供的公司内控的证明报告、按照PCAOB的要求实施审计师轮换制度等。

综上,小型公司为了实施IPO需要付出的太多,包括高昂的费用和时间成本,从图1-1来看,美国公司实施IPO的平均费用为250万美元,而上市后为了满足合规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每年平均付出的费用为150万美元,这些费用对于成长阶段的小型公司来说难以承受。

2、小型公司IPO“得到的太少”

网上经纪的产生减弱了市场对小型公司的关注。过去零售经纪人每天打成千上万的电话,给投资者意见,帮助推荐小规模公司的股票。随着信息网络的兴起,出现了大量的网上经纪公司,也叫打折经纪(收费低),投资者可以直接在网上下单,因此零售经纪力量不断消退,小公司股票失去了大量的推荐机会。

投行分析师和机构研究报告对小型公司的关注不足。据SecondMarkets做的一个研究,3000家最大的美国公司中,市值过100亿的分析师个数为25个,而市值过低于5亿美元的分析师个数仅为5个。

股票交易百分位报价规则的采用降低了小型公司股票的流动性。该规则要求股票报价的最低档位为0.01美元,大大降低了做市商的利润收益,而且小型公司的交易频率较低,因此做市商对于小型公司做市意愿降低,转而做大公司的做市商,使得小型公司股票的流动性较差。

高频交易的兴起使得小型公司股票受冷落。据统计,美国的'高频交易现在占到整个交易量的75%。因为流动性的需求,高频交易更倾向于选择大公司,小公司受到忽略。

随着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期限降低,大公司股票更受青睐。有研究表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期限从1970年的平均5年降低到现在的平均3个月。所以投资者越来越注重公司的短期收益和财务状况,而这方面大公司更占优。

3.美国小型公司的IPO现状

在市场结构变化和监管体制日益严格的情况下,近十几年来美国小型公司的IPO数量急剧下降,从图1-2可以看出,随着每次监管法案的出台,小型公司的IPO数量都会下降,

这是因为在监管日益严格的情况下,信息披露成本以及合规成本对小型公司的影响远远高于大型公司。可以看到,在1999年之前,监管环境和市场环境适合小型公司的成长,因此在这个阶段小型公司的IPO数量很高,平均每年有520起IPO,其中1996年达到顶峰756个。之后随着市场结构的变化和监管的逐渐严格,小型公司的IPO数量急剧下降。比如网上经纪、高频交易、百分位报价的出台使得小公司的IPO锐减,而萨班斯法案、Dodd-Frank法案的出台更是雪上加霜。据统计,从1992年到2022年,美国公司保持私有化状态的时间增加了一倍。相比于经过复杂的IPO过程上市并花费大量成本保住上市资格,很多小型公司选择不通过IPO,而是通过并购成为大型公司,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进行较为缓慢的增长,在规模较大时再选择上市。

(二)美国小型公司非公开的融资渠道较少,监管较严

美国小型公司的IPO受阻,但是它们通过非公开发行来进行资金募集同样困难。除了传统的天使、创投、私募之外,小型公司缺乏稳定可靠的融资手段。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对小型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以及小型公司以私人公司的身份进一步做大做强有诸多限制。主要包括:

1934年证券法12(g)(1)中的500人法则。有大量的公司被迫变成公众公司因为不知不觉中触发了500人的红线。500人法则对于公司雇佣人员产生了负面影响,公司害怕通过换股的方式来并购,公司害怕给员工发股票期权。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减少了投资机会,公司管理层明白只有500个股东的名额。并且产生了“股份持有人(holders of record)”和“股份受益人(beneficiary owners)”之争。上市公司不存在这个问题,大量的投资者通过华尔街持有一家公司。对于私人公司,私人公司则一般直接持有,相反如果少数公司通过一个经纪商或设立一个特殊投资机器(Special Purpose Vechile)持有公司的股票,又有规避(anti-evasion rule)的嫌疑,会遭到SEC的调查。他们会按照《证券法》12g(5)(1)的要求进行穿透计算。

私募融资免于注册的要求:不得公开劝诱或公开打广告。业界普遍解释为私募就是你的投资者必须是和这家公司有一定关系或者当你销售证券的时候,你的投资者就站在你的面前。否则就有违反规定的危险。打个比方,按照对于这个的法律理解,即使你是认可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s),但如果和发行人没有任何关系,那么购买这个证券就会有违规的嫌疑。实际上一般劝诱和打广告让非认可投资者(non-accredited investors)看到没有任何关系。反正他也不符合要求。举个美国的例子:汽车销售商不能因为存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不打广告了。关键是要通过其它方式来限制他们开车。

公众小额集资(Crowdfunding)不允许用作股权融资。在JOBS法案之前,公众小额集资行为被广泛使用,其操作形式是以一个共同的目标或名义,面向数目较多的个体投资者,募集一定的资金,而每个个体投资者的出资额度较低。这种融资方式在美国非常流行,比如广泛用于慈善事业。但是法律限制这种融资方式被应用与商业项目,尤其是以股权作为标的物的融资行为。相比于其他形式的非公开发行,公众小额集资的灵活性更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要求更低、融资的成本也较低,非常适合个体创业者或小型公司的融资行为。

(三)JOBS法案的诞生

综上所述,在外部环境和内部制度的双重压力下,美国小型公司的融资渠道日益收窄,无论通过IPO上市融资还是通过非公开融资都困难重重。而小型公司融资状况的恶化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下降、失业问题凸显、经济增长后劲不足。有鉴于此,美国在2022年1月宣布开始创业美国(Startup America)计划,拟出台一系列改革措施,旨在鼓励和帮助小型公司的成长。美国财政部在2022年3月举行了“小型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研讨会,具体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在这些措施中,第一条就是要通过修改现有资本市场的规则来拓宽小型公司与资本市场对接的通道,放松管制,让小型公司能够更容易的获得成长所需的资本。而这也成为了今天JOBS法案的蓝本。

JOBS法案的推出过程为:

2022年3月8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JOBS法案;

2022年3月22日,美国参议院就JOBS法案关于公众小额集资(Crowdfunding)提出修改意见;

2022年3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参议院的修改意见并将方案提交给美国总统;

2022年4月5日,美国总统 签署JOBS法案,使其成为法律。

据《华尔街日报》的报道,2022年美国的107个IPO中有98个适用JOBS法案中的减低标准和豁免条款。

篇三:新股发行制度解读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影响重大、意义深远,它是三中全会会议精神的直接体现,不仅意味着发行制度向市场化、法制化迈出了一大步,而且也是推进股票发行逐步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它在完善资本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及融资渠道基础功能的同时,着实有效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利益,并坚持了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抑制新股“三高”发行的工作方针及原则。尤为重要的是,《意见》在IPO从增量发行转变为存量发行方向上做出了历史性意义的重大突破。另外,《意见》为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大规模入市埋下了伏笔,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一、《意见》切实贯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三中全会精神

1、厘清了市场监管及参与主体的权责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投资者、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在发行过程中作为独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市场化、法制化发行打下了坚实基础。

2、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意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审核标准更加透明,审核进度同步公开,通过提高新股发行各层面、各环节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公众的全过程监督。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全文注重细节,对于市场各主体在什么阶段需要披露什么信息给予了非常详尽的指引,可操作性强。

3、落实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监管原则

《意见》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的工作原则。明确提出对发行人、大股东、中介机构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采取中止审核、立案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二、《意见》完善、强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场所及直接融资渠道的基础功能

1、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利益

《意见》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在新股的循价、申购、配售、回拨等各个环节,充分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并以切实有效的举措来鼓励、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申购权利,凸显了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设计理念。这为完善资本市场作为全社会资源配置场所、直接融资渠道的功能奠定了坚实基础。

2、通过提高企业分红来增添资本市场的吸引力

《意见》着力强调上市公司分红的重要性,切实减少分红过程中代理问题。区别于以往一刀切的分红比率的指导规定,此次公告规定了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在红利分配中的作用,减少了大股东壕沟行为的代理问题。这肯定会有效提高资本市场的吸引力,有利于投资者形成价值投资理念,

当然,《意见》在培育正确投资理念的同时,也为更好地完成资源配置及有效融资提供了可能。

3、在融资模式上勇于探索、大胆创新

《意见》中提出的多类融资方案的组合,理应缓解二级市场资金面压力。首先,发行优先股对发行普通股或形成替代效应;其次,明确提出股、债融资的组合方案可行,必将减少部分普通股融资;最后,《意见》提出满三年老股东在首发时可存量发行,这将减少企业为了上市而被动融资的可能,也降低了上市后原股东减持压力。

4、将有效抑制炒新行为

《意见》对于困扰资本市场由来已久的“三高”问题,一方面,通过提高招股、循价、定价、配售、回波等各环节信息的透明度,供网上投资者申购决策时参考,也可以通过强化社会监督防范定价配售环节的“暗箱操作”。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网下申报机制、减少网下询价对象、有效报价不计最高报价、引入存量发行、将控股股东限售期与发行后股价挂钩等一系列市场化机制来缓解。这不仅能够平衡供给、也能够强化约束各主体行为。对约束发行人高定价、投资者报高价、二级市场炒高价的现象,肯定会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有利于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怪象。

《意见》充分体现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的设计宗旨

《意见》在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针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券商、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较为困窘的现状,出台了系列的保护措施,充分体现了监管层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的信心和决心。

一方面,《意见》通过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既有效约束了券商非理性定价的冲动,也给予了承销商们较大的运做空间。

另一方面,《意见》通过网下配售的股票中至少40%应优先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的方式,肯定了公募基金与社保基金在新股发行定价过程中的主导地位,这不仅利于价值理念的形成,也利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及壮大。

四、《意见》在存量发行领域具有重大突破及创新

《意见》中涉及到存量发行思路的地方有两处:一是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二是发行人应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转让老股增加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很明显,《意见》在增量发行向存量发行过渡方向上迈出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一步,这对于解决国内很多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各主体利益不一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价值投资理念无法有效形成等诸多乱象,肯定会起到深远及重大的影响。

五、《意见》为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大规模入市埋下了伏笔

《意见》结合优先股发行制度,一方面大力缓解了市场融资压力,尤其是金融机构再融资的压力。另一方面,丰富了投资渠道,针对不同投资回报水平要求,诸如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为它们未来顺利大规模入市埋下了伏笔。

六、《意见》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意见》的出台,短期内可能会对市场风险偏好、风格转换、发展趋势等起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从中长期看,其不会影响资本市场的走向。如果《意见》精神能够有效落实,不仅利于市场形成正确的、理性的投资理念,也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篇四:发行新股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20条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其中,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条件的限制。

另外,《公司法》在第四章第一节中对新股发行作了其他的规定,也应适用。

篇五:新股发行询价制度

中国证监会发布相关文件,并称今年内不再安排新股发行

○询价对象确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六类机构

○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比例为: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不超过20%;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不超过50%询价

○对象应承诺将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

○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必须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北京消息 (记者 林坚)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这两个文件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称,今年内不再安排首发公司发行股票。

《通知》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通知》规定,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询价对象应在综合研究发行人内在投资价值和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独立报价,并将报价依据和报价结果同时提交给保荐机构。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通知》要求,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与今年早些时候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通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一是适当扩大了询价对象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及保险机构投资者纳入询价对象范围;二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三是明确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向不少于20家(发行数量4亿股以上的,不少于5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四是增加了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询价配售相关工作的规定,并相应对参与询价配售工作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询价对象的报价和申购行为等提出了要求;五是允许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署;六是增加了对违反规定、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询价对象进行处罚的规定。

据悉,询价制度推出后,今后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包括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必须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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