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厂房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内蒙古高新科技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内蒙古新奇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条件下,就甲方将其位于科教孵化园标准化厂房(B1厂房)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等相关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须满足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书》并完成租赁厂房申报审批手续的前提条件。
第二条 租赁厂房及用途
2.1 甲方将其坐落于科教孵化园标准化厂房(B1厂房)一层,建筑面积 335.63平方米,出租于乙方。
2.2 租赁厂房的用途: 。
2.3 乙方对租赁厂房只拥有合法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厂房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担保、抵押或以变相方式供任何第三方使用,如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将乙方及第三方清退出租赁厂房并扣除乙方全额租赁保证金,甲方因此不支付、不退换乙方及第三方任何费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1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3.1.2租赁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3.2 合同期满前,乙方需要继续租赁厂房的,应在合同期届满前9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办理合同续签手续,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到期不续租厂房的,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租赁保证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空租期间的损失(具体损失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合同期满前乙方未同甲方续签合同的,甲方视为乙方放弃到期续租权,甲方有权与其他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四条 租金、租赁保证金及付款方式
4.1租金
租金标准: 13元/㎡/月(不含税),乙方承租厂房年租金含税为: 54976.19元(大写:人民币伍万肆仟玖佰柒拾陆元壹角玖分)。甲方收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2租赁保证金
4.2.1 按照《高新区2022年次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22〕1号)精神,考虑到企业运行及资金压力,租赁保证金按照年租金比例的20%交纳,合计为10995.24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玖佰玖拾伍元贰角肆分)。
4.2.2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若乙方将租赁厂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状态和日期返还给甲方,不存在任何欠缴费用并向甲方返还保证金收据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甲方有权将租赁保证金优先用于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违约赔偿金以及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租赁保证金需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支付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随时收回租赁厂房。
4.3付款方式
4.3.1合同签订后乙方一个月之内一次性将当年度租金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4.3.2 乙方以后每年度于 月 日前缴清当年下半年及次年 月 日前的厂房租赁费用。
4.3.3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及税金
5.1 在租赁期间,租赁厂房的房产税由甲方承担。
5.2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时如数向甲方或相关部门缴纳自行负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水费、供暖费、燃气费、通讯费、卫生费、基础容量费、物业费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产生的包括征收其他税费及与租赁厂房使用相关的税金等有关费用。
5.3 乙方的日常生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租赁厂房内易损件及日常消耗品更新、更换费用及本合同未约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对厂房本体及设施进行维修、更换、改造的,由甲方书面同意确认后方可实施,施工质量需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进行改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租赁厂房的交付
6.1 甲方应按照租赁时间约定,按时将租赁厂房交付给乙方。
6.2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视为合格交付:
(1)经甲、乙双方交验租赁厂房附属设施和物品,并在《厂房及附属设施和物品清单》上签字盖章。如乙方对租赁厂房及其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
(2)甲方将租赁厂房的钥匙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租赁厂房的使用
7.1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妥善使用该厂房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该厂房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当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
7.2 乙方在使用该厂房及附属设施期限内,对各种可能出现
的故障或危险应及时消除,应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7.3 乙方不得损坏厂房设施。乙方的改建方案在不对租赁场地的主结构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如需改变厂房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厂房结构影响的设备,包括所需的电话、网络、强电的内部布线以及整体水路管线布线等,应当向甲方提供正规合理的装修改造设计方案和图纸,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按规定须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7.4 乙方在装修、改建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施工安全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5 为保证该厂房及公共设施的安全高效使用,甲方有权制
定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用水、电话和网络使用、办公
时间等内容的各项管理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乙方应当予以配合执行,因乙方的使用需要办理增容手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否则视为违约,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6 租赁厂房内清洁及消防安保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确保租赁厂房完好的需要,对自用物业定期进行清洁、维护。
7.7 乙方不得在租赁厂房内贮存易燃、易爆、剧毒、化学污染物等危险物品。研发、生产中产生的异味、排水要妥善处理和排放,不得扩散到公共区域或毗连区域。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独立对第三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赔偿金、利息等),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 租赁厂房的返还
8.1 自租赁期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返还租赁厂房。乙方应在前述时间内,组织与其相关的全部人员撤离租赁厂房,并将其所有和管理的办公、生产经营和因其他允许用途所用的全部设备、设施、器具和其他物品,以对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不造成损害的合理方式搬离。
8.2 乙方返还租赁厂房时,应及时结清其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应付违约赔偿金、对租赁厂房以及附属设施和物品未按照约定或实物性质使用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8.3 甲、乙双方同意:租赁期届满或租赁合同解除时,乙方不得拆卸和损毁租赁厂房装修的整体或部分;其中,乙方于租赁厂房内自行安装的依附于租赁厂房固定部分的厂房设备等应与租赁厂房一起交付给甲方,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或赔偿。如因乙方对装修的拆除行为造成租赁厂房损坏或使用价值降低,或因乙方在搬离前述物品设备过程中造成租赁厂房损坏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厂房修复损坏或恢复原状所需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8.4 乙方同意并承诺:自乙方依约应向甲方返还租赁厂房之日起超过 15 个工作日时,未经甲方同意仍滞留在租赁厂房内的物品、设备和设施,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和请求承担任何费用,并且如因该处置致使甲方负担的任何赔偿、罚金、费用支出和损失等,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支付。同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5 乙方同意并承诺:自乙方依约应向甲方返还租赁厂房之日起超过 15 个工作日时,乙方未依约返还租赁厂房的,甲方有权自行切断租赁厂房的水、电、气、热等一切能源供应,有权自行更换租赁厂房钥匙并禁止乙方再行进入租赁厂房,甲方有权按照本条8.3和8.4款的约定处理租赁厂房装修和乙方滞留的物品、设备和设施,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就此对甲方提出任何异议,不得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承担任何补偿、赔偿或者费用支付等法律责任。
8.6如果在租赁期内《入园协议书》解除,本合同自然解除,乙方应在7日内腾离租赁厂房。
8.7 乙方返还租赁厂房后,经甲方验收,厂房及附属设施和物品不存在任何损害的情况后,向乙方退回全额租赁保证金。若厂房及附属设施和物品存在损害的情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金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向乙方退回剩余租赁保证金,如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不足部分的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
9.1 厂房物业管理费按租赁厂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0.8 元/㎡/月。
9.2 租赁厂房内除甲方投资建设部分外的设施、设备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乙方负责。乙方可选择如下方案之一:
£ 由甲方负责此部分工作,物业管理费相应调整为 元/㎡/月。
£ 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需按照甲方提出的相关要求执行,并承担不达标准所产生的相应处罚。
9.3 租赁厂房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甲方负责。
9.4 与租赁厂房的物业管理相关全部事宜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厂房及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期限应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相同。
9.5 租赁厂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厂房结构性故障需修复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维修。未及时通知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各项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厂房和室内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
9.6 乙方应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按期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若因乙方拖欠或拒缴物业管理费而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垫付后,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租赁厂房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
10.1 乙方应保证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不正当使用,致使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物品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并就因此造成甲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厂房及附属设施和物品确认单》所列价格作为维修费用或赔偿责任计算依据)。如乙方拒不维修也不支付维修费用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放弃就费用金额提出异议的权利。
10.2 租赁期内,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及非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或故障的,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甲方在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未对乙方的维修通知做出任何回应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0.3 乙方对租赁厂房进行的装修和自行增置的物品、设备、设施,甲方不承担维修、维护义务。但乙方可有偿委托甲方对前述物品、设备、设施提供维修和养护服务。
10.4 对于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及按照约定或实物性质使用而导致的损耗,除双方应遵守的10.2款相关规定外,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5 对通过租赁厂房的水、电、气、通讯等管道和其它公共设施,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租赁厂房进行有关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但在遇到紧急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及匪险等)时,甲方可在未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进入乙方租赁厂房内进行事故处理,并有权暂时终止任何设施运行以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对于乙方的违法违规和有损甲方整体形象的使用行为,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1.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装修、施工、广告、宣传等活动进行监管。
11.3 甲方负责租赁厂房的整体管理,并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11.4 在日常的使用管理中,经乙方书面上报甲方,应在职责范围内协助乙方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2.1 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12.2 乙方使用期间,若有违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法规制度规定,被强制关、停、罚,其一切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因乙方原因导致管理单位向甲方开出的处罚)。
12.3 乙方设置标牌及标志应符合甲方的整体布局和格调,位置由甲方指定并安装。
12.4 乙方应在租赁厂房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租赁厂房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13.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13.2 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厂房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形发生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3.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厂房:
13.3.1 迟延支付租金及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逾期超过30(含本数)个工作日的;
13.3.2 擅自将该租赁厂房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事实上由第三人使用租赁厂房的;
13.3.3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租赁厂房主体结构的;
13.3.4 损坏租赁厂房,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13.3.5 利用租赁厂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13.3.6 乙方或乙方的关联第三方违反开发区物业管理规定,经告知后仍不改正的。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赁厂房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 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的(含本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4.2 乙方未按约定承租租赁厂房,或者在租赁期内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同时应向甲方承担全年租金 5 %的违约金。
14.3 对于乙方已交付给甲方的租金,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支付的租赁厂房租金、其他各项费用和违约金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该余额退还给乙方;乙方已交付的租金不足支付前述总金额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补交。
14.4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时,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返还租赁厂房的,每逾期交付租赁厂房一日按本合同约定的年租金 3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5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租赁厂房或开发区内其他租赁厂房及相关设备、设施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条款
15.1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乙方可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6.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2 本合同附件(需存档):
(1)《入园协议书》
(2)《入园企业承租申请单》
(3)《厂房及附属设施和物品确认单》
(4)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6.3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6.4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页---------------------------------------
甲 方(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名称:
账 号:
电 话:
乙 方(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名称:
账 号:
电 话: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
厂房及附属设施和物品确认单
厂房名称:科教孵化园标准化厂房(B1厂房)
序号
部位
验收情况
备注
1
门前道路、绿化
2
地面
3
墙面
4
吊顶
5
门窗
6
钥匙
7
室内消防
8
采暖
9
给、排水
10
强电
11
弱电
12
设备
移交人(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接收人(企业)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厂房自移交之日起,破损及维修的费用由你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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