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一】
王,男,x年7月出生, x年11月被集团招聘为聘用人员,于x年1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在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从事有线电视技术岗位工作。x年8月27日,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经研究,决定与该同志自9月1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广播影视集团
x年9月21日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二】
我单位职工郑,性别 , 女 , 身 份 证 号 码 : ,于x年7 月参加工作,工作岗位为食品加工,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开始日期为x年1月1日。
现因本人无故旷工多日未上班,严重违犯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自即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 附工会批复。
特此决定。
食品有限公司
x年五月四日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三】
六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孙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孙,男, x年6月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文化程度大专,毕业于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工民建专业,x年8月参加工作,原六分公司员工。
主要错误事实:该同志自x年9月至今,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分公司曾多次联系本人,集团公司于 x年6月30日在xx日报登报通知,但该同志既不回单位上班,也不回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和缴纳保险。累计旷工达240天。
鉴于孙上述错误事实,为严肃企业劳动纪律,教育广大员工引以为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之规定,经公司研究,给予孙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x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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