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封闭的地块。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承包方提出申请,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3、申请人申请土地流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流转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5、对承包方提出的土地流转登记申请,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流转登记申请。
6、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对受理的土地流转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表”;
(2)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根据“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簿”的相关内容,需要填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进行微机录入并在原证上打印记录。
7、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土地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土地流转期限及流转价格;
(3)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土地承包合同号、土质状况、水浇条件;
(4)地上附着物情况。
8、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簿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方式备份存挡。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土地承包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4)申请登记的土地流转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10、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办结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审查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二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三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秉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一、流转面积
甲方将其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杨溪乡牌塘组150亩土地流转给乙方进行农业生产经营。
二、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为20年(以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为准),即自20xx年1月30日起至20xx年1月29日止。
三、流转价款
土地流转价格采取实物折价方式,乙方以400斤稻谷每亩付给甲方(以早稻、晚稻粮管所国家收购平均价为折价)。
四、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每年12月15日之前付下年租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
五、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2.甲方有权在流转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流转期限内遇到自然灾害,上级核发己方的救灾款或救灾物资政策优惠归乙方所有。如需甲方提供办理手续的,甲方应无条件负责及时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关于现有的`农田补贴一项,只要是国家还有这一项政策,补贴的全部金额应全部归属甲方所得。
5.乙方流转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
6.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标准不得违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定。
7.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证土地使用性质。
8.承包方不准栽树,不准挖塘养殖,不准卖买,如果卖买拾倍罚款。
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流转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提前一年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3.乙方在流转期间,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被毁而无法复耕的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定或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1.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杨溪乡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定备案单位执一份。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