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是在1986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58.382GB6441—86(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起实施)。4.1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4.2重伤
指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4.3死亡
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以上(含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事故分类分为:伤亡事故、损失工作日、暂时性失能伤害、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六类。
危险、危害因素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化学爆炸、物理性爆炸、中毒或窒息、其他伤害。
UDC658.382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由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1987年2月1日起实施。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类型:
1.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
一般而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抢救的;
(3)人体的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部位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趾轧断三趾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胸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事故。死亡的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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