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劳动法新规定,新劳动法加大了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依据法律,员工可以一次性领取年金,对于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迟到早退,应当按照实际缺席时间扣除,明确规定了带薪年假,员工离职,如果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20xx年新修订的法律条款将更加侧重于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具体情形。
1、劳动者可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
20xx年2月1日后,我国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即劳动者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后可以选择按月、分期或一次性领取的方式领取企业年金。
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作为劳动者的遗产来继承。
2、增加对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
在我国,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项规定已被列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20xx年劳动法增加了对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惩罚规定:
①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将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③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需要将其补足。
3、缺席扣除工资应当与缺席时间相对应。
以往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中总有一些不太公平的规定,比如,迟到半小时将扣除半天工资。2018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缺席扣除的工资应当与劳动者缺席的时间相对应。例如,迟到1小时只能扣除1小时的工资。
4、明确的带薪年假。
2018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享有的带薪年假。
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可以享受5天带薪年假;
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可以享受10天带薪年假;
③工作满20年的,可以享受15天带薪年假。
5、非自身原因导致离职的,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离职的,是不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的,但是如果是非自身原因导致的离职,那么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①用人单位以威胁、欺诈的手段导致劳动者提出离职
有些非正规用人单位为了辞退劳动者就使用威胁、欺诈劳动者等手段使得劳动者主动提起离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不合法导致劳动者提出离职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而提出离职的,劳动者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通过以上文章,我们了解了,2018劳动法新规定,由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合理,员工无法继续工作的,可以要求经济赔偿,用人单位胁迫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的,也应当给予经济赔偿,带薪年假规定,工作满20年,享受半月年假,工作满10年,享受10天年假,工作满一年享受5天年假。
劳动法20xx年新规定01
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02
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四)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03
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04
无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赔偿金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四)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劳动法20xx年新规定一、工龄认证最新规定
现在计算各项社保待遇都是按缴费年限,认定工龄已无多大实际意义。
工龄是职工在某企业中从参加工作起第一天,连续工作至现在的时间。一些企业在职工薪金中增加了“工龄补贴”,有的是按工龄(年)计算,有的是按工龄(月)计算。补贴的标准也各不相同,都是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定的。
二、工龄计算的原则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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