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现有水库1108座,大部分建于上世纪70年代前,设施老化失修、管理短板突出、经费落实不足,部分水库安全隐患较大。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全力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一要加快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我省大部分水库已超出安全鉴定期限,目前安全鉴定工作进展缓慢。各地要把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作为重点任务来抓,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任务,以后年度当年到期、当年完成鉴定,实现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常态化。要认真开展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意见审定,找准安全隐患和病险问题,有针对性提出治理措施,切实提高安全鉴定工作质量和深度。
二要扎实推进水库除险加固。20xx年底前,对已鉴定为病险水库且病险程度较高的,要抓紧实施除险加固;20xx年底前,全部完成现已鉴定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每年新增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要制定病险水库安全运行控制措施并限制运用。要严格过程监管和责任监管,加强前期工作,严格基本程序,确保除险加固质量。对已实施的除险加固工程,要及时竣工验收,确保完工一座、验收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三要合理实施水库降等报废。要严格退出机制,对功能丧失、淤积严重,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者经济不合理的,经过技术论证后,按照《水库降等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降等或报废,并同步解决好生态保护和修复等相关问题。
二、扎实做好水库运行管护
一要深化安全管理。要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等“三个责任人”,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履职能力。要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等工作。要逐库修订完善水库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抢险物资,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度汛。
二要创新管护机制。对小型水库要明确管护责任,推广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20xx年底前至少完成30%,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要积极培育管护市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管理,有序引导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小型水库管护。
三要提升管护能力。要逐步建立水库运行标准化管理体系,完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提高水库管护水平。对承担城镇供水任务的水源地水库,要开展水质监测,坚决依法取缔水库污染排放口,确保水质达标。要加快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设施建设,加快新技术应用,健全省级水库安全监测系统,做好数据汇集和研判。
三、不断健全各项保障措施
一要压实属地责任。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水库安全负总责,水利、能源、国有资产监管等主管部门对所辖水库安全承担监管责任,各运行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无运行管理单位水库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主体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各地要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纳入本地“十四五”规划及相关计划,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水库安全突出问题。
二要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优化财政资金安排,落实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等经费预算。要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保障好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维修养护及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对财力较弱的县区,省财政要适当加大补助支持力度。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优秀的,省财政予以适当奖励。要通过盘活资产等方式,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省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对接,争取更多资金支持。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要持续开展水库专项检查、暗访督查、稽查督导,建立问题台账和销号机制,深入抓好整改。对水库安全管理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要及时通报约谈,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要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和稽察等部门作用,确保资金安全。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通知2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在水库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小型水库仍然存在管理主体不明、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严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一)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当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是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具体落实水库确权划界、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防汛抢险和除险加固等工作,逐级逐库落实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组织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和考核办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四)水库管理单位(专管人员)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调度。
二、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
(一)小型水库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管员。小(1)型水库配备1至2名专管人员,小(2)型水库不少于1人。重要小(1)型水库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也可采取流域集中管理和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代管等模式。
(二)小型水库专管人员采用聘用制,具体选聘条件、程序、录用、工作职责、管理及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管理人员须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xxx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经费由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财政补助机制,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每月对小(1)型水库每座补助不少于500元,对小(2)型水库每座补助不少于300元。水库大修费用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或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申报安排。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补助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
(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初,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库制定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目标、内容和要求,与水库管理单位(专管人员)签订安全管理合同,年终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兑现经费。
(二)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要在每年汛期,组织编制或修订水库安全度汛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三)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行、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
四、及时消除病险隐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一)水库发生水毁或突发性险情时,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应立即组织修复,并将处理方案和结果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备案。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限期除险加固,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在未进行除险加固前,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必须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制订和落实控制运用措施,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落实人员和经费,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凡因工作不力导致小型水库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通知3篇为了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水库水资源、水产品不受破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渔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向水库排放污水、倒垃圾、废料污染物;2、严禁在库区保护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沙和乱砍滥伐林木
;3、严禁在库区内网鱼、炸鱼、毒鱼、电鱼;4、严禁在库区内进行烧烤、露营、野饮等活动;
5、严禁在库区内游泳,违者后果自负;
6、严禁破坏水利设施及侵占库区资源;7、严禁其它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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